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诚实守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多方听取意见、建议,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监理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制定,现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启用《嘉善县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暂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0月8日
嘉善县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自律意识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嘉善县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县建筑工程管理处(下面简称县建管处)具体负责实施对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示、公告并抄送县监察局、县公管委。 第四条 县建管处对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办法每年度考核一次,建设单位可将嘉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示、公告的考核结果运用于监理招投标中。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监理市场秩序情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和履职情况、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及管理情况、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监理市场秩序情况:包括监理行业取费情况、监理市场投标秩序、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等。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履职情况:包括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配备情况、检测设备配备情况、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包括总监履职及监理人员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企业经营状况及管理情况:包括企业业绩情况、监理人员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 (五)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资质挂靠、恶意压价竞争、签订“阴阳合同”、中标项目总监及人员不到位、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考核通过对监理企业及其所属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诚信情况实行量化计分,根据考核得分评价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在考核时段内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考核由监理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和所属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诚信考核两部分组成。 (一)监理企业基本诚信考核:主要包括监理市场秩序遵守情况、企业取得的业绩和荣誉和批评处罚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情况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人员与制度是否健全,对所属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等进行量化考核。具体量化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嘉善县建筑监理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二)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诚信考核:主要结合日常的检查对所属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配备情况、检测设备配备情况、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包括总监履职及监理人员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具体以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等签发的书面文件或事实直接认定,考核扣分不保底。总监诚信考核得分与所管项目监理机构诚信考核得分相挂钩。具体量化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嘉善县建筑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诚信考核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考核标准详见附件3《嘉善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考核标准》。 第三章 考核录入及考核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诚信记录采取分数加减的方法,每年度考核一次,加分、减分的有效期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加分项目由监理企业自行上报,依据监理企业报送的由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签发的书面文件(发文六个月之内)经核实后认定;减分项目依据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签发的书面文件或事实直接认定。 第九条 嘉善县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抽查中发现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准确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得分=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得分+企业所属所有项目监理机构诚信考核的平均得分。总监理工程师诚信考核得分=总监理工程师所管理的所有项目监理机构诚信考核的平均得分。 第十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信用等级相对应的A、B、C、D四个等级。 (一)监理企业每年度考核得分(折合加分、减分因素,下同)85(含)分以上且单次扣分少于10分,信用等级为A级(单次扣分超过10分(含10分)信用等级为B级); (二)监理企业每年度考核得分70(含)分以上,85分以下,且单次扣分少于10分,信用等级为B级(单次扣分超过10分(含10分)信用等级为C级); (三)监理企业每年度考核得分45 (含) 分以上,70分以下,且单次扣分少于10分,信用等级为C级(单次扣分超过10分(含10分)信用等级为D级); (四)监理企业每年度考核得分45分以下,信用等级为D级; (五)总监理工程师每年度考核得分(折合加分、减分因素,下同)80(含)分以上,且单次扣分少于10分,信用等级为A级(单次扣分超过10分(含10分)信用等级为B级); (六)总监理工程师每年度考核得分55(含)分以上,80分以下,且单次扣分少于10分,信用等级为B级(单次扣分超过10分(含10分)信用等级为C级); (七)总监理工程师每年度考核得分30(含)分以上,55分以下,且单次扣分少于10分,信用等级为C级(单次扣分超过10分(含10分)信用等级为D级); (八)总监理工程师每年度考核得分30分以下,信用等级为D级; (九)本地新办监理企业和新进我县外地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初始信用考核等级为C级; 监理企业考核期内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诚信考核等级直接定为C级;在善连续两次考核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监理企业诚信考核等级为D级。 (十) 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属监理企业的诚信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十一)总监理工程师诚信考核等级为D级的,其所属监理企业的诚信考核等级在原考核结果的前提下,下调一个等级。 (十二)考核期内在善从事监理工程活动的企业逾期未上报申报材料的直接定级为D类。 (十三)考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弄虚作假,诚信等级评定降一级。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县建管处每年第3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确认、生成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分值及等级,公示,并于次季度首月通过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门户网站、嘉善县质量监督网、嘉善县公管委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采纳的数据录用起算时点为2014年9月1日。 第四章 监理企业与总监差别化管理及奖惩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诚信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行业评优和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对监理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 (一)对于A级监理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支持发展,在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推荐,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对于B级监理企业,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三)对于C级监理企业,实行常规监管、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四)对于D级监理企业,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现场主要监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并将监理企业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连续二年考核都为D级监理企业的,监理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单独公示。 