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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22 17:2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

  
 

嘉善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我县被列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按照《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并充分结合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三权三抵押”创新机制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宽农户融资渠道,优化农民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效推进统筹城乡全面融合进程。在试点推进过程中,切实坚持“三大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推进试点过程中,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现有政策引导为支撑,充分把握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调动和激发农民、涉农各类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依法推进和权益维护相结合。试点工作中,必须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前提,以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基础,确保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全力推进。

  ——坚持规范运行和风险可控相结合。推进试点过程中,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实施;又要因地制宜,规范稳步推进,切实控制风险隐患,力争释放最大的改革红利。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结合我县农村产权综合改革,制定出台《嘉善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鼓励金融机构将农村承包土地的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与土地经营权一并抵押,适当提高授信额度,满足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农村土地流转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开展年审制贷款、分期分段式、宽限期等还款方式创新,适当延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满足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中长期贷款需求。鼓励县级各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内部的专项工作机制,在信贷额度、审批权限、人员经费、考核奖励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提升客户经理推广此项贷款的积极性。

  (二)深化抵押登记和评估制度。明确县农经局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明确操作流程,规范统一文书,优化配套服务,为抵押贷款办理提供清晰权属界定支撑。加快培育农村产权评估服务组织,大力培养评估人才,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出台评估管理、技术规范等业务准则,形成标准化的评估流程和框架。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自行评估、委托有关专家测算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

  (三)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县镇村三级网络,建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所,设置各村(社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流转,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集中长期流转。引导和鼓励承包土地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制定流转交易规则,加强设施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供法律政策宣传咨询、流转信息、价格指导、合同签订、矛盾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服务。

  (四)构建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由政府层面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用于补偿分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户权益保障以及抵押物处置后不足以弥补本金损失的贷款风险。鼓励县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为贷款主体融资增信。鼓励村集体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为本村农户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鼓励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加强合作,创新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

  (五)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县政府协调各部门建立抵押物处置的协商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政策合力,提高抵押物处置效率。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需要实现抵押权时,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可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依法处置抵押物。当借贷双方不能通过协商方式处置抵押物时,借贷双方通过申请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县级相关法律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维护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县农经、国土等部门应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等,配合办理产权流转及变更登记。

  (六)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省级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试点优势,加大农户信用档案征集力度,健全农户信用评价体系,不断促进农户信用信息共享,有效解决农户与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农户贷款的可得性。通过多种途径对农户进行宣传引导,提高信用意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试点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6年2月-4月)。成立嘉善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试点启动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制订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农村产权综合改革,制定出台《嘉善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推进阶段(2016年4月-2017年9月)。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完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健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出台风险分担和引导激励等配套政策,探索设立嘉善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基金。各金融机构制定本机构业务管理细则,扩大业务覆盖面,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规模平稳较快增长,力争试点期间贷款余额达到1亿元。县级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推进情况的监测评估,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总结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底)。认真总结提炼试点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于2017年10月底前上报县试点指导小组。县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试点经验,推广可复制的典型模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嘉善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人行嘉善县支行、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人行嘉善县支行、县金融办、县农经局(县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税局、县法制办、县银监办。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嘉善县支行。指导小组负责落实国家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附)开展试点,落实相关政策。

  (二)强化政策激励。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大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政策扶持。县财政局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评估费和保险费补贴以及金融机构业务奖励等。人行嘉善县支行积极向上争取支农再贷款额度,对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给予资金支持,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大额存单、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资金来源。

  (三)加强监测考评。县试点工作指导小组通过统计监测、现场监督等方式,加强指导和评估。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形成部门合力,协同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按季编发试点工作动态,并适时向社会宣传试点经验及成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各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情况,纳入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附件:嘉善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嘉善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试点的各项配套措施落到实处,具体分工如下:

  人行嘉善县支行:负责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上级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部署,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推进试点工作;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引导和激励;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创新。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推动我县地方金融改革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相衔接。

  县农经局(农办):负责协调推进农业农村相关改革工作;负责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服务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贷款贴息、费用补贴等财政激励机制。

  县发改局:负责根据上级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试点工作衔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支持力度。

  县法制办:负责指导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协调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根据嘉善实际制定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税收扶持政策。

  县银监办:负责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贯彻上级关于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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