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向新市镇集聚,加快推进城乡新社区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共嘉善县委办公室、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房改造集聚与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善委办发〔2013〕134号)和中共嘉善县委办公室、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善委办发〔201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集聚路径 全镇设立中心集聚区、一般集聚区、保留拓展区。中心集聚区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房型为公寓式;一般集聚区、保留拓展区建设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房型以联排式为主,适当配套公寓式。 二、基本原则 (一)村民自愿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在村民自愿永久放弃原有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前屋后自留地、闲散地、附属物等,按有关程序进行置换集聚。 (二)优先置换的原则。根据每年的可供房源数量,鼓励联户联片进行整治,以可置换总面积(含联户联片)多的优先。当可置换总面积相等时,以户均可复垦面积多的为先。 (三)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置换行为在置换双方都认可的基础上发生,置换工作自始至终对村民公开,体现社会公平,让村民心里明白。 (四)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按照村庄布点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布点,坚持置换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进行,体现置换工作的政策性、原则性、操作性、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五)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政府公共利益、社会效益和村民利益的一致性,做到“改革能推进、财政能承受、村民能接受”的有机统一,量力而行。 三、集聚对象 (一)对象一:天凝镇农村危房户和拥有农村合法宅基地的农业家庭户。 (二)对象二:天凝镇符合农村宅基地政策的新增户。 (三)对象三:天凝镇的渔民户。 四、集聚地点 集聚地点位于天凝镇域范围内的公寓式安置点、各村新农村集聚点。 五、享受标准 (一)对象一:依据《嘉善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善政发〔2010〕34号)规定的一人户、二人户(下称小户)、三至四人户(下称中户)、五人及以上户(下称大户)宅基地安排标准为基础,对应可享受户型标准2倍的公寓房面积,分别是80平方米、150 平方米、220 平方米、250 平方米给予公寓房安置(下称标准面积)。 (二)对象二:新增户按照户籍内在册农业人口人均建筑面积40 平方米(一人户60平方米)标准给予公寓房安置(下称标准面积)。 (三)对象三:渔民有房户依据《嘉善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善政发〔2010〕34号)规定的一人户、二人户(下称小户)、三至四人户(下称中户)、五人及以上户(下称大户)宅基地安排标准为基础,对应可享受户型标准2倍的公寓房面积,分别是80平方米、150平方米、180 平方米、220 平方米给予公寓房安置(下称标准面积)。 渔民无房户按认定的家庭在册渔业人口人均建筑面积25 平方米标准给予公寓房安置(下称标准面积)。 一人户拥有单独宅基地,原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可享受置换公寓房面积为150平方米。 房型为有不动产权证的公寓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由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向产权人收取物业费。五人及以上户每户限选3套,其他户每户限选2套。 六、人口认定 (一)对象一和对象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家庭在册农业人口,领取本县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子女按两人计算。下列特殊人员可计入家庭在册农业人口: 1.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实物分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下同)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农业人口计算; 2.原本村农业户籍的未婚独生子女如户口已迁出但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一人计算; 3.原本村农业户籍的现役义务兵按照农业人口计算;士官及转业后政府未安排工作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士官按一人计算; 4.原本村农业户籍的正在服刑人员按照农业人口计算; 5.已经享受过公寓房安置、宅基地安置及货币安置其中任何一种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再计算。 (二)对象三:按照安置时实际渔民人口数认定(渔民身份以《嘉善县水域综合整治工程涉及渔民安置方案》有关规定确认的渔民人口为准)。 七、价格结算 (一)标准面积以内,按照成本价格(含土地、建安、附属配套、前期费用等所有开发成本)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二)选择公寓房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标准面积,但套内不可分割面积(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除外,套内不可分割面积价格,按安置房优惠价格结合层次差价结算;因安置房源产生超过20平方米以上面积,按安置房的市场价格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三)完成选房后标准面积仍有剩余面积的(面积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按公寓房优惠价格扣除成本价格进行货币结算。 (四)公寓房成本价格、优惠价格、市场价格、汽车位(库)价格、配套自行车库价格,由天凝镇人民政府按实际建设成本和市场评估价格及时公布。同时,根据建设进度采取分批公布公寓房安置结算价格和层次差价率、区位差价系数。 八、奖励政策 (一)对象一: 1.