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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13 08:5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帮助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扩大内需市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及国有投资对本县工业经济的带动作用,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当前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15〕46号)文件精神,经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质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订出台了《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善县商务局     嘉善县科技局   

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管理工作,提高优质工业产品市场占有率,有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产业整体水平,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当前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所生产的工业产品,均可参加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的认定。

第三条 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每二年认定一次,并同时进行复评;对未参加复评或复评落选的产品,不能再使用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称号;对在有效期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产品或企业,撤销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资格。

第四条 县成立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质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的认定和推广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处理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下列条件中有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内:

(一)经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抽查,连续五年以上合格的产品;

(二)市级以上名牌产品;

(三)市级以上著名商标产品;

(四)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产品;

(五)市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企业主导产品;

(六)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的主导产品;

(七)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

(八)获“浙江制造精品”认定产品;

(九)获评市级以上首台套产品;

(十)获评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产品;

(十一)省科技型企业的主导产品;

(十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主导产品;

(十三)获“三名工程”认定企业的主导产品。

第六条 下列工业产品不得认定为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

(一)近三年内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产品;

(二)企业在近一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但尚未获得生产许可和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

(四)完全军事用途的产品;

(五)以贴牌生产(OEM)方式生产的产品;

(六)企业绩效评价为C类的企业产品。

第七条 根据工作程序,县认定委员会负责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推荐目录的编制工作,开展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认定。

(一)收集产品信息

根据本管理办法,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通知发到各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征求产品信息,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自荐、各主体和相关部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产品信息形成一个初步的推荐目录。

(二)认定委员会联审

县经信局会同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质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审,形成联审意见。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将联审结果征求安监、环保、税务等部门的意见,形成拟认定名单。

(四)拟认定名单公示

将拟认定名单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公示7天,形成最终认定名单。

(五)认定名单公布

公示无异议后,对外正式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八条 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认定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对于第五条中指定的条件超出有效期的;

(二)哄抬价格、形成垄断,经核查属实的;

(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被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

(四)企业绩效评价为C类的。

第九条 为加大本地企业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推荐目录将在以下方面进行应用:

(一)积极鼓励县级部门及各镇(街道)、开发区在商务活动、项目洽谈过程中采购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推荐目录中之产品,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推荐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品牌;

(二)优先推荐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

(三)优先推荐申报嘉兴市级名牌产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会同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质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善经信〔2015〕88号嘉善县优质工业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pdf

信息来源: 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