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新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2017修改)的请示》(绍政〔2018〕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新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新昌县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年,新昌县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24253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20800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3614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2020年新昌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253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267公顷以内。原则同意新昌县中心城区(包括南明街道、羽林街道、七星街道、澄潭镇、梅渚镇)规划范围为265.60平方公里,到2020年新昌县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38.77平方公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926公顷以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461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新昌县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及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探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到2020年,新昌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5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 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新昌县要认真做好与土地调查数据的衔接,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六、合理优化国土空间。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红线,坚持生态和资源保护优先,严防城市建设无序扩展,打造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利用空间格局。 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新昌县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新昌县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你市要督促新昌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确保目标实现;要将《总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展开宣传,增强公众的规划意识和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接受社会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5〕18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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