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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2号)
发布日期: 2018-12-07 10:25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 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工 作的责任主体;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起草单位会同联合发 文单位进行政策解读。

各级司法行政或法制工作部门、新闻宣传部门根据职责配合 实施政策解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部门(含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具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等情形的政府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厅)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文件起草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一般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渠道、解读形式、解读时间等。

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 容和政策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等。

第五条  以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代拟稿一并报送。政策解读和 政策文件经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报批时应当将政策解读和 政策文件一并报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审签同意后,应当及时 实施政策解读。

政府规章草案由起草单位会同司法行政或法制工作等有关部 门组织编写政策解读,起草单位按照政策解读安排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政策解 读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可以通过政府公报、部门网站、 政务新媒体、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渠道或以宣传资料等方 式发布。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解读。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发布政策解读及其 关联政策文件。提交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 件的时间,应不迟于其他发布渠道。

各级政务新媒体是政策解读的重要传播平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平台交流互动的传播特 性,提高政策解读的通达率、知晓度和影响面。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者等根据政 策解读安排,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策解读第一责任人。

政策解读文字应当平实易懂,便于公众理解。鼓励采用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及交流机制, 提高政策解读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专家学者、媒体从业人员等组成的政策解读工作队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 回应机制,关注政策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舆情反应,认真研判、及时回应,防止政策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十条  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绩效考评 范围。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巡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所 属部门网站,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未同步发布解读材料或者解 读材料有误的,应及时通知政策文件起草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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