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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01 15:47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嘉社保〔2017〕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估组织

  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专家库,成员由县人社、财政、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等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医疗保险专家、医药行业协会、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等组成(具体名单附后),并向专家库人员发放聘书。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其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人事变动适时调整。经办机构负责从专家库中按构成随机选取7—9名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小组,召集和组织评估专家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并向评估专家小组报告定点受理和审核核查情况,评估专家小组组长由经办机构负责人担任。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对相关医药机构就其医保服务能力、医保管理水平、规划布局等进行评估,择优确定拟新增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建议名单。评估工作应由纪检部门负责监督。

  二、受理申请时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的3月、9月的前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约申请。

  三、评估方法

  评估专家小组根据评估规则和评分标准表(见附表),依据申报资料和社保经办机构初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评估结果。综合得分由专家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对综合评估分值达到85分以上的,择优确定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建议名单。

  附件:1.嘉善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专家库名单

          2.嘉善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评分标准表

          3.嘉善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评分标准表

        4.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操作规程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嘉善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

专家库名单

  顾学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

  杨卫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科长

  傅春清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管理科副科长

  邹  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主任

  杨爱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副主任

  项亚华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副主任

  孙  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医保课课长

  赵  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医保课副课长

  朱加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医保课副课长

  周高明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副科长

  于佳县 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蒋海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科长

  严丽娟 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检查所所长

  黄伟强 县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

  陈益新 罗星街道卫生院副院长

  方盛艳 县人大代表(嘉兴日报嘉善分社新闻中心副主任)

  王  磊 县党代表(嘉善中学政教副主任)

  曹兴珠 县政协委员(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总经理)


附件2

  嘉善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评分标准表

单位名称:                             地址:

序号

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

满分分值

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考核办法

考核得分

1

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登记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卫生计生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

医疗机构社保和

劳动用工情况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及其职工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

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工作人员工资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及复印件。

 

3

医疗机构执业规范

医疗机构自提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办之日起算)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物价等相关部门处理的违规记录,且无重大医疗事故;同一法定代表人(投资者)主体相应医疗机构两年内没有因严重违约解除、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违约记录。

10

申请单位承诺,并向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物价部门等行政部门查验。

 

4

医务人员管理

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数量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第一执业地点注册于该医疗机构的医师不少于2名。

10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发的医师、护理人员和药学、医检等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并提供资质证书及复印件,结合现场查验。

 

5

执业 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期限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正常连续营业满一年。

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新设立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列入政府重点(民生)建设项目及投资规模较大(二级及以上,需要等级证明或相关批复)的医疗机构未达到规定时间的,不扣分。

 

6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场所使用权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剩余时间在1年以上。中医坐堂医诊所诊室的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10

营业用房产权、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复印件,营业用房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结合现场查验。产权或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复印件。达不到面积要求的不得分,场所使用权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剩余时间不足1年的,酌情赋分。

 

7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及设备配置

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数量,医疗设备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备配置数量。

5

科室设置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科目相符,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并提供校验合格证明材料;医疗设备须提供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购进时间等相关内容。

 

8

执业 管理

制度

管理

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物价管理及药品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内部医疗服务和财务管理制度。1、制定明确、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医保管理科室,配备专门的医保管理人员;2、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记账付账,做到记账准确、账目清楚。

5

内部服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设置规定,上一年度医疗费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医疗业务量等,新设医疗机构应提供开设以来至申请医保定点期间的医疗费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医疗业务量,相关凭证和账簿等会计资料;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国、地税税收入库情况或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结合现场查验。

 

9

医疗 机构 服务 管理

医疗机构药品备药情况

储备药品中,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比例达到70%。

5

药品纸质及电子版药品目录,结合现场抽样核查,根据占比酌情赋分。

 

10

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

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内服务项目所占比例达到70%以上。

5

已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纸质及电子版目录,结合现场抽样核查,根据占比酌情赋分。

 

11

医疗机构购、销、存等信息化管理

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病人的就诊信息等全部实现计算机实时管理,实时录入全部数据与原始票据,数据真实,药品应建立完整的进、销、存管理机制,且保证数据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同时至少保留数据可查1年以上。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5

纸质及电子版药品及耗材目录,结合现场查验。

 

12

药品进、销追溯管理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按药品监管法规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

5

现场查验。

 

13

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情况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参照同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结算。

5

承诺书及相关资料,现场查验。

 

14

医疗机构财务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无坐支现金、无现金支出进货款、收入支出均和金融机构关联的财务制度。

5

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现场查验。

 

