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对不服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由县检察院商请嘉善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委派律师或由信访人从县司法局推荐的律师人选中选择律师,为县检察院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对信访人开展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心理疏导等工作,促进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罢访。 第三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群众。 (二)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四)无偿公益。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是经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依法答复或者信访接待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复信访、越级信访或者缠访、闹访倾向的下列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三)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四)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五)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六)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七)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经检察人员引导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但信访人仍坚持认为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 (八)检察机关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敏感的,需要引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由县司法局推荐和确定群众工作能力强、热心公益的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工作的期限为两年(首批期限至2017年底)。 第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将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律师及其简历、专业特长、联系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县检察院认为需要引入律师参与的,应当告知信访人,经信访人同意后,县检察院向县司法局发出《商请函》,商请县司法局委派律师参与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 第八条 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访人主动申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信访人可以向县检察院递交书面申请,并从嘉善县司法局推荐的律师人选中选择一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九条 县司法局根据县检察院的商请函、信访人的申请书,指派相应律师参与县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条 接受委派的律师在收到县司法局指派后,应及时联系县检察院并在7个工作日内接待涉诉信访人,没有法定回避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待涉诉信访人。 第十一条 律师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多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一)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二)评析信访案件。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的基础上,对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三)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正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 (四)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五)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司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听取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反馈县司法局。 第十三条 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听取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重大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安排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为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规定的以外,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情况,对律师查阅、复印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和工作原则; (二)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利用知悉的案件信息; (三)不得炒作信访案件,不得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员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四)为信访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不得收取信访人财物; (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加强对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的培训、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结合县检察院评议反馈情况和当事人意见,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表彰;对工作不积极、责任心不强、被撤销委派的律师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人选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负责解释,如有与法律规定或者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规定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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