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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19 10:13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精神,推动旅游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加快旅游业向“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将旅游业打造成为县域支柱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旅游投资建设

1.各镇(街道)、行政村编制的旅游发展建设方案,符合我县县域旅游规划体系的,经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纳入县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规划编制经费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经批准新建的旅游项目(旅游景点500万元以上,旅游饭店3000万元以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以完善功能、扩大规模、提升经营水平为目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投资项目,经认定在项目投入运营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行政村开发符合县域旅游发展规划的乡村旅游项目,且被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含浙江省乡村A级旅游景区)的,按其旅游相关设施投资额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符合县域旅游规划的项目单位,用于本县旅游购买的游船游艇、旅游营运车、环保电瓶车等新购旅游设施设备,经认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后,按经审计的设施设备投资额的8%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二、推进旅游产业品牌建设

1.鼓励旅游景区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1A(含浙江省乡村A级旅游景区)、2A、3A、4A和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2.鼓励旅游饭店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旅游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饭店的旅游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银鼎”、“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鼓励旅行社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省、国家“百强旅行社”在本县设立分社并独立核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旅游企业被政府及旅游部门认定为全市行业十强、全省行业五十强、全国行业百强的,当年度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4.旅游星级饭店、旅游定点饭店、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引进中国饭店业集团5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委托合同生效日为准);引进全球酒店集团3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以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委托合同生效日为准)。

5.为推进全域旅游融合发展,对新获得的,由各级政府部门主导评定的旅游类示范基地、示范区等,按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 

6.鼓励研发生产有嘉善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获得县、市、省、国家级旅游商品称号的,对旅游商品的县内开发、生产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商品当年获多个级别命名的,按最高级别。获得县、市、省、国家级旅游商品荣誉的,对旅游商品的县内开发、生产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商品当年获多个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本办法以申报主体为准,一种商品只奖励一个申报主体。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商品购物点或者商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奖赛金、银、铜奖的企业,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当年度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7.鼓励旅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于新评定一级、二级、三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1.对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旅游景点门票收入,按当年门票收入给予分档奖励:年门票实际收入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增长比例达到15%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年门票实际收入1亿元以上的,年环比增长比例达到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星级饭店、旅游定点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第二年起营业收入环比增幅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旅行社拓展县内游线业务。旅行社组织或接待县外游客10人以上团队来我县旅游,年累计接待2000人次以上的,游览2个以上、4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 ,分别按每人5元、10元标准给予奖励;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并住宿1个晚上旅游饭店的,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奖励;游览4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并住宿2个晚上旅游饭店的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奖励;旅行社组织或接待境外游客5人以上团队来我县旅游,年累计接待量达到100人次的,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并住宿1个晚上旅游饭店的,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以上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旅游企业引进县外会议、会展,且单个会议、会展营业额3万元以上的(以会议发票为准),按营业额给予3%的奖励,单个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加快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建设

1.对符合嘉善县旅游发展规划,并承担全县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咨询服务中心、景区(含度假区、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等)游客服务中心,符合浙江省《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经年度考核评定为良好、优秀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

2.对旅游企业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的,按每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3.对开通旅游专线的企业(不含旅行社组织的散客班线),专线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条专线每年6万元的补助。

4.符合《嘉善县旅游交通指引标识系统专项规划》在旅游景区、度假区等区域,以及镇(街道)、村庄新设置的旅游标识系统,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2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5.对列入嘉善县旅游厕所整治提升计划的,新评定为A、AA、AAA旅游厕所,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强化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拓展

1.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营销,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制订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方案。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对参与的旅游企业按宣传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不超过20万元。

2.对举办旅游节庆活动的单位,规模在200人以上的,旅游活动列入县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旅游节庆活动计划,并且活动方案报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每个活动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3.受县旅游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办的综合性旅游产品采购推广会(活动),邀请旅行商超过50家、100家以上,在县内住宿一晚以上的,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考核达到预期效果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对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按服务业政策标准进行奖励。

5.鼓励发展旅游演艺项目。对文化演艺公司,利用我县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旅游演艺作品,并在县内驻场演出一年以上的,经旅游、文化部门认定,按创办、举办方所支付基本费用20%的标准进行补贴。

六、强化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

1.加强导游人才培养。对本县户籍新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中级导游资格、高级导游资格的专职导游员,分别给予3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考取外语或小语种导游证的专职导游,给予报销考务费和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申报奖励的专职导游需与本县旅行社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旅行社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2.鼓励提高技能水平。对参加国家、省、市、县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给予奖励:国家级的奖励2万元,省级的奖励1万元,市级的第一至第三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县级的第一至第三名分别奖励2500元、1500元、1000元;对新获得劳动人事部门认可的、在旅游企业工作的旅游及相关专业中、高级职称(不含中、高级导游资格证)的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

3.加快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主要为县内旅游企业培养专业人才的旅游培训基地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实际运作满1年且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按其设施设备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创新旅游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政企学研联合培养机制,在嘉善注册的旅游企业在旅游专业院系开设本企业员工定向培养班,且每个班级学生不少于20名的,视其培训时间满40学时、80学时、120学时,分别给予每班2万元、3万元、4万元补助;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参与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每次给予培训费50%的补助,对纳入全县年度旅游培训计划的,培训经费统一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5.鼓励旅游企业加强行业紧缺人才的引进,参照《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县域人才创业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善委发〔2017〕12号)执行。

七、附则

1.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旅游投资建设、旅游产业品牌建设、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拓展、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相关政策性奖励及补助。

2.以上奖励(补助)办法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者向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县旅游局、县服务业发展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核。

3.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本办法中涉及同类奖励、项目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已经享受县政府、各镇(街道)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或其他部门财政补助的,不再执行本办法。

4.本办法中旅游企业,是指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和经认定的融合旅游项目企业。

5.申报营业收入环比增长规模奖励的企业,其营业收入增长达标的可享受扶持政策。如以后年度营业收入下降或不达标,将取消其增幅奖励,直到其营业收入超过以前年度最高额增幅达标后,再恢复享受扶持政策。

6.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规经营、依法纳税,对当年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申请奖励(补助)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若存在违规申报奖励(补助)项目的,一经核实,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并取消三年的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7.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8.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善政发〔2017〕95号(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