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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善县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23 10:49 浏览次数:

善食安委办〔2016〕26

 

 


 

关于印发嘉善县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

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食安办,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

  根据省食安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安办〔2016〕14号)和市食安办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食安委〔2016〕24)有关要求,现将《嘉善县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嘉善县农业经济局

 

 

  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9

 

 

 

 

 

 

 

 

 

嘉善县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

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渔业局、省通信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食安办〔2016〕14号)和市食安办、市农业经济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食安委〔2016〕24)要求,自2016年8-201712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畜禽水产品“两禁一超”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成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水产品中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使用兽药行为,清理违法违规网站,查办违法案件,公布不合格产品,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加强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的严格监管,探索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任务分工

各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农经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建立完善畜禽水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农经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各类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努力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畜禽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必要条件。

  (一)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1.整治重点。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或者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等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对兽药生产企业特别是抗生素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检查,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规范兽用抗生素经营管理,对兽用抗生素经营企业开展一次检查,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抗生素原料药销售记录,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扎实推进兽药经营企业二维码追溯试点实施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全国先行全面实施兽药经营环节产品追溯。

  (牵头部门:县农经局)

  (二)整治规范畜禽产品兽药使用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1.整治重点。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兽用抗生素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各项制度。组织开展针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兽药安全使用专项告知行动,举办安全使用兽药的专项法规知识培训活动,重点指导落实禁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规定以及兽药休药期等安全用药措施并签署安全用药承诺书;指导畜禽养殖主体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以产业政策性扶持项目为抓手,引导和支持畜禽实施健康养殖模式。

  二是按照《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严格管控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组织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培训宣贯,从源头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规范使用及产品标识;加大畜禽养殖日常执法检查和畜禽养殖环节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药行为。

  (牵头部门:县农经局)

  (三)整治规范养殖环节水产品兽药添加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整治重点。

“以“乌鳢、鳜鱼、温室甲鱼、牛蛙”(四鱼)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三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四鱼三药”专项整治。在“四鱼”主产区和“三药”违规使用多发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四鱼三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拉网式普查,进一步健全重点品种动态养殖企业监管信息数据库,突出加强对临时租赁、流动性强的育苗与养殖单位监管力度;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执法力度。抓住辖区内存在的重点隐患问题,对主要养殖区域水域环境、投入品和产地水产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积累监测数据,找出隐患根源和突出问题。

  (牵头部门:县农经局)

  (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及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提高兽药市场规范水平。

  1.整治重点。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兽药行为和利用网络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排查网上销售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发布假兽药信息、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形式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销售兽药;网页网站上标注有兽药生产、销售信息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经核实确认为非法的,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对相关网店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予以处置。

二是开展普法宣传和告知活动。引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各类兽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等活动。

  三是探索建立网络兽药销售监管联动机制。对农业部门收集确认的涉嫌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平台,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牵头部门:县农经局)

  (五)整治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1.整治重点。

以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抓手,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加强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随意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的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严格监督销售者切实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保证畜禽水产品来源可溯、违禁可检、隐患可排、风险可控、问题可究。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禁止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行为。

  二是以畜禽水产品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为工作着力点,扩大对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等兽药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切实掌握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三是健全完善畜禽水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是强化人药用于兽药的部门联合管控机制。要加强对人药生产企业、药品经营单位以及医疗机构等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等宣传教育和监管,加强可用于兽药的处方药管理,防止将人用药出售给畜禽养殖场(户)用作兽药。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农经局、县卫计局)

  (六)整治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提高畜禽水产品餐桌食品安全水平。

  1.整治重点。

  对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水产品暂养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重点监督,严厉打击餐饮环节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

  一是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餐饮服务单位要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建立完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倡导餐饮服务单位公开加工过程,公示畜禽水产品来源和产地等信息。

二是规范暂养行为。严禁在暂养期间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及化合物。倡导餐饮服务单位在暂养水池醒目位置明示用药名称、用药时间等相关信息。加大对畜禽水产品用量较大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力度。

三是强化监督抽检。将加工制作即食海蜇的餐饮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将畜禽水产品、海蜇等作为重点食品进行抽检,对餐饮环节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来源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是深入开展“净网行动”。依法对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摸清我县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基本情况,建立档案信息;开展网上抽查与线下实体店核对工作。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七)整治抗生素等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提高畜禽水产品全程监管能力和水平。

  1.整治重点。

  集中整治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存在的抗生素等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和隐患。

  2.主要措施。

  一是扩大抽检范围。以畜禽水产品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及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为抓手,扩大对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等兽药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切实掌握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二是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健全完善畜禽水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要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同时,按照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计生部门在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三是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覆盖畜禽水产品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及餐饮环节的畜禽水产品全程追溯管理制度。

  四是加强县外调入活畜“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监测工作,教育经营者在活畜采购时严把活畜质量安全关,“督促屠宰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宰前“瘦肉精”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抽检”。尤其对县外调入肉牛要实施比生猪更为严格的宰前“瘦肉精”检测措施。对“瘦肉精”检测阳性畜及其产品,一律作销毁处理,并对相关风险区域采取暂停调入措施,严防输入性“瘦肉精”阳性畜流向市场。

  (牵头部门:县农经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安排

本次畜禽水产“两禁一超”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12月开始,至2017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自查阶段(2016年12月—20173月)。

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专门会议、联合启动会等形式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同时要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全县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畜禽水产品生产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畜禽水产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督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和畜禽屠宰者、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第一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7年4月—10)

  各监管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组织力量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养殖场(小区)、散养集中区域等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要突出人畜共用抗生素药物及禁用化合物、容易滥用兽药的监督抽检;对于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突出职能部门主动监测和社会多方面举报信息核查。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0月—12月)。

  201711月中下旬,各镇(街道)食安办及各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辖区内的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并报县食安办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报送内容包括整理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县食安办将结合年度考核对各镇(街道)及各监管部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食安办、各监管部门要把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监管部门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和责任,细化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镇(街道)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动各监管部门齐抓共管,提升监管合力。对职责不清、监管空白问题,及时明确责任部门,堵塞监管漏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责,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部门间的合作交流,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注重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氛围。各镇(街道)食安办、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公开的重要作用,在专项整治中,要及时公布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边整治边曝光。要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的监督检查结果,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抽检监测的信息,包括抽检产品合格的企业和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名称、检验项目等,增强监管执法工作的靶向性。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督查指导,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食安办、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督查指导,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进工作,并注意巩固整治成果,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推动问题解决。要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结果。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

(五)认真总结提高,规范信息报送。各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重点案例随时上报,2017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各监管部门将上季度畜禽水产“两禁一超”专项整治统计表及工作信息报送市相关职能部门并抄县食安办。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县食安办将上季度畜禽水产“两禁一超”专项行动统计表及工作信息报送市食安办。

  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016年1230日前,各监管部门向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县食安办重点报送动员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通知等,同时报一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最后一次报送时间为20171110日前,各监管部门将畜禽水产“两禁一超”专项整治统计表及工作总结报送市相关职能部门并抄县食安办;1115日前县食安办报市食安办。

 

   

 

  抄送:市食安办,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平安办。

  嘉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9印发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