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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9-30 15:3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2013年,我县被农业部确定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目前,以姚庄镇和惠民街道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为核心的处理网络体系基本建立,“户报告、镇(街道)收运、县处理”的收集处理模式逐步完善,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确保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成效,科学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防止环境污染,防控动物疫病传播,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央、省、市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财政补助,社会参与、规范运行”的原则,坚持现有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网络布局、处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基本不变,推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化、规范化和资源化。
  二、无害化处理对象
  全县范围内养殖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包括猪、禽、牛、羊、犬、猫及其他)、屠宰场检疫检验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
  1.处理机制。继续按照“户报告、镇(街道)收运、县处理”的原则,由农户报告所在地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通知无害化处理收运队伍上门收集,并运送到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形成快捷、方便、安全的病死动物收集、封闭运输、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
  2.处理布点。全县形成姚庄镇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惠民街道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2个中心点,其中姚庄镇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覆盖姚庄镇、西塘镇、干窑镇、天凝镇和陶庄镇,惠民街道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覆盖魏塘街道、罗星街道、经济开发区(惠民街道)和大云镇。全县范围内统筹协调,实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布局和正常运行。
  3.收运队伍。原则上各镇(街道)必须组建单独的病死动物收集运输队伍。病死动物数量确实较少的镇(街道),可以通过委托、整合等方式,将病死动物收运工作交付其他镇(街道)收运处理队伍进行。
  四、无害化处理的管理
  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食品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县政府指定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管理。姚庄镇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惠民街道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分别由姚庄镇畜牧兽医站、惠民街道畜牧兽医站负责具体运行。
  五、政策扶持
  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管理,严格落实补助政策。
  1.对病死猪的处理。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严格按照80元/头给予补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60%、地方财政承担40%(县、镇(街道)财政各承担20%)。(1)按照40元/头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中心补助;年终由财政局牵头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算,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行经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承担;(2)按照30元/头的标准给予收运队伍补助;(3)原则上按照10元/头的标准对申报农户进行奖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
  2.对猫、羊、犬等动物的处理。参照对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相关费用由县、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3.对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屠宰企业承担。
  4.原则上补助资金按月拨付。
  六、具体要求
  1.明确责任,完善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统筹协调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内病死动物收集运输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辖区内病死动物及时进行收集处理。各镇(街道)要及时将辖区内收运队伍信息报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安排专人负责申报受理工作,确保申报受理及时到位,并及时将辖区内申报受理责任人员信息及电话公开等情况报县畜牧兽医局。
  2.严格执法,长效管理。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依法加大溯源执法查处力度,严格查处畜禽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违法弃置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加强养殖环节动物防疫监管,强化屠宰环节监管,加大市场监督巡查,严防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等情况,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和联防联控,确保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包干原则,将责任落实到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户,落实监督责任人;村级组织要以村为单位对畜禽养殖户逐一落实监管责任人。全面推进“河长制”管理制度,强化河道保洁工作,严禁病死动物弃置河道。
  3.加强宣传,规范养殖。各地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借助发放告知书、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危害性和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向养殖场(户)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知识,加强法规政策宣传,提高科学养殖水平和主动防控意识,全面营造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确保清理禁养区及违章猪(禽)舍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深化畜禽产业转型发展。
  4.落实资金,提升装备。根据现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际能力,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指导和监管,妥善解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的实际问题。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运输设施,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专门运输车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严防抛洒滴漏。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惠农作用。
  七、其他事项
  此本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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