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县局制定了《嘉善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公安局 2017年11月8日 嘉善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监管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进行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适用于全县公安机关依职权进行的行政检查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相关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检查的,可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 (一)被群众点名举报、投诉的; (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 (三)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 (四)现场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全国、全省、全市、全县等区域性专项执法的。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 治安、交警、网警、禁毒、出入境、消防以及其他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各警种按照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随机抽查工作,包括编制本警种具体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分项制定随机抽查操作规程和检查登记表,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指导、督促派出所规范执行等。 第六条 县局各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日常监管项目,对监管对象加强合法经营、安全防护等工作指导,降低抽查监管成本,优化管理服务方式。 第二章 编制“一单两库” 第七条 全县公安机关随机抽查事项由县局各警种提出意见,经县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报县政府法制办核准后实施。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市场监管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两大类,内容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 第八条 县局各有关警种应当根据随机抽查清单确定的检查事项,逐项建立对应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名录信息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本业务警种取得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的民警。名录信息应包括姓名、职务、所在单位、执法岗位、警号、联系电话等要素。 第九条 “一单两库”由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根据工作实际,县局各警种应定期动态调整“一单两库”,报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条 县局各警种应结合工作实际,会同各派出所,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组织、指导开展随机抽查。 各警种制订抽查计划时,应统筹兼顾县、镇(街道)两级抽查的频次,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较大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对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检查内容有交叉的多种检查事项应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规范随机抽查程序,采用摇号、机选等方法,随机在名录库中抽选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公安内部监督部门、新闻媒体、特邀监督员以及市场主体代表现场见证。 第十三条 抽取结果一经确认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相关职能警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局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 实地检查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进行,并按《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抽查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实施实地检查的,应坚持对市场主体守法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或责任民警履职情况“一事双查”。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他”等情形。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检查抽样单、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八条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予以记录。 属于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被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时,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记入检查报告: (一)阻碍检查人员或公安机关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阻碍询问调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公安机关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配合情形,致使检查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条 县局应当将检查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对国家规定确需纳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内容,由县局各有关警种报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抄送县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嘉善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 | | | | | | | | | 嘉善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实施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运输等的监督检查(监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审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嘉善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企业名单(易制毒化学品系统库内在册) | 各所抽取二笔 | 每年一次 | 电脑随机抽取 | (一)行政许可(备案)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期限规范情况。
(五) 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 其他行政执法 | 2 | 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运输等的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 嘉善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企业名单(易制毒化学品系统库内在册) | 各所抽取二家企业 | 每年一次 | 电脑随机抽取 | 相关单位是否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按类别对相关易制毒化学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 其他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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