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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善县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29 14:16 浏览次数: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善市监〔2016〕94号

 


 

关于印发《嘉善县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所(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嘉善县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3日

 

 

嘉善县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浙食药监规2015 [13]号) 、《嘉兴市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嘉市监〔2015〕156号),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结合实际,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与建档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定义

  食品加工小作坊可分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自制加工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生产加工的食品一般不直接进行销售,往往销售给其他经营户进行零售。本定义不适用于现场制售、前店后场的食品加工经营活动。食品自制加工小作坊,是指自制自售加工点,自制自售基本分为现场制售和制售分离两大类,这里所指的食品加工点一般指制售分离的加工点。此类加工点,有一定生产加工制作行为,加工场所规模面积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以传统手艺制作加工(初加工),以农户、居民家庭为主体自然形成的制作间、加工坊,产品以传统食品和特色食品为主,自产自销,如熟食的前道烹饪蒸煮间,流动摊的前道清洗、腌制、调理、切配间等。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录发证”管理。

  依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目录发证管理的规定,根据《嘉兴市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类别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嘉善县获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目录有六类食品:谷物粉类制品、糕点、青鱼干、菜籽油、炒货和糖果。对上述食品生产加小作坊符合许可要求的,依法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二)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管理。

  根据《嘉兴市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嘉市监〔2015〕156号)文件精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禁止目录内的食品,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鼓励“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内的小作坊改造提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改造仍达不到生产许可要求的,一律取缔关停。

  (三)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

  依照《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浙食药监规2015 [13]号),对既不属于“目录发证”管理,又不属于“负面清单”管理外的,以“有厂无店、外发销售”形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依照《嘉善县食品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备案程序》,填写《嘉善县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申请书》,经现场审查符合《嘉善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备案条件》的发放登记备案凭证,现场审查要求参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三、食品自制加工小作坊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食品自制加工小作坊属于前店后厂,制售相连(含制售区域在视线范围内)的形态,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中经营项目进行分类许可管理,制售区域在视线范围内的加工作坊以现场制售的监管要求进行许可,制、售区域进行统一许可。食品自制加工小作坊属于制售分离的形态,自制食品列入经营许可类别的,加工制作点按照餐饮环节要求许可与监管,销售点按照流通环节许可与监管。

  (二)实行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管理。食品自制加工小作坊制售相连或者制售分离的,其制售食品未列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类别内的,实行食品经营环节”登记备案“管理,参照《嘉善县食品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备案程序》,填写《嘉善县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申请书》,经现场审查符合《嘉善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备案条件》的发放登记备案凭证,现场审查参照餐饮环节许可要求进行核查实施。

  (三)其他经营业态方式的监管。除上述2类以外,存在自制自售为纯粹代理加工行为的,如菜籽油压榨等,加工者仅对提供的原料进行加工,收取或不收取代加工费为目的的食品经营行为,参照食品经营环节“登记备案”管理要求进行监管。

 

 

 

 

 

 

抄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发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