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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江干区和西湖区4个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8-04-16 11:41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杭州市下沙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相关指标的请示》(杭政〔2017〕67号)和《关于报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等3个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有关指标的请示》(杭政〔2018〕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和西湖区转塘街道、三墩镇、双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均为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各《总体规划》)。

二、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和西湖区转塘街道、三墩镇、双浦镇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控制指标,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必须在控制指标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控制指标。

三、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各《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四、严格实施各《总体规划》。各《总体规划》是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和西湖区转塘街道、三墩镇、双浦镇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在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和西湖区转塘街道、三墩镇、双浦镇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各《总体规划》的要求。杭州市江干区、西湖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目标实现;要将各《总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展开宣传,增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接受社会对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你市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1〕1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双浦镇和转塘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1〕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江干区和西湖区4个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江干区和西湖区4 个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pdf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