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3 应急响应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 事态研判 3.4 应急监测 3.5 污染源排查与切断污染源 3.6 应急处置 3.7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9 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4.1 事件调查 4.2 损害评估 4.3 善后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源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其他保障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解释权属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6.4 预案实施 嘉善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嘉善县“十三五”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嘉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框架下,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衔接。 发生在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突发环境事件,首先启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启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原则开展工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体系。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体系有县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等组成。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嘉善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委会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经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水务集团、电信嘉善县分公司、移动嘉善分公司、联通嘉善县分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 总指挥。 (1)日常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时间的各项要求;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2)应急职责: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贯彻执行市、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2.2 副总指挥。 (1)日常职责: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职责: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2.3 办公室。 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1)日常职责: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负责本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职责: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和机构;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2.2.4 成员单位。 县公安局: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消防大队: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时间应急管理工作经费与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县国土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县环保局: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与管理。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消减处置等工作。 县水务集团: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县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县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县农经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县卫计局: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县安监局: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县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降水等气象信息。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需要,依照《嘉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和履行各自职责。应急物资所属部门负责有关物资的使用管理。 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选择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6个现场应急工作组。 2.4.1 应急处置组。 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委会、姚庄镇政府、事发地政府、县水务集团、县环保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消除、围堵和消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4.2 应急监测组。 为应急监测机构,由县环保局、县水务集团、县卫计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2.4.3 应急供水保障组。 为供水保障机构,由县住建局(人防办)、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水务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2.4.4 应急物资保障组。 为后勤保障机构,由县应急办、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水务集团、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2.4.5 应急专家组。 为参谋机构,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卫计局、县水利局、县水务集团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6 综合组。 为综合协调机构,由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委政法委、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委会、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将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设置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3.1.1.1 橙色预警。 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3.1.1.2 红色预警。 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1.2 预警的启动条件。 3.1.2.1 橙色预警的启动条件。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3.1.2.2 红色预警的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1.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现场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预警信息由县环保局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预警发布的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3.1.4 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5 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解除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预警解除信息由县环保局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发布的对象,与预警发布的对象一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预警解除。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 信息收集。 县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收集国家、省、市和县发生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的饮用水源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县环保局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中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数据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由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由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县农经局负责饮用水源地出现大面积死鱼、死亡畜禽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位、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风向、风速、降水量等气象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2.2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委会及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县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县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县环保局、县水务集团)、县卫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大队(遇火灾爆炸)、县交通局(遇水上运输事故)、县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县安监局、县农经局(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2.4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3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4 应急监测。 3.4.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在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5 污染源排查与切断污染源。 3.5.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县环保局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溯源分析,必要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增加相关溯源分析部门。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5.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由污染源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置措施;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6 应急处置。 3.6.