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权申请权的通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方案、依照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年度征收土地方案编制的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嘉善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所依据的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年度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明确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面积的除外。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公告》,告知被征收(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于规定日期前以村委会或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书面意见和听证申请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批准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征收(用)土地方案公告--样本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公告--样本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样本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7日 附件1 嘉善县人民政府征收(用) 土地方案公告 (样本) 〔2015年〕第**号 嘉善县2015年度计划第**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字(330421)A〔2015〕-0010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名称:详见附表 二、补偿安置标准 (一)、区片综合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区片综合价标准 | 其中:农业人口 安置补助费标准 | 耕地 | 水田 | 24.5266 | 67.5万元/公顷 | 善政发〔2011〕100号文件规定,人员采取分流安置:对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安置人员原则上要求其参加养老统筹,如土地被征人员本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可按1.4万元/人退回,视作一次性货币安置;16周岁以下人员统一采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货币安置。(补办出让项目中,已按善政[2003]109号和善政[2004]49号文件安置的除外。) | 旱地 | 3.7334 | 67.5万元/公顷 | 园 地 | 0.4962 | 67.5万元/公顷 | 交通运输用地 | 0.5304 | 67.5万元/公顷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0.3681 | 67.5万元/公顷 | 其他土地 | | 67.5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 4.2618 | 67.5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土地 | | 34.5万元/公顷 |
(二)、青苗费补偿: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春粮、油菜、早稻每亩600-800元,单季晚稻每亩1200-1500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善政办发〔2012〕82号规定执行,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迁、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善政发〔2013〕62号、善政发〔2010〕34号文件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委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所属国土资源所。 镇、村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罗星街道:**社区 | 2016.1.4-2016.1.15 | 罗星国土所 | 2016.1.18 | 魏塘街道:**村 | 2016.1.4-2016.1.15 | 魏塘国土所 | 2016.1.18 | 惠民街道:**村 | 2016.1.4-2016.1.15 | 惠民国土所 | 2016.1.18 | 姚庄镇:**村 | 2016.1.4-2016.1.15 | 姚庄国土所 | 2016.1.18 | 大云镇:**村 | 2016.1.4-2016.1.15 | 大云国土所 | 2016.1.18 |
四、征收土地工作由以上国土资源所会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涉及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认为本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已经明确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面积的除外。 特此公告。 嘉善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2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公告 (样本) 〔2016年〕第**号 根据浙土字(330421)【2015】-0012号批准嘉善县《征收(用)土地方案》,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等二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批次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预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工业用地**地块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惠民 镇(街道)枫南 村 2.3895公顷,其中:农用地1.8077公顷、建设用地0.5818公顷、未利用地 0公顷。 三、补偿安置标准,根据县政府“善政〔2003〕 111号、善政发〔2011〕100号、〔2014〕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区片综合价 本项目区片价为45000元/亩,涵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际补偿金额1612913.00元,其中:安置费0.00元,土地补偿费1612913.00元。 (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涉及18户,补偿金额8415.00元(详见青苗补偿登记表)。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涉及9户,补偿金额70047.00元(详见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 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总金额为1691375.00元,其中支付村社1655532.00元。 四、被征收(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年3月30日前以村委会或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先生 联系电话:89118551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样板) 〔2016年〕第*号 根据浙土字(330421)【2015】-0012号批准嘉善县《征收(用)土地方案》,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等二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批次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工业用地**地块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惠民 镇(街道)枫南 村 2.3895公顷,其中:农用地1.8077公顷、建设用地0.5818公顷、未利用地 0公顷。 三、补偿安置标准,根据县政府“善政〔2003〕111号、善政发〔2011〕100号、〔2014〕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区片综合价 本项目区片价为45000元/亩,涵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际补偿金额1612913.00元,其中:安置费0.00元,土地补偿费1612913.00元。 (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涉及18户,补偿金额8415.00元(详见青苗补偿登记表)。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涉及9户,补偿金额70047.00元(详见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 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总金额为1691375.00元,其中支付村社1655532.00元。 四、本方案在截止2016年3月30日(公告期10个工作日)内征求意见,未收到书面意见和听证申请,无异议,决定报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外,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方案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先生 联系电话:89118551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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