15

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日均门诊人次诊所应达到5人以上(中医坐堂医诊所转方病人不计算在内)、专科门诊部应达到10人以上、综合门诊部应达到15人以上。

5

就诊名册等相关资料。

 

16

信息 管理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

具备较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满足医保交易的网络环境,能根据政策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完成配套改造工作,并配有管理人员对信息系统日常安全运维进行技术保障。1、具备较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满足医保交易的网络环境。2、系统开发商具有较强的开发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能根据最新政策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完成及时配套改造工作。3、信息系统日常安全运维的技术力量与需要匹配。

10

清单:1.系统开发商名称、使用时间、接口类型、服务协议等内容;2、书面的管理岗位设置,结合现场查验。

 

分值合计

100

 

 

备注:本表第1、2、3、4、6、15为必得分项,其中任意一项未得分都不能获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资格。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申请单位法人(签章):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嘉善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评分标准表

单位名称:                                                 地址:

序号

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

分值

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考核办法

考核得分

1

经营资格

药店经营登记

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证书》;

5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连锁经营且总部设在本市的,加5 分。

 

2

药店社保和劳动用工情况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及其职工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5

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含药品连锁公司)、工作人员工资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及复印件。

 

3

从业人员管理

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及从业人员总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省、市要求。

5

执业(中)药师注册证、从业(中)药师资格证、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营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结合现场查验。

 

4

药店经营规范情况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自提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办之日起算)未被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罚过;同一法定代表人(投资者)主体相应零售药店两年内没有因严重违约解除、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违约记录。连锁药店1年内没有因严重违约解除、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违约记录。

5

申请单位承诺,并向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部门查验。

 

5

经营管理

药店经营场所面积及环境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具备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和其它非药品经营用房)应符合规定设置要求,能为参保人提供舒适的服务环境;申请非药品专营的,其实际经营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非药品类商品应专柜或专区陈列,专柜或专区面积应在经营总面积的30%及以下,且不得在营业场所前三分之一区域陈列。药品与非药品类商品营业区域显著分隔,分隔区域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且间隔距离1.5米以上。中药饮片区域面积按50%计入实际经营面积。各定点零售药店间隔一般不少于100米。

10

营业用房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复印件,营业用房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结合现场查验。达不到面积及间距要求的均不得分。

 

6

药店经营期限

取得经营资格后营业1年以上,场所使用权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剩余时间在1年以上。

10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复印件,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复印件,结合现场查验,不足1年的不得分。场所使用权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剩余时间不足1年的,酌情赋分

 

7

经营管理

药店经营范围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日用品、普通食品等商品。

5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及复印件,结合现场查验。

 

8

申请药品专营或非专营(非专营的范围限于:消字号、健字号产品以及医疗器械)。

10

申请药品专营()申请非专营()

申请专营得10分,非专营不得分;

 

9

药店财务管理

建立规范的、无坐支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

5

近一年度财务报表及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结合现场查验。

 

10

药品管理

药店购药渠道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具有合法的购药渠道,并保留正规的购药票据。

5

现场查验。

 

11

药店药品配备

储备药品中,其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品规比例达到70%。申请非药品专营的,其非药品类商品品规数量应控制在专营类药品品规总量的30%及以下。

10

药品纸质和电子版目录,结合现场抽样核查。

 

12

药店管理规范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监管、物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能确保药品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销售行为。建立外配处方管理制度,有审方、配方、复核程序,并有签字;对双轨制处方药实行登记销售;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与自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做好醒目标示,对经营药品明码标价;建立效期管理制度,确保不出售过期药品;制定明确、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医保管理人员。

5

处方药销售登记记录和书面的管理岗位设置及管理制度,结合现场抽样核查。

 

13

药品进、销、存管理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管理机制。对所有药品做好进销存的信息化管理,且保证数据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同时至少保留数据可查1年以上。

5

购进(配送)、使用、存货等环节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数据情况,结合现场抽样核查。

 

14

药品进、销追溯管理

按药品监管法规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

5

现场查验。

 

15

信息管理

药店信息系统

1、具备较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满足医保交易的网络环境。2、系统开发商具有较强的开发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能根据最新政策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及时完成配套改造工作。3、信息系统日常安全运维的技术力量与需要相匹配。

10

材料清单:1、系统开发商名称、使用时间、接口类型、服务协议等内容;2、书面的管理岗位设置,结合现场查验。

 

分值合计

100

 

 

备注:本表第1、2、3、4、5、7项为必得分项,其中任意一项未得分不能获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资格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申请单位法人(签章):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