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天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台政〔201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天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为天台县域,总面积1431.98平方公里。历史城区范围为:东至飞鹤路,南至人民路,西至赤城路,北至环城东路,面积112.03公顷。历史城区内划定中山西路和中山东路2处历史文化街区。中山西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总面积30.56公顷,中山东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总面积27.65公顷,2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共20.39公顷。 三、《保护规划》是天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天台县要将《保护规划》纳入县域总体规划,并加强相关规划与《保护规划》的衔接,按照保护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维持生活延续性的原则,保持天台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传统的街巷和水系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整体色彩。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好具体的保护与整治措施,及时公布确定历史建筑并加强保护利用管理,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并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 四、你市和天台县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加强《保护规划》的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历史价值与文化特色,实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五、你市和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护规划》落实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天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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