第十五条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等级,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 (一)对于A级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支持发展,在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推荐,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对于B级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三)对于C级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常规监管、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四)对于D级总监理工程师,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其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连续二年考核都为D级总监理工程师,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单独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嘉善县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1.在本县范围内所承接的房建工程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优质工程奖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单项专业工程奖项降低一个级别加分,同一项目只取最高奖,不重复累计);在本县范围内所承接的房建工程获得部、省、市、县级“标化”工地奖的,每次分别加6.0分、4.0分、2.5分、1.5分(同一项目只取最高奖,不重复累计)。本县监理企业在县外承建项目获得优质工程奖的可同等加分。本条加分有效期为两个考核期。 2.监理企业本地化服务能力,公司或分公司注册地在嘉善县的得2分,公司或分公司注册地在嘉兴市域内(嘉善县域外)的得1分。 3.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对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情况(包括项目部实际到岗人员的情况)的评价,加5--20分。 4.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情况(包括实际到岗人员的情况)的评价,加5--20分。 5.监理企业在嘉善县域内的项目受到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因同一事因,减一次分)。 6.监理企业在本县建筑活动中,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良行为的或处罚的,每一起扣10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7.保修期内发生因施工质量缺陷、质量问题等情况,监理企业没有妥善配合处理,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每次减5 分。
附件2 嘉善县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诚信考核实施细则 1.在本县范围内所承接的房建工程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优质工程奖的,每次分别加100分、80分、50分、30分(单项专业工程奖项降低一个级别加分);在本县范围内所承接的房建工程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标化”工地奖的,每次分别加60分、40分、25分、15分(同一项目只取最高奖,不重复累计)。本条加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除县级“标化”工地)。 2.在本县范围内所承接的房建工程受行业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或行业协会)表彰、表扬的(含总监作为优秀监理工程师受到表扬的),每次加5分;本条加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3.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评价 1)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建设单位出谋划策,节约投资的,加5-10分。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履职情况、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加15-20分。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置对照《嘉善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考核标准》(见附件3)符合情况,加5-10分。 4.在本县范围内所承担的工程受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因同一事因,减一次分)。 5.在本县范围内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发出的停工整顿指令的,每次扣5分。 6.在本县范围内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通知要求的,每次扣2分。 7.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项目(或项目总监)收到有关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行政执法建议书的,扣5分;并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再扣10分。本条减分有效期为二个考核期。 8.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员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人员名册(或投标文件)严重不符且没有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的,或者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经常不在岗的,程度严重的扣3分,特别严重的,扣5分;项目总监变更后没有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的减3分。
附件3
嘉善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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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阶段 | 主体阶段 | 装饰阶段 | 项目 类别 | 工程规模(平方米)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总监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安装监理工程师 | 安装监理员 | 常驻监理员 | 总监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安装监理工程师 | 安装监理员 | 常驻监理员 | 总监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安装监理工程师 | 安装监理员 | 常驻监理员 | 工业 建筑 | ≤10000 |
| 1 | 0 |
| 1 | 2 | 1 | 1 |
| 1 | 2 | 1 | 1 |
| 1 | 1 | >10000,且≤30000 |
| 1 | 0 |
| 1 | 3 | 1 | 1 |
| 1 | 3 | 1 | 1 |
| 1 | 2 | >30000,且≤60000 |
| 1 | 1 | 1 |
| 4 | 1 | 1 | 1 |
| 4 | 1 | 1 | 1 | 0 | 3 | >60000 |
| 以6000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0000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30000平方米时按30000平方米计。 | 公共 建筑 | 14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 |
| 1 |
| 1 |
| 2 | 1 | 1 | 1 |
| 2 | 1 | 0 | 1 |
| 2 | 14—28层;24—36米跨度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3万平方米 |
| 1 |
| 1 |
| 3 | 1 | 1 | 1 |
| 4 | 1 | 1 | 1 |
| 3 | 28层以上;36米跨度以上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
| 以3000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0000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30000平方米时按30000平方米计。 | 居住 建筑 |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单项工程14层以下 |
| 1 | 1 |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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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1 | 0 |
| 1 | 1 | 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以下;单项工程14层以下 |
| 1 | 1 | 1 |
| 2 | 1 | 1 | 1 |
| 3 | 1 | 0 | 1 |
| 2 | 建筑面积6-12万平方米以下;单项工程14-28层 |
| 1 | 1 | 1 |
| 4 | 1 | 2 | 1 |
| 5 | 1 | 1 | 1 |
| 3 | 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28层以上 |
| 以12000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0000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30000平方米时按30000平方米计。 | 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 |
| ≤500 | 总监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常驻监理员1人 |
| 500<N≤1000 | 总监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常驻监理员2人 |
| 1000<N≤5000 | 总监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常驻监理员3人 |
| 5000<N≤10000 | 总监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常驻监理员4人 |
| >10000 | 以10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00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5000万元时按5000万元计 |
善建建〔2015〕22号关于印发《嘉善县建筑业监理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文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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