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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诸某明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17-01-15 14:09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善政复决字[2016]32

 

申请人:诸某明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

申请人诸某明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于2016519日作出的善公(罗)行罚决字[2016]10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0649号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于2016519日作出的善公(罗)行罚决字[2016]10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16517日晚,诸某明在嘉善县罗星街道某某社区村部办公室内以几年前与前任书记俞某强将其打伤未处理为由,故意以踢门、砸烟灰缸等方式损坏村部财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诸某明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诸某明行政拘留六日。”申请人诸某明对该决定书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申请人请求:确认10649号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理由:2016517日晚,在嘉善县罗星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某某居委会”),申请人与母亲冯某元发生争执,申请人踢坏了门、扔了烟灰缸。当时现场有居委会工作人员张某等人,未报警。次日,警察却前来调查取证,但是没调查申请人母亲,属于选择性调查。几年前,某某居委会前任书记俞某强将申请人打伤,公安机关未对俞某强实施行政拘留。而且申请人已经认识错误,主动提出赔偿,公安机关仍要对申请人实施行政拘留,属于选择性执法。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善公(罗)行罚决字[2016]10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申请人诸某明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0649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申请人作出的10649号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三、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案件,证据充分,不存在申请人提出公安机关违规取证问题。四、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未对俞某强打伤其进行处理就不能对其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五、不存在诸某明提出的自己愿意赔偿就不能对其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善公(罗)受案字[2016]10852号《受案登记表》;

2、传唤证、呈请传唤报告书、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

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4、行政处罚审批表;

5、善公(罗)行罚决字[2016]10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6、嘉善县拘留所执行回执;

7、申请人诸某明的询问笔录两份、证人冯某元等五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8、某某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9、诸某明等六人的户籍资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经审理查明:2016517日晚,申请人诸某明在嘉善县罗星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因损坏居委会财物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过调查取证,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认定申请人如下事实:2016517日晚,诸某明在嘉善县罗星街道某某社区村部办公室内以几年前与前任书记俞某强将其打伤未处理为由,故意以踢门、砸烟灰缸等方式损坏村部财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51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决定,并将10649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2016519日至2016525日,申请人在嘉善县拘留所被执行行政拘留。因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通过申请人诸某明的两份询问笔录、证人冯某元(即申请人的母亲)等五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反映,申请人诸某明故意以踢门、砸烟灰缸等方式损坏村集体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于2016519日作出的善公(罗)行罚决字[2016]10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善县公安局于2016519日作出的善公(罗)行罚决字[2016]10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六年十月十二 


信息来源: 嘉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