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嘉善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为落实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进一步引导、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文件精神,结合嘉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满足嘉善县城乡学前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嘉善县范围内,经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2.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达到《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规定的三级及以上幼儿园标准; 4.年检合格。 (二)收费条件。 1.按不高于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规定的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2.政府补助的经费,严格按规定使用。 (三)其它条件。幼儿园持教师资格证教师须由专业机构实行人事及劳务代理。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填写《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详见附件),与相关材料一起上交至所属镇(街道),由所属镇(街道)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初审。 (二)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经所属镇<街道>验证后原件退还); 3.全园幼儿收费清单一份及每班3张收费发票存根复印件与原件(经所属镇<街道>验证后原件退还); 4.全园教职工名册一份(附教师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原件经所属镇<街道>验证后退还); 5.教职工缴纳社保凭证; 6.教职工工资待遇(近两个月工资表)。 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1-6顺序装订,经所属镇(街道)初审通过后交县教育局。 (三)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对经镇(街道)初审通过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与评审,对经评审拟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嘉善教育网予以公示,公示通过后由县教育局发文公布,同时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抄送嘉兴市教育局。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统一标识,悬挂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不超过办学许可证的到期时间),实行三年一认定、一年一评估。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一)县教育局成立由相关科室组成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与日常管理。 (二)县教育局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和星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受政府补助的重要依据。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各类收费和政府补助资金专户,收费项目与标准在公开招生前二个月报县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县教育局、所属镇(街道)可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否享受政府补助的重要依据。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纳入镇(街道)制定的招生计划,并严格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指导意见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按照“相对就近入园”的原则招生,并优先录用本镇(街道)区域内嘉善县户籍幼儿。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年检不合格或者发现问题较突出,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补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和乱收费、弄虚作假、未经县教育局同意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等严重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补助,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在园幼儿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妥善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五、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附件 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幼儿园名称 | 所属镇(街道)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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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人(单位) 及联系电话 | 园长 | 园长职称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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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地址 | 办园形式 | 全日制 | 半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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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宿制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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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舍 | 开办时间 | 办园 许可证 | 证号 | 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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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性质 | 到期 时间 | 到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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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园规模 | 大班 | 中班 | 小班 | 托班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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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人数 | 大班 | 中班 | 小班 | 托班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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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总数 | 园长、教师 | 保育员 | 保健 医生 | 食堂人员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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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任教师数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持证 人数 | 持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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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证教师最低 年收入 | 有职称教师 最低年收入 | 缴纳社保、养老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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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教费标准 | 伙食费标准 | 代管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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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理由: 承诺: 一、申报表内容及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属实; 二、严格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要求,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有关处理。 举办人(单位)签名(盖章):幼儿园盖章 年月日 | 所属镇(街道)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县教育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备注:1.幼儿园对照普惠性认定基本条件提出简要申报理由,并另附自查自评报告。 2.幼儿园将有关申报材料原件交由所属镇(街道)验证。 3.园舍产权性质请注明属于小区配套园、自有、租赁或其他。 嘉善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嘉善县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善政办发〔2015〕126号)文件精神,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每年县、镇(街道)预算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励性补助。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和方式 1.奖补对象为有关镇(街道)、村(社区)及根据《嘉善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每年根据幼儿园建设发展实际及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年检及星级评估等工作,确定相关奖补资金。 二、奖补范围和标准 (一)项目补助。县域范围内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按《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善政发〔2016〕3号)相应条款给予建设资金补助。 县域范围内由属地镇(街道)承担征地款或后期工程建设及教育装备配备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财政参照《嘉善县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善政办发〔2015〕163号)相应条款对有关镇(街道)给予建设资金补助。鼓励魏塘街道、罗星街道、惠民街道所属村(社区)利用集体资金新建幼儿园,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另行制订。 (二)基本补助。 1.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省一级、二级、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别按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90%、70%、40%(符合入园条件、人数不超标准班额)给予补助,县、镇(街道)财政各补助50%。 2.社保缴纳补助。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幼儿园中,凡持教师资格证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承担部分,县、镇(街道)财政各补助25%。 3.人员经费补助。根据持教师资格证的比例补助教师人员经费,补助人数按幼儿园等级规定配备的教师人数计算。全额补助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每人每年2万元;省二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5万元;省三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万元,按照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比例的档次,给予不同比例额度的补助。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具体补助额度见下表: 幼儿教师持教师资格证比例 | 100% | 小于100%、 大于90% (含90%) | 小于90%、 大于80% (含80%) | 小于80% | 补助额度 | 全额 | 80% | 50% | 0 |
(三)奖励补助。 1.等级与星级奖励。由省二级幼儿园升级为省一级幼儿园的,每班奖励1.5万元;由省三级幼儿园升级为省二级幼儿园的,每班奖励0.8万元。对年度星级评估中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上的幼儿园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五星级奖励6万元,四星级奖励4万元,三星级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保障。 2.平安工作奖励。被评为年度3A及以上等级“平安校园”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但幼儿在园期间须确保2名持证保安在岗,如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扣除奖补资金2000元,扣完为止(如全年检查中每次都不符合要求,则扣除全部2万元奖金)。对食堂“五常”创建示范单位奖励3万元,达标单位奖励2万元;对食堂“五常”(II类)创建示范单位奖励2万元,达标单位奖励1万元,复查时由达标单位升为示范单位的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保障。 三、资金核拨和使用 (一)资金及时核拨。“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嘉善县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善政办发〔2015〕163号)及《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善政发〔2016〕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助。“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社保缴纳补助”中应由属地镇(街道)承担部分,由属地镇(街道)审核后,一般于次年4月底前拨付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社保缴纳补助”中县财政承担部分,经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一般于次年7月底前拨付到幼儿园。 “人员经费补助”、“奖励补助”经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一般于次年7月底前拨付到幼儿园。 (二)规范经费使用。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可用于幼儿园建设、聘用一定资质的幼儿教师、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玩具、购置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发现违规现象,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如数追缴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镇(街道)不得因上级奖补资金而减少本级预算安排的学前教育资金,应在预算内配套安排扶持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社保缴纳补助”凡镇(街道)奖补资金下达不到位的,县财政不予补助。 四、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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