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事件情景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应急处置组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的现场处置方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可以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下表所示。 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线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3.6..2 供水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建立双向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供水单位加强污染物监测,并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恢复取水和供水。 3.7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保障组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应急物资保障组应进行应急物资调查,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还应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综合组负责舆情信息收集分析与信息公开。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综合组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可以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于较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 3.9 响应终止。 3.9.1 终止条件。 当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可以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9.2 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责任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县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4 后期工作。 4.1 事件调查。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调查工作。 4.2 损害评估。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县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4.3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应明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联络方式,包括联络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应明确承担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人员,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通讯录;应明确授予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获取与饮用水水源有关信息的权限,列明备用水源管理部门、具有启用备用水源权限的联系人名单和联系电话;应明确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部门和渠道;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5.2 应急队伍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力量,完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应列明应急队伍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专业、职务和职责等,并明确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不同部门、人员之间的协作方式,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应急队伍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5.3 应急资源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要配备相应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要明确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5.4 经费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将应急工作经费(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县财政局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5.5 其他保障。 综合组和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物资运输、设备设施运输、医疗卫生救助、治安和社会动员等保障任务。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 嘉善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嘉善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根据《嘉兴市“十三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等确定为我县居民提供饮用水的水源地,包括流经我县的太浦河、长白荡和上海在建的金泽水库(备用水源)。 6.1.1.1 太浦河。 太浦河是太湖流域的主要泄洪通道,源自江苏省吴江市庙港镇的太湖东岸太浦闸,经吴江市后入嘉善县,流经陶庄镇、西塘镇、姚庄镇后至上海市青浦区,全长57.6公里。太浦河水量由太湖补给,河道宽深是嘉善县内最宽的河流,具有较强的输水能力,水量补给充分,水质优于其他内河,现设有嘉善县饮用水取水口。太浦河河道底高在-5.0~-1.5米(镇江吴淞基面,下同)之间,底宽106~139米,从全流域看,降水量大致在900~1400毫米之间。 2014年我县太浦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指标年平均值均达到Ⅲ类水要求,成为嘉兴市首个水质年平均值达标(水质最好)的水源地。2015年以来水源地水质在2014年平均达到Ⅲ类水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实现取水水质达标率100%。 6.1.1.2 长白荡。 长白荡是嘉善县仅次于汾湖的第二大湖,水面面积共1.384km2,其中浙江省境内水域面积1.167km2,上海市水域面积0.217km2(常水位(0.86m)下)。长白荡是嘉善县饮用水应急水源地。2010年嘉善县启动了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护工程。在长白荡周边建设了截污水闸、进行长白荡疏浚扩大库容、环长白荡开挖节制河道、拆迁构筑物及污染源、建成长白荡绿化防护带和一级保护区塑丝网隔离围护等,其中新建外围截污闸2座,沟通水系2000m。 6.1.1.3 金泽水库(备用水源)。 上海青浦区位于嘉善县下游,目前上海在建的金泽水库和太浦河取水口,该取水口近期取水规模为351万吨/日,位于嘉善县太浦河取水口对面,与上海黄浦江松浦大桥原水厂相连,并通过二期管网与上海青草沙水库相连,实现正向和反向互联互通输水。 2015年10月嘉善县政府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关于太浦河饮用水水源地省际协作和向嘉善提供饮用水应急水源的意向书》,上海同意在发生事故时,利用经过白鱼荡的原水管线,向嘉善县提供反向供应原水,作为嘉善应急备用水源。 6.1.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6.1.2.1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太浦河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太浦河取水口上游上溯1.1公里至浙江上海交界,下游下溯1公里;陆域范围:南岸长约2.1公里、北岸长约0.75公里;太浦河取水口一级水域保护区岸线向南北各延伸60米范围;太浦河堤防南侧约500亩鱼塘(仅浙江省境内范围,共0.37km2)。 长白荡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白荡浙江省范围全部(约1500亩);陆域范围:长白荡岸线向四周扩展60米(0.27km2)。 6.1.2.2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太浦河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取水口上游西塘镇境内1.3公里河道;一级保护区下界下延至浙江省与上海交界处;陆域范围:南岸长约1.77公里、北岸长约0.65公里;保护区水域沿线两岸向南北各延伸1000米(仅考虑浙江省境内,含一级保护区,共3.07km2)。 长白荡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无;陆域范围:长白荡(浙江省部分)四周扩展200米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区域(不含一级保护区面积,0.9km2)。 6.1.2.3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水域范围:除长白荡外,包括汾湖、马斜湖、方荡、白鱼荡等;陆域范围:共26平方公里(含湖荡),分为二个部分,即东区与西区。东区范围为:东界:姚庄镇金星村与上海市交界处;西界:西塘镇钟葫村西界;南界:东起夏家甸村港,碎石村道入金星村康庄公路,接丁莲公路-西丁公路(不包括丁栅集镇规划功能区),从杨家娄向北入西塘钟葫村道至钟葫村与上海交界处;北界:太浦河北岸的嘉善县地域。准水源保护区东区面积(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约为14.5平方公里。西区范围为:东界:陶庄镇湖滨村门前港与江苏省交界处向南延伸至陶庄镇陶丁公路与跨海大桥北岸连接线;西界:陶庄镇西浒村西界与江苏省交接处;南界:东起跨海大桥北岸连接线,向南入陶丁公路,经贺汇村、金厍村南、汾湖村、西浒村至与江苏交界处;北界:陶庄镇汾湖北界。准水源保护区西区面积约为11.5平方公里(西区不设一级、二级保护区)。 6.1.3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6.1.4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ol list-paddinglef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ul list-paddingleft-2"> 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①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②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①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②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③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④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饮用水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①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②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一般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①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下中毒的。 ②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③对饮用水源水质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 6.1.5 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本预案实施后,应适时组织预案演练和评估。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县政府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如因饮用水源管理、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预案的修订由县环保局负责报县政府批准。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嘉善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善政办发〔2009〕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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