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嘉善县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和嘉兴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嘉政民救〔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儿童生存、发展需要,整合公共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县基本建立城乡一体三级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和困境儿童救助机制;到2016年,全面建立起惠及全体儿童的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辅助、机构服务为后盾、社会监督为保障的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儿童福利体系,实现全县儿童“学有所教、困有所助、业有所就、居有所安、爱有所依”。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的原则。在制订政策规划、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受保护权,充分体现“儿童权益优先”意识,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安置抚养工作,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坚持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的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以分类保障为核心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按“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的方法,对户籍在本县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建立健全福利保障体系。 1. 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照不低于嘉善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发放。 2. 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父母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具体情况如下: (1)死亡;(2)失踪两年以上;(3)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4)被撤销监护权(因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5)重残(一、二级残疾);(6)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 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享受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3. 建立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重残、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的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重病和罕见病儿童,按照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减去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差额发放。低保边缘户家庭的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重病和罕见病儿童,按照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发放。 4. 建立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低保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发放。低保边缘户家庭儿童按照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15%发放。 5. 实施困境儿童物价补贴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按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嘉善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善政办发〔2011〕187号)的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具有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保障。补助对象同时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基本生活费补贴累计超过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时,其基本生活费补贴按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减去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的差额发放。 (二)建立以社会参与为辅助的儿童福利关爱体系 1.发展儿童福利服务社会组织。通过加大政策支持、扩展购买服务规模和范围等方式,打通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通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相关服务,大力培育孤残儿童康复、困境儿童心理教育等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企业。 2.开展儿童福利服务项目建设。积极探索针对困境儿童更高层次的救助和服务,根据儿童的特点、处境等遴选保障对象,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救助和服务项目。慈善组织要有效参与福利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帮助提高福利制度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福利制度社会效用最大化,并广泛开展针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慈善救助和帮扶项目。 3.开展孤儿收养和困境儿童结对工作。稳妥开展送养工作,严格送养工作规范,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广泛开展孤儿、困境儿童社会结对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机构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困、周日家庭寄托等活动。在学校、社会建立一批“困境儿童关爱之家”,提供帮困结对活动平台。坚持结对帮扶、监护人培训、随访、亲情交流等工作制度。 4.发展困境儿童志愿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县志愿者协会、各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各类志愿者团队等平台,招募一批具备儿童教育、心理学、医疗康复等特长的志愿者,实现与困境儿童的及时沟通和实时互动,向孤儿、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专业、持续的治疗和辅导,协助困境儿童及时获得物质、教育和精神帮扶。并健全社区与学校、家庭的联系沟通机制,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受教育和社会实践的机会。 (三)建立以部门协作为支持的儿童福利联动机制 1. 完善安全保护措施。针对易受侵害的困境儿童建立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依托村(社区)、学校对易受侵害的困境儿童家庭定期走访,立足源头保护,及时发现可能遭受侵害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鼓励社会各界对各种影响儿童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把儿童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 完善教育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都能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健康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接受普通教育,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随班就读。并完善帮困助学机制,注重专业技能培养,使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都能享受有关费用减免、助学金和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 3. 落实住房保障制度。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困境儿童做好产权维护、房屋维修等工作。居住在农村的,应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由镇(街道)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在城镇的,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解决。 4. 拓宽就业保障制度。孤儿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就业困难的,要根据政策,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要进行重点就业援助,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补贴。残疾孤儿、残疾困境儿童成年后,处于劳动年龄段内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按《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5.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依托县法律援助中心开通维权“绿色通道”,为孤儿、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儿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进学校、社区、家庭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事业工作机制。成立县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关工委、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慈善总会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全面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确保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依托县社会福利院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具体承担全县儿童福利的指导、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岗位,明确1名兼职人员履行相应职责,并在各村(社区)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岗位,明确1名兼职人员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我县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要切实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能力建设;要积极鼓励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和困境儿童提供资金和服务。县发改局要重视和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县教育局要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优先将在校孤儿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孤儿和困境儿童心理关怀。县公安局负责弃婴(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做好身份确认和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司法局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县财政局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县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险等工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县住建局要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孤儿和困境儿童优先给予解决公租房(货币补贴)。县卫生计生局要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落实患艾滋病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费用;要为收养当事人及时、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要做好志愿者服务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县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县关工委、团县委、县妇联、县慈善总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保障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的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要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全面保护儿童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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