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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置2016年度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年终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2 16:05 浏览次数:

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善劳社〔2004〕50号)、《关于印发嘉善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的通知》(善人社〔2013〕91号)及《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与补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善政办发〔2015〕18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医保基金的有效合规使用,落实“协议”条款,提高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我局会同财政、物价、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2016年度医保工作年终考核,同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综合评定年度得分。现将考核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实行平时业绩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各定点医药机构。

  三、考核检查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根据考核检查评分标准(见附件),各单位在3月26日前自查结束,并作出自查小结和自评得分。

  2.考核检查阶段:采取听汇报、查看台账、现场巡查、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检查。时间为3月27日—4月28日。

  3.综合评分及通报阶段:组织参与考核检查的相关部门及人员,根据本次考核检查,结合平时检查及监管情况,综合评定各单位年度得分,并将年度考核检查结果通报所有定点医药机构。

  四、工作要求

  本次年终考核检查与各单位年度考核费用直接挂钩,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将考核检查的方式、步骤及评分标准传达到全体职工,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完成本单位自查工作,完善、整理各类医保文档,统计分析资料,提前做好迎接考核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嘉善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自查评分表

        2.嘉善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自查评分表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9日

  

附件1

                             嘉善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自查评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得分

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5分

1.建立由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县级以上医院设1人以上专职管理,其他医疗机构要有兼职人员管理。(3分)

 

2.院内各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健全,相关文书按规范管理。(2分)

 

3.定期分析参保人员的医疗及费用情况,按《补充意见》所定指标执行。(3分)

 

4.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有关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3分)

 

5.做好门诊、规定病种和住院的费用结算工作。(4分)

 

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30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违规1例扣0.5分)(9分)

 

2.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达到规定标准。(3分)具体指标见《补充意见》相关条款)

 

3.目录外药品费用与总药品费用的比例符合规定标准。(3分)(具体指标见《补充意见》,(实际统计后指标由社保中心提供)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如有违规,县级以上医院发现1例扣0.25分,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现1例扣0.5分。(12分)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3分)

 

 

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15分

1.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暂行),违规收费发现1例扣0.5分。(4分)

 

2.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按《补充规定》的指标考核,每高于规定指标一个百分点扣0.5分。(3分)(指标由社保中心提供)

 

3.参保人员个人自费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按《补充规定》的指标考核,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3分)(实际指标由社保中心提供)

 

4.每人每日门诊平均费用、住院床日平均费用按所签协议指标考核,超过指标酌情扣分。(5分)(实际指标由社保中心提供)

 

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0分

1.重视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各县级以上医院必须有一名以上称职的计算机专业管理人员,无此人员的扣3分,资质不足的扣1分,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扣2-3分,建立后未与医保信息系统衔接扣1分。信息系统建设不能满足医保工作需要的酌情扣分。(3分)

 

2.各单位对输入的“疾病诊断”必须基本准确,门诊准确率不到90%扣1分,住院准确率不到100%扣2分。(3分)

 

3.服务窗口计算机操作人员应该培训上岗,无相关资质的扣1-2分。(2分)

 

4.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发现人为原因造成数据变动或丢失发现1例扣0.5分。(2分)

 

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10分

1.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医保规定,要求各县级以上医院每季组织一次以上,其他单位每半年一次以上。(5分)

 

2.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如设置宣传栏、简报、印发宣传资料等。(2分)

 

3.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如不认真处理,发现1例扣0.5分。(3分)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20分

1.公布医保就医流程,设置咨询台,方便参保人就医。(2分)

 

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向就诊的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3分)

 

3.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对不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费用(如交通事故、工伤等)不予刷卡。(5分)

 

4.提供医保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设施需征得参保人同意。(2分)

 

5.对参保人要求处方外配药的,应提供外配处方,并加盖有效印章。(3分)

 

6.抽查医保证历本,根据抽查业务总量中未作记录的业务笔数所占比例扣分,超过10%,每增1个百分点扣0.25分。(5分)

 

合计得分

 

 

 

 

 

 

 

 

 

 

 

 

 

 

 

 

 

 

 

 

 

 

 

 

 

 

 

 

 

 

 

 

 

 

 

 

 

 

 

 

 

 

 

 

 

 

 

 

附件2

                       

                       嘉善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自查评分表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得分

 

医 疗保 险基 础管 理

20分

1.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并配备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3分)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健全,相关文书按规范管理,处方管理规范。(3分)

 

3.内部的有关证件资料及手续是否齐全、有效。(4分)

 

4.定期分析配药费用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根据情况不定期抽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3分)

 

5.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和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3分)

 

6.做好费用结算工作,按时、完整、准确上报医疗费用结算有关报表,附件齐全。(4分)

 

 

医 疗保 险用 药管 理

30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6分)

 

2.建立药品、保健食品等进销存制度,每月核对库存并保存资料。(5分)

 

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备药率达60%以上。(2分)

 

4.药品管理规范,配售药品质量安全有效。不得销售除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保健食品以外的其它商品。(8分)

 

5.配药按规定品种、剂量标准执行,处方药必须按医保规定配取。(4分)

 

 

 

6.每一购药人次(24小时内同一人员合并计算)平均费用不得超过标准范围。(5分)

 

 

医 疗保 险服 务管 理

 

 

25分

1.公布医保购药流程,设置咨询台。(1分)

 

2.营业时间必须有药师值班在岗。(2分)

 

3. 提供药品配售服务时认真校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卡,做到人、证、卡相符,不得违规收集、留存医疗保险证、卡,医保证历本记录如实、完整、规范。(12分)

 

4.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并向购药的参保人员提供正规购药发票及清单。(10分)

 

 

医 疗保 险信 息管 理

 

 

15分

1.重视药店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必要投入。(3分)

 

2.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时,应及时修改程序。及时报告并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3分)

 

3.医保信息传送、核对及时,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杜绝人为原因造成数据变动或丢失。(2分)

 

4.按规定使用医保信息系统。(7分)

 

 

医 疗保 险政 策宣 传

 

10分

1.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工作人员对医保政策熟练掌握。(5分)

 

2.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如设置宣传栏、编印简报、宣传资料等。(2分)

 

3.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3分)

 

合计得分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