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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8 16:4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嘉善县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保障实施方案

 

高新技术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先导产业,是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竞争的制高点,是增活力、调结构、转方式、抓转型、促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嘉委发〔2017〕3号)、《嘉兴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嘉全创改〔2017〕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为目标,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开展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在科技体制机制、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能力、科技金融和科技人才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通过实施优化项目准入、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存量用地等一系列改革试点举措,进一步优化土地要素配置,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保障新机制,确保到“十三五”期末,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项目用地3500亩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将嘉善打造成为接轨上海的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高地。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要求,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及列入全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

(一)优化项目准入管理,促进项目提质增效。一是差别化指标分配。改革高新技术企业指标分配方式,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管理,对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及时报送县国土局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储备库,并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和实际用地情况,优先给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而项目急需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县优质产业项目和急需重大项目,并由县单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也可积极向上申请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争列省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指标。二是创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对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精神,深化拓展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标准内涵,允许经认定的专利技术等软投资按评估价计入固定资产投资;对 “国千”、“省千”人才设立的企业经县项目联审小组审定后投资强度可以参照省标准。三是差别化供地导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合理确定用地供应比例,优先保障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需求,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倾斜,确保占工业用地供应总量的50%以上。按照《嘉善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标准》,对“三高两低”(高能耗、高污染、高耗地、低产出、低水平)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及规划布局的项目,以及位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不得安排供地。对全县“退散进集”盘活存量产生的用地指标,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保障。除人才科技创新等鼓励类项目外,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亩均税收18万元以下、用地面积1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二)健全市场交易体系,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一是实行差别化供地方式。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根据不同产业类型、行业特点和企业生命周期等提出差别化的用地意见,灵活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等弹性年期,切实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成本;推行“1+2+2+X”分阶段管理模式,即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给予一年的开工准备期,两年三个月的建设期,两年的初始运行期,X年投产期。租赁或出让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达到准入时承诺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且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的,可以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土地。二是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可采取地价修正系数,下浮确定出让起始价,但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我县对应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70%。三是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建设期限实行差别化管理。调整竞买保证金,对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竞买保证金按现行标准降低50%;调整履约保证金,经充分评估并确认诚信等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特殊投资工业项目履约保证金差别化管理仍按《关于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善政办发〔2015〕178号)执行;调整建设期限,对高新技术企业竞得土地后,约定项目开工时间要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规模,在原有规定的开工时间基础上增加 2 个月;约定项目竣工时间要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规模,在原有规定的竣工时间基础上增加 3 个月。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差别化意见由县项目联审小组在联审意见中明确。

(三)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切实提高土地效益。一是完善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合我县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特点,综合考虑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建立健全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构建客观合理反映实际情况、科学衡量企业效益的指标评价体系。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电、用水、用能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二是加快创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根据《嘉善县“两创”中心布点规划》确定的布点,加快推进创业创新园(基地)建设,改变传统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每年安排不少于15%的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创业创新中心标准厂房,以有效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间。多层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 1.2以上,建筑密度一般应不低于 35%,厂房层数一般达到 3层及以上;创业创新中心建成后,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按幢或按层分割转让厂房,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三是支持兼并重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对符合国家税收减免规定的土地和房产转让,减征或免征契税。兼并重组过程中,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证书不全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四)支持复合兼容用地,用好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过渡期政策。充分利用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政策,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利用存量工业厂房进行高新技术制造业与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科技服务业融合等2.5产业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过渡期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宗土地上需兼容两种及以上用途的,按多用途混合宗地,明确各用途建筑面积及用地分摊面积,并确定主用途,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写入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五)强化服务保障,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开通企业绿色通道,发放“高效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清单。通过企业投资项目“集中式”办理、“承诺制”审批、“红色代办”等服务机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一对一”用地服务,重点做好用地政策解读,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协调,用地审批手续办理要求等工作。对列入计划指标分配方案的高新技术项目,提前介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实现全流程审批5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对影响用地审批手续办理的各类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协调处置解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保障机制是市委、市政府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交给我县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为此,在嘉善县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陆春浩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国土局局长、县科技局局长任副组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保障机制工作专项组。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集中力量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和发展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共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各项保障。

(二)加强要素保障。切实加强资金、政策、土地保障,加强与高新技术企业金融合作,重点扶持和孵化创新型、创业型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地规划,项目用地需求给予重点倾斜和优先安排,对投资规模等指标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规定的,积极向上争取项目用地指标。对于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其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三)加强考核监督。将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保障情况列入镇(街道)年度考核,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狠抓落实,并实行专项督查。

(四)加强氛围营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新媒体,全方位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保障机制改革,全面营造全社会关注创新、参与创新、支持创新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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