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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7年第002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17-07-14 16:12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善政复决字[2017]07号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

住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111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7年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确认002号《答复》违法,予以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公开房屋被强拆后房屋里的物品去向等相关政府信息,并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申请人称:2016年12月24日8时17分左右,百余名惠民街道工作人员和来历不明的人来到申请人住所地,强拆申请人居住的房屋。申请人虽当即用13626733721手机报警,但未能有效阻止该非法强拆行为。申请人房屋被强拆后,房屋里面的部分物品被压在废墟里,部分物品不翼而飞。私人财产受国家保护,神圣不可侵犯,而被申请人肩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据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获取房屋被强拆后房屋里面的物品、钱款和银行票据的登记清单等政府信息。2017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002号《答复》,认为公安机关不存在相关信息,并称如发现有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如此答复显属违法。必须明确的是,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有义务保护申请人的房屋及房屋里的物品。且被申请人已知申请人的房屋被毁了,物品缺了。违法强拆申请人房屋,非法处置申请人物品,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理应依法惩处。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函收据;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7年第002号);

3.清单;

4.申请人钱某某的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7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向其公开“1、110调控中心接13626733721报警电话的警员警号、电话录音(刻光盘);2、申请人报案110的办理过程和结果;3、分派派出所接出警承办人员姓名、职务、警号、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语音资料(刻光盘)和联系方式;4、房屋被强拆后房屋里面的物品、钱款和银行票的登记造册清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予以审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第1项接警员警号、电话录音不属于申请公开范围,不予公开;第2项报110的办理过程和结果是:接到110报警后指派民警处警,民警处警后未发现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第3项接处警人员姓名、职务、警号、联系方式不属于申请公开范围,不予以公开,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和语音资料因涉及个人隐私,隐私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不予以公开;第4项房屋里的物品、钱款和银行票的登记造册清单,被申请人不存在相关信息,不予以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002号《答复》,并于2017年1月24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经查询邮政单号系统该答复书于2017年1月26日送达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002号《答复》符合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信封及查询记录;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7年第002号)、信函收据及查询记录;

3.嘉善县公安局公共关系办公室的《情况说明》;

4.嘉善县公安局惠民派出所的《情况说明》;

5.询问笔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收到申请人钱某某以邮寄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称其于2016年12月24日上午8时17分左右向被申请人报案,书面申请要求获取:“1、110调控中心接13626733721报警电话的警员警号、电话录音(刻光盘);2、申请人报案110的办理过程和结果;3、分派派出所接出警承办人员姓名、职务、警号、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语音资料(刻光盘)和联系方式;4、房屋被强拆后房屋里面的物品、钱款和银行票的登记造册清单。”被申请人经过公共关系办公室、惠民派出所的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于2017年1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002号《答复》,称“1、接警员警号、电话录音不属于申请公开范围,不予公开;2、报110的办理过程和结果是:接到110报警后指派民警处警,民警处警后未发现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3、接处警人员姓名、职务、警号、联系方式不属于申请公开范围,不予公开,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和语音资料因涉及个人隐私,隐私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不予以公开;4、房屋里的物品、钱款和银行票的登记造册清单,我公安机关不存在相关信息,不予公开。”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钱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1、110调控中心接13626733721报警电话的警员警号、电话录音(刻光盘)”、“3、分派派出所接出警承办人员姓名、职务、警号、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语音资料(刻光盘)和联系方式”,属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进行的行政程序中查阅案件材料申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无不当;其中“2、申请人报案110的办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接到110报警后指派民警处警,民警处警后未发现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提供“4、房屋被强拆后房屋里面的物品、钱款和银行票的登记造册清单”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审查表明不存在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002号《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嘉善县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7年第00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信息来源: 嘉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