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嘉善县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我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6〕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危险住宅房屋排查巡查、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危险住宅房屋(下简称危旧房),是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房屋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宅房屋。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危旧房治理改造坚持“业主负责、属地管理、政府引导”的工作原则。 危旧房全体业主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危旧屋排查整治工作,承担城镇房屋日常管理、维护、修缮责任,切实担负起自查自改的主体责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和危房解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危改办)负责全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房解危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主要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共同推进城镇危旧住房的治理改造工作。县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危旧房年度改造计划和开展辖区内危旧房排查巡查、组织鉴定和危房解危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危旧房治理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纲要,做好危旧房的解危立项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政府承担的危旧房改造资金,为推动危旧房改造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危旧房安全管理技术专家库,指导危旧房屋技术咨询、鉴定等相关工作;督促解危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管辖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治理改造工作。 县国土局会同住建部门共同推进棚户区和危旧房成片区域改造,调剂用地指标,进行方案设计和论证。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危旧房改造信访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章搭建建筑、破墙开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装修行为进行查处,加大执法力度。 县公安局负责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中的执法工作,以及房屋垮塌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警戒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排查巡查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房屋实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建立健全既有住宅房屋安全状况的档案,做到“一楼一档”,并根据日常巡查记录,对房屋危变情况进行实时登记,随时掌握房屋安全动态。遇台风、雨雪、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危旧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由“专家人员、镇(街道)巡查人员、社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对辖区内危旧住房实行定人、定期跟踪观测。专家人员由县住建局通过建立专家库的形式予以落实,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对已经鉴定为C、D级的危房,在未解危使用期间,工作小组应每周进行现场查勘,并在“一楼一档”工作簿上记录查勘情况,登记记录应做到“一楼一簿”且不得随意涂改,有专人保管并进行连续编号;对尚未鉴定的安全隐患房屋,社区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动态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变化异常时,应及时向镇(街道)巡查人员汇报,镇(街道)巡查人员接到报告后,应会同专家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进行核查。 有条件的镇(街道)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对C、D级危旧房的监测任务。 第九条 危旧房业主应当根据使用安全状况对住宅房屋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修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业主的委托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职责。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 危旧房安全鉴定,应由经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鉴定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排查中发现疑似危房的,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检测鉴定机构须经县住建局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应当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安全鉴定机构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供业主选择,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存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其鉴定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危改办备案,作为危旧房解危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危旧房解危 第十二条 危旧房解危责任主体是危旧房全体业主,危旧房各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解危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镇(街道)为危旧房解危属地管理责任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相应的危房解危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危旧房居住人员的撤离安置、指导业主制定危旧房解危方案并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危旧房各业主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县住建、教育、文体、广电、卫生、交通、商务、经信、金融、农林、财政、公安、机关事务等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内的城镇单位产权危旧房解危工作,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动,合力推进全县危旧房解危工作。 第十四条 危旧房解危应当优先采取以旧城区、棚户区改造为主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用单幢改造方式。危旧房采取单幢改造的,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和解危腾退安置等方式。 (一)成片改造。适用于已列入旧城区或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危旧房。县政府决定实施棚户区改造征收的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实施旧城区改造征收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按项目实施时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具体按照棚户区、旧城区改造规定的流程操作。 (二)维修加固。适用于经鉴定为C、D级且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旧房。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维修加固方案,并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维修加固。加固后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三)拆除重建。适用于鉴定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未列入近期棚户区改造且危旧房所处位置地质条件较好具备重建条件的D级危旧房。翻建应符合城乡规划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的要求,且应在不影响周边相邻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经全体房屋所有人同意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拆除重建。 (四)解危腾退安置。适用于经鉴定建议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D级危旧房。解危腾退安置可以采取房屋所有权收购补偿、产权调换、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补偿等方式。解危腾退安置按照《嘉善县中心城区危房解危腾退安置实施办法》执行,各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危旧房改造方式应根据“政府指导、业主抉择、因地制宜”的原则选取。属地政府根据危旧房数量和危险等级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综合统筹考虑,对每幢危旧房制定一种或几种解危方式,并书面告知危旧房各业主,由全体业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解危。 第六章 危旧房解危流程 第十六条 危旧房解危流程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危旧房解危告知书→危旧房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申请解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报县危改办审批备案→申请人实施解危。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已鉴定为C、D级危旧房业主发出危旧房解危告知书,告知书中列明建议解危方式和解危期限。对需立即腾空的,同时发出危旧房腾空告知书,限期腾空。 危旧房业主收到解危告知书后,应以全体业主名义发起危旧房解危申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 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发起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给予支持。解危申请应列明解危方式和解危方案,且须经楼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申请危旧房解危的以幢为单位由该幢业主代表填写《城镇危旧房解危申请书》后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报县危改办审核备案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解危申请人,并积极组织和指导房屋所有人开展解危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城镇危旧房解危重大事项需协调由县危改办统一牵头协调。 第七章 解危资金筹集补助 第十八条 采用棚户区改造等成片危房治理项目由县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措资金,积极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统筹考虑。采用单幢危房改造方式(维修加固和原地翻建)的整治项目,改造资金按照“业主主体、有责追偿”的原则筹集,即由房屋所有人、产权单位及造成房屋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镇危旧房数量、险情,建立城镇危旧房解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安全鉴定、解危腾退安置、维修加固补贴、解危应急资金等方面。其中,各镇(街道)政府负责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自管房及无主房产的解危费用、解危腾退安置资金由镇(街道)财政承担;县国资部门、机关事务局、国企办等负责管理的危旧房及其他县级机关单位自管危旧房的安全鉴定费用、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费用原则上由各管理单位自行承担,列入部门预算,无法承担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无法承担的理由,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后,暂由属地镇(街道)先行垫付,垫付资金由县财政足额保障。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通过社会筹集、民间资本参与、债券发行、金融贷款等方式筹集补充危旧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 对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危旧私房业主实行100元/平方米政府补助,在维修加固的危旧私房经验收合格后由镇(街道)财政先行垫付发放,补助资金由镇(街道)和县财政各承担50%。 第八章 解危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要为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建设活动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优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维修加固项目或者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翻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承担的维修加固、拆除重建解危费用,可按规定使用房改房维修资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对民间资本参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对企业用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在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积极开展城镇危旧房倒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应建立健全房屋应急抢险和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落实临时转移安置点,储备应急设备和物资。若发现房屋已非常危险,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做好人员撤离安置工作,并在周边设置合理的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不发生塌房伤亡事故。业主或使用人不服从应急处置有关决定,拒不搬迁撤离的,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人员搬离。 第十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监督考核。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旧房排查、解危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危旧房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确保全县危旧房解危计划目标按时完成。 (二)县危改办每季度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危旧房解危进度督查和通报,联合县督考办对落实、推进工作不力的责任主体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其他县级机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危旧房所在属地镇(街道)开展危旧房排查、安全鉴定及解危工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对危险房屋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或未及时治理的,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阻碍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办公、商业、生产等非住宅房屋的排查治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生产经营性房屋的使用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学校、医院、车站、水利建筑、文体场馆(所)、人防建筑、宗教场所等公共建筑,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危。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善政办发〔2016〕159号(关于印发嘉善县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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