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机关各部门 现将《姚庄镇农房改造集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姚庄镇委员会 姚庄镇人民政府 2017 年 1 月 25 日 姚庄镇农房改造集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省、市、县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农房改造集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房改造集聚是指拥有农村宅基地的农业家庭户(以下简称农村住户)自愿以农村住房、非住宅房屋和附属物等置换具有不动产权证的公寓房,并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条 农房改造集聚坚持与农村土地整治(复垦)项目相结合,以改善农村住户居住条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镇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 第四条 全镇农房改造集聚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镇农房改造集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村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本村农房改造集聚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住户,由本户申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镇人民政府核准,参加农房改造集聚。 1.五连户及以上连片集聚的农村住户。 2. 在前期农房改造集聚中同一连体住房内已有农户置换的尚存农村住户。 3.自然村落尚存零散农村住户,作为整体置换报名。 4.其它因政府项目建设需要予以置换的自然村落或地块中的农村住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住户,不予参加置换: 1.房屋产权有争议的或权利受限制的; 2.将农村住房擅自转让或赠与给他人的; 3.同一连体住房中现有所有农村住户没有达成一致置换意见的。 第七条 连户或整体置换的地块中涉及非农村住户的农村住房,参照货币置换进行补偿。 第八条 当报名数超出计划数时,以抽签方式确定,抽签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置换方式和地点 第九条 安置地点和房屋性质 一、安置地点 1.姚庄新社区:安置姚庄村、展幸村、展丰村、南鹿村、横港村、北鹤村、清凉村、武长村、中联村、俞汇村的农村住户。 2.丁栅新社区、俞汇新社区:安置丁栅村、沉香村、银水庙村、北港村、界泾港村、中联村、俞汇村、金星村、俞北村的农村住户。 二、房屋性质和物业管理 组合式电梯子母公寓房、电梯公寓房,是具有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由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条例规定收取物业费。 第十条 置换方式 置换户可以自愿选择组合式电梯子母公寓房、电梯公寓房、货币安置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选择组合式电梯子母公寓房、电梯公寓房的置换户,限选一套(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选择安置地点。 在册农业户籍为 1 人、原合法户型占地面积小于 110 平方米的置换户,只能选择电梯公寓房安置。 第十一条 在安置地块内拥有本镇农村合法户型宅基地住房的非农村住户在参照货币置换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办法选购公寓房。其中原合法户型占地面积小于 110 平方米的,可选购电梯公寓房一套;原合法户型占地面积大于 110 平方米的,可选购组合式电梯子母公寓房一组,购房价格按置换价格上浮 50%计算。 第四章 面积认定与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原合法户型占地和建筑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合法户型占地和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小于以上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一、旧房补助标准 对自愿置换的全部农村住房、农村非住宅房屋和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估(评估标准以县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为准),对评估结果经本户确认的资金总额(包括旧房残值)给予 50%的补助。 二、宅基地补助标准 以置换户原宅基地合法户型面积为基准,按下列各档进行补偿,宅基地户型面积中不足 1 平方米的,以 1 平方米计算。 1.原合法户型占地面积为 125 平方米及以上的户,补助为 10万元; 2.原合法户型占地面积大于等于 110 平方米小于 125 平方米的户,补助为 8.8 万元; 3.原合法户型占地面积小于 110 平方米的户,补助为 6 万元; 三、货币安置宅基地补助标准 非农村住户,对原合法户型农村住房、非住宅房屋和附属物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包括残值)的 50%给予补助,对退出原宅基地,给予合法户型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800 元的补助。 农村住户在选择货币安置时,宅基地补助标准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本款补助标准任选其一。 四、其他补助 1.参加安置的置换户,每户补助一次性搬家费 800 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补助 200 元,另按照户籍人口(实际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 100 元。补助时间从腾空原有旧房并经验收确认之日起,至交付新房钥匙之日止。 3.按时签约、腾空、不抢装修的,分别给予原合法户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30 元、30 元的补助。 五、补助款兑现方式:置换户所得全部补助资金和新房置换价实行货币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置换房型及价格 第十四条 置换房型和面积 1.组合式电梯子母公寓房户型面积约为 190 平方米,内含两套住房,其中一套约为 120 平方米,另一套约为 70 平方米;车库约为 7-8 平方米。 2.电梯公寓房户型面积约为 70 平方米左右、90 平方米左右和120 平方米左右三种户型,车库约为 7-8 平方米。 第十五条 置换价格计算 1.组合式电梯子母公寓房、电梯公寓房置换价格:姚庄新社区基准价约为 2200 元/㎡,俞汇、丁栅新社区基准价约为 2000 元/㎡。 房屋价格为基准价乘层次差率。层次差率以公告为准。 2.车库价格以公告为准。 第六章 置换程序 第十六条 各村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自愿按本实施办法参加置换。在此基础上,符合置换条件、意向参加农房改造集聚的农村住房,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书面申请进行预报名。 第十七条 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符合本办法置换条件的申请置换户,按规定填写置换报名表,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报名户名单、原住宅面积、其他房屋情况及连片连户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3 天,并上报镇人民政府核准。经核准后,签订置换协议,协议应约定和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经镇人民政府核准的置换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经公示后置换户因自身原因退出置换的,自动取消置换。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置换户,由评估公司对置换户农村全部房屋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评估结果由置换户签字确认。 由受委托的拆迁公司发出限期腾房通知书,办理相关旧房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和腾房确认书确定补助标准。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置换户签订《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协议》,签约时,代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选择货币置换的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一条 选择组合式电梯子母公寓房、电梯公寓房置换的,根据规定组织抽签选房后,与相关公司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并根据《安置房购房合同》有关约定进行交房。 第二十二条 注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村民签订的《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协议》,统一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注销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25 日起实行。同时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姚政[2008]95 号《姚庄镇农村住房置换城镇房产实施办法(试行)》 2.姚政[2009]14 号《姚庄镇农村新社区一期置换户置换程序调整及奖励办法》 3.姚政[2009]43 号《姚庄镇农村住房置换城镇房产补充意见》 4.姚政[2009]83 号《姚庄镇农村住房置换城镇房产补充意见(二)》 5.姚委[2010]81 号《姚庄镇农房改造集聚实施办法(试行)》 6.姚委[2012]93 号《姚庄镇农房改造集聚实施办法(试行)》补充意见(一) 关于印发《姚庄镇农房改造集聚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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