原有宅基地置换奖励:原合法户型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0元,合法户型二层及以上部分按实际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2.选择公寓房奖励:凡选择置换公寓房的,大户奖励10万元,中户奖励8万元,小户奖励6万元,一人户奖励4万元。 3.联户联片搬迁奖励:联户联片搬迁集聚(以独立住宅为计户标准,一户多宅的按一户计算,在农村有单独宅基地的非农户计入联户联片户数)户数达到5户以上(含5户),每户奖3万元;达到10户以上(含10户),每户奖5万。联户联片的规模由镇复垦办、镇农房改造集聚办及村民委共同认定;认定标准以同一区域、同一农房集聚批次、原宅基地可连成一个复耕地块为准。 (二)对象三: 1.原有宅基地置换奖励:原合法户型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0元,合法户型二层及以上部分按实际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2.选择公寓房奖励:大户奖励8.8万元,中户奖励6.5万元,小户奖励6万元,一人户奖励4万元。 3.联户联片搬迁奖励:联户联片搬迁集聚(以独立住宅为计户标准,一户多宅的按一户计算,在农村有单独宅基地的非农户计入联户联片户数)户数达到5户以上(含5户),每户奖3万元;达到10户以上(含10户),每户奖5万。联户联片的规模由镇复垦办、镇农房改造集聚办及村民委共同认定;认定标准以同一区域、同一农房集聚批次、原宅基地可连成一个复耕地块为准。 九、安置程序 (一)根据天凝农房改造集聚方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同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参加镇农房集聚置换决议。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自愿永久放弃农村集体宅基地的申请,含有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的签名。 (三)审核申报。村民委员会初核后,统一向镇农房改造集聚办申报,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复核后向镇人民政府申报。 (四)准入核定。镇人民政府对申报的对象进行准入资格核定,经核定,符合准入条件的申报对象须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五)核算签约。公示结束后,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进行核算,确定奖励标准与置换面积,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居民户签订《天凝镇农房改造集聚协议》。本户自愿退出宅基地,按照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结清价款时一并结算。签约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六)轮候。签约后农户根据安置房建造进度、房源数量按批次等候选房。 (七)腾房。村民在约定时间内按要求腾空房屋,签订《房屋(移交)腾空确认书》,并及时组织拆除上述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老宅基地以及房前屋后自留地、闲散地等。 (八)选房。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组织相关村与已腾房户进行选房(选房方式另定)。 (九)交房。村民与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实施单位签订《天凝镇农房改造集聚置换协议》,并结清置换价款后办理交房手续。 (十)注销。根据村民签订的《天凝镇农房改造集聚协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十、附则 (一)农村村民、渔民有房户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的集聚户,宅基地享受标准按家庭在册人口、渔业人口给予联排户型占地面积小、中、大户(分别不超过65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并按所在村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农村危房户D级优先,选择公寓房安置优先安排。 (三)经核定为土地全域整治范围内的农户宅基地置换,选择公寓房安置优先安排。 (四)在农村有单独宅基地的非农户,可按以下方式置换和奖励: 1.不具备安置条件的只可一次性货币补偿。对退出原宅基地,给予合法户型占地面积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原有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如该户家庭人员均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由本村农业户籍转为非农户籍的,可选择公寓式安置,安置面积按照收回原合法户型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可享受置换公寓房一套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不足150平方米的享受置换公寓房一套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以上两种置换方式均可享受如下奖励: (1)原合法户型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0元,合法户型二层及以上部分按实际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2)联户联片搬迁奖励:联户联片搬迁集聚(以独立住宅为计户标准,一户多宅的按一户计算,在农村有单独宅基地的非农户计入联户联片户数)户数达到5户以上(含5户),每户奖3万元;达到10户以上(含10户),每户奖5万。联户联片的规模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及村民委共同认定;认定标准以同一区域、同一农房集聚批次、原宅基地可连成一个复耕地块为准。 购买安置房价格以成本价上浮25%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五)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污水、燃气等享受县优惠政策,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置换户自理。 (六)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天凝镇农房改造(集聚实施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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