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环境保护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果,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环境保护重点难点,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薄弱环节,重点环境违法案件,信访举报投诉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进行全面的排查梳理,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二、检查和排查重点 (一)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以及重污染行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重点排污单位规范建设及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情况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省、市、县下达的水污染防治和“五水共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剿灭劣V类水工作进展情况;河长制落实情况;垃圾河、黑臭河综合治理情况;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环发〔2012〕58号)和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年修编)》(浙发改地区〔2015〕36号)落实情况;港口码头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情况,特别是规范编制应急预案、落实污染源管控措施等情况;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或处置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情况,特别是提标改造工作按期完成情况、污泥规范处置情况和排水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 (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及省、市、县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情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和燃煤锅炉淘汰情况;各类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开展情况;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电力、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石化、无机化工等行业领域废气提标改造或清洁排放改造情况;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情况;秸秆禁烧情况;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情况;天凝植绒园区废气整治落实情况;城市扬尘控制和餐饮油烟治理推进情况;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落实情况;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和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年)》(浙环函〔2015〕452号),推进垃圾、污泥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规范整顿情况;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污染整治情况;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和渗滤液污泥规范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规范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落实全过程监管要求情况。 (五)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和土地利用、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环评,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特别是存在的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超期未进行跟踪评价等问题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情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要求清理整顿情况。 (六)生态保护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等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开发活动情况;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实情况。 (七)环境监管执法情况。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情况;2013年以来,省级以上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情况;环保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八)环境安全隐患情况。涉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环境风险源单位环境安全状况,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情况、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情况。 (九)环境信访情况。2013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以及省级以上单位转办的重点环境信访问题办理情况;目前尚未息诉罢访的群体访、重复访处理情况;有可能赴省进京的过激访化解情况;其他群众反复投诉或浙江卫视《今日聚焦》等媒体栏目高度关注的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检查阶段(2017年6月5日前)。各镇(街道)要对照本次专项检查要求和内容,逐项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形成自查问题清单。在此基础上,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6月20日前)。各镇(街道)对照自查问题清单和县级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编制整治方案,确定方法、时限、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实行台账推进、挂账销号,原则上6月20日前全部整治到位。对问题复杂、6月20日前完成整治确实存在困难的,应倒排工作进度,细化时间节点,限期报结销号。同时按照上级9个排查检查重点,落实专人,分门别类整理好相关台账资料备查。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底前)。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进一步查漏补缺,全面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全力做好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重要活动期间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保障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编委办、县维稳办、县治水办、县治气办、县应急办、县信访局、县统计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审计局、县质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经局(农办)、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卫计局、县旅游局、县水务集团、国网嘉善供电公司主要领导和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为成员,全面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就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要抓好组织落实和统筹推进,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区域内上一月专项检查有关情况报送县环保局。 (二)严格执法监管。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私设暗管、偷排直排、非法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推进问题整改落实。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各镇(街道)整改情况加强跟踪指导,对进展滞后的要及时督促,限时督办,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注重宣传警示。全县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并通过公开曝光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等方式,发挥警示效应,形成持续震慑。 附件:1.环境保护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环境保护督察调阅资料部门(单位)责任分工清单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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