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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善县司法局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14 13:26 浏览次数:

 嘉善县司法局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程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年休假规定

  1.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各科室成员在安排年休假时,同一科室成员一般应避免同时休假,必须安排好工作,休假期间工作由其他成员代为履行。

    2.因私出国境或者国内旅行等申请休假的,请假天数抵扣年休假天数。

  二、病假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一般应书面请假,情况紧急可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审核批准。

  3.有下列情况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干部职工年休假待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事假规定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请假必须说明合理事由并办理书面手续,情况紧急的可事后补办。

  2.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办法执行。

  3.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干部职工年休假待遇。

  4.外出旅游不得请事假。

  5.无相关请假手续未到岗的,视为旷工。

四、加班规定

1.加班需办理申请手续。

  2.单位因重点工作统一安排的加班以通知为准,不需要再办理申请。

  3.加班调休要合理安排好工作,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并需经局领导批准同意。

五、请假和加班的审批程序

  1.请假或加班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政工科审核后统一交局领导审批。

  2.局机关干部及派驻干部请假半天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

  六、其他

  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干部职工需填写《司法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申请表》,按照程序请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内部管理制度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附件:1.司法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申请表

        2.工作人员调休申请表

 

 

附件1:

                              司法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申请表(存根)

姓名

 

科 室

 

申请日期

 

请假天数

  年月日至年月 日

总计:天

请假事由

 

……………………………………………………………………………………

                                 司法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申请表

姓名

 

科 室

 

申请日期

 

请假

天数

 

年月日至年月日

 

总计:天

请假

事由

 

科室

负责人

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分管

领导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主要

领导

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年月日

注:请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科室负责人审批,批好后交由政工科审核,再由政工科递交局领导审批,请假半天由分管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直接交政工科,再由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

 

附件2:

                                       工作人员调休申请表

申请人

 

工作岗位

 

调休事项

调休理由:

 

 

 

申请调休时间:年月日时

  至年月日时

总计: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科室

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