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善政复决字[2017]08号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 住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111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确认《答复书》违法,予以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工作职责,立即为申请人先行取回失窃物品。 申请人称:2016年12月24日8时17分左右,百余名惠民街道工作人员和来历不明的人来到申请人住所地,强拆申请人居住的房屋。申请人虽当即用手机报警,但未能有效阻止该非法强拆行为。申请人房屋被强拆后,房屋里面的部分物品被压在废墟里,部分物品不翼而飞。私人财产受国家保护,神圣不可侵犯,而被申请人肩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据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立即为申请人先行取回压在废墟里的金银饰品和六万多元现金的申请。2017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称如发现有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如此答复显属违法。必须明确的是,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有义务保护申请人的房屋及房屋里的物品。且被申请人已知申请人的房屋被毁了,物品缺了。违法强拆申请人房屋,非法处置申请人物品,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理应依法惩处。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申请书》(2017年1月10日); 2.《答复书》(2017年1月20日); 3.清单; 4.申请人钱某某的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7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申请书》,申请人申请立即为其先行取回压在废墟里的金银饰品和六万多元现金。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予以审查,2016年12月23日嘉善县惠民街道工作人员以拆除违章建筑理由拆除申请人房屋,次日上午申请人报110求助称前一天拆房子钱没拿出来找不到了。被申请人接警后指派民警到现场处警,申请人向民警反映金银饰品和六万多元现金找不到了可能压在房子废墟里,希望民警帮其找出来,民警询问申请人被压物品位置等具体情况后申请人无法讲明具体情况,处警民警针对现场房屋废墟面积较大、申请人无法讲明具体情况等实际情况,就相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解答,并与在场的村干部进行了交流沟通,民警就申请人报警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但申请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民警就申请人拒绝签字情况在笔录上进行了注明,民警处警过程并无过错。2017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作出《答复书》,并于1月22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经查询邮政系统该《答复书》于1月24日送达申请人。 找寻失踪财物,申请人作为财产所有人和持有人具有第一作为义务,同时申请人对于财物情况、原有存放位置、可能埋压位置等情况应该相对最为清楚,也更具有利条件,但申请人对于声称的压于废墟下的大额财物并未与亲友实施积极的翻找行为,也未能向民警提供较为准确的埋压位置等利于找寻的信息,民警在废墟面积较大、找寻线索十分模糊等情况下,就相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解答,并与在场的村干部进行了交流沟通,民警就申请人报警情况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民警处警过程并无过错。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即指派民警到达现场处警,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进行审查,针对民警处警过程无过错,未发现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制作送达了《答复书》,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处警民警处置过程无过错,如发现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被申请人反映以及被申请人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等情况,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并不存在违法情况。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申请书》(2017年1月10日)、邮寄信封及查询记录; 2.《答复书》(2017年1月20日)、信函收据及查询记录; 3.嘉善县公安局惠民派出所的《情况说明》; 4.询问笔录。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嘉善县惠民街道工作人员以拆除违章建筑理由拆除申请人钱某某房屋,次日上午申请人报110向被申请人嘉善县公安局求助。被申请人接警后指派民警到现场处警,并就申请人报警情况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将申请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情况予以注明。2017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立即为申请人先行取回压在废墟里的金银饰品和六万多元现金”。2017年1月20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载称:“关于压在废墟里的金银饰品和六万多元现金的情况,我局惠民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向你们进行了了解并提出了处置建议,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并无过错。为更好的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希望你们积极开展寻查措施,如发现有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可及时向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我公安机关将依法开展相关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2日将《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具有立案查处管辖范围内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但其只有在掌握违法犯罪线索的情形下,才能立案查处;公民在发现自身财物丢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但找寻失踪财物、防止损失扩大的第一责任人仍为财物所有人和持有人,公安机关到场仅提供协助。本案中,申请人在更具有利条件的情形下,未自行积极实施翻找,却以电话报警的形式径直要求被申请人为其找寻可能压于废墟下的财物。针对申请人的求助,被申请人在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到达现场处警,在找寻线索尚不确定的情况下,现场民警就相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解答,制作了询问笔录,整个处警过程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审核后,向申请人制作送达了《答复书》,亦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在处警过程及《答复书》中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了“如发现有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可及时向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我公安机关将依法开展相关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嘉善县公安局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