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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芳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17-01-11 13:52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善政复决字[2016]48

 

申请人:王某芳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6824日作出的善运罚决字第2016330421511610047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理由:《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处罚的事实不清,一个事实有两种不同讲法:乘客(投诉人)当时以行为明示同意,坐到了出租汽车前排;事后却称“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在有争论的情况下,处罚单位以投诉人一方为准来认定处罚事实是不对的,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善运罚决字第20163304215116100475);

2.申请人王某芳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王某芳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62261324分许,申请人驾驶嘉兴市银善客运出租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7V5**出租车(待租标志显示空车状态),在嘉善解放西路农工商附近载运1名女乘客(即投诉人),申请人翻下出租车空车待租标志使用计价器计价营运去往嘉善县司法局门口,途经嘉善体育路瓶山街路口时看到有3名男性乘客在路边等车,就主动靠边停车询问乘客去向,在未经车内乘客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又承载3名到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的男性乘客。被申请人在收到女乘客的投诉后,依法进行调处,并分别于310日(女乘客)、725日(申请人)、84日(女乘客)制作了询问笔录。三份笔录表明,申请人在载运该名女乘客途中,主动招揽了3名男乘客,女乘客在无奈的情况下由后座换乘至前排副驾驶位置后,当场向申请人对于拼载行为提出异议,到达目的地后按计价显示金额支付运费。二、认定强行拼载的法律释义正确。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释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途中,须征得原乘客同意方可承载其他乘客,原乘客的同意必须是明示的(根据民法中对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法律条文中的明示是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该案中,女乘客仅仅是在无奈的情形下从后座换到前座,而并未以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明示同意申请人承载其他乘客(3名男乘客),根据该条文法律释义中对原乘客必须“明示”同意的规定,申请人并未取得女乘客的明示同意,因此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该条规定的强行拼载行为。三、被申请人处理该案适用法律正确,适用程序恰当。由被申请人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作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未经乘客同意拼载。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无误。本案适用一般程序,从立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等程序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案件流程清晰,适用程序合法、恰当。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16824日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善运罚决字第20163304215116100475)及送达回证;

2.《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善运罚[2016]3304215116100475);

3.《交通行政案件现场笔录》(201633日);

4.乘客询问笔录(2016310日)、申请人询问笔录(2016725日)、乘客询问笔录(201684日);

5.《交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善运罚字第20163304215116100475号);

6.《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善运罚告字第20163304215116100475号)及送达回证;

7.《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登记表》(受理编号:330421512016005512);

8.申请人王某芳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出租车资格证信息、浙F7V5**出租车业户基本信息;

9. F7V5**行驶GPS轨迹记录;

10.《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节选。

经审理查明:本案申请人王某芳系嘉兴市银善客运出租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租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车牌号码F7V5**,该车道路运输证号33042153**2016226日,申请人驾驶浙F7V5**出租车在嘉善县解放西路农工商附近载运女乘客1名至嘉善县司法局门口,并拍下计价器,途经嘉善县体育路屏山街路口拼载男乘客3名至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到达目的地后,女乘客因驾驶员未经其同意拼载,遂投诉该行为。被申请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接到投诉后,立案调查取证,于2016824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未经乘客同意拼载,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六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途中,须征得原乘客同意方可承载其他乘客,原乘客的同意必须是明示的。明示的同意,必须由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依赖言语、文字等特定载体而作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未经乘客同意拼载的事实是否清楚。本案中,通过申请人、女乘客的询问笔录、行驶GPS轨迹记录等证据反映,申请人在载运女乘客途中拼载了3名男乘客,女乘客从后座换乘至副驾驶位置,但女乘客未向申请人明示同意拼载。申请人关于女乘客换座行为即为明示同意的主张,是其自行赋予的行为意义,不构成女乘客对其拼载行为予以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同意的意思表示,本机关不予支持。《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未经乘客同意拼载,认定事实清楚,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六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善运罚决字第2016330421511610047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2016824日作出的善运罚决字第2016330421511610047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六年十二月 

 

信息来源: 嘉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