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所(分局)、直属单位:
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省食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8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市监〔2016〕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通过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专题培训,建立餐饮单位自查自评双随机抽查机制,进一步落实餐饮单位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自查自评对象。
按照风险管控原则,重点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大型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总部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自查自评。
(二)自查自评内容。
1.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情况;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4.食品及其原材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贮存管理落实情况;
5.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及使用运转情况;
6.餐饮具清洗消毒落实情况;
7.专间加工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
8.“四自”食品公示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
9.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情况;
10.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况。
(三)自查自评频次及时间节点。
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时间和周期,原则每月不少于1次。当有下列情况时随时开展自查自评和上报自查自评报告: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时;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整治、重大活动保障等工作需要提出具体要求时;
3.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和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4.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
5.旅游接待单位接待300人以上团体菜时;大型特大型餐饮单位承接300人以上宴席时;
6.餐饮服务单位处置不安全食品时;
7.其他自查自评有要求时。
(四)自查自评方法。
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的法定主体。餐饮服务单位可自行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也可委托社会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自查自评工作。鼓励通过餐饮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会员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互查互评工作。
(五)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处理。
餐饮服务单位在自查自评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报告。各所(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帮助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六)自查自评记录保存及公示。
自查自评记录和整改记录保存至少2年。鼓励餐饮服务单位以电子记录形式存档。同时按照信息公开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原则,鼓励餐饮服务单位每次自查自评情况在本单位网站或店堂醒目处公示。
(七)自查自评报告的上报和核实。
餐饮服务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每年1次(9月)、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自查自评报告每年2次(春、秋季开学)上报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自查自评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该单位食品安全现状,并对自查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自查自评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各所(分局)接到餐饮单位自查自评报告后,应对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问题及时核实,认真研究,依法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八)自查自评“双随机”抽查。
各所(分局)应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的抽查作为日常监管形式的补充,抽查资料应规范留存。抽查方式可以采取实地核查、网络在线抽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制度未落实、自查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应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县局将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全县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情况抽查,抽查结果计入各所(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所(分局)要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工作高度重视,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切实履行好自查自评主体责任,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所(分局)对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制度未落实、自查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要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三)强化宣传氛围。各科、所(分局)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对舆论宣传力度,进一步宣传普及自查自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引导餐饮单位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确保自查自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四)及时总结提高。各所(分局)要认真总结餐饮服务单位在自查自评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成功的经验,形成总结材料,于每年10月上旬、春秋季学校开学后10天内将自查表、综合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县局餐饮服务监管科。联系人:马云飞,电话:84130119。
附件:1.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表
2.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综合报告模板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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