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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7 09:25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927

 

 

 

 

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跟踪了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检验评价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办公厅作为评估委托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对省级部门或者市、县(市、区)政府等执行机关,执行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策事项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的其他决策事项。

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实施满1年。

第四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第三方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负责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将评估经费纳入省级财政保障范围,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统计、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为第三方评估提供技术服务和公共平台支撑。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通过征询意见、调查研究等方式,提出年度评估计划建议,明确评估项目、执行机关、评估时间、评估机构意向等内容,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评估项目应当综合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程度、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年度评估项目一般不超过3项。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力量,与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可以从省级预算单位中定向确定,也可以委托社会智库等非省级预算单位承担。

第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与评估机构就委托事项的内容、要求、期限、经费预算等签订委托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评估机构属于非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省级预算单位的,由评估委托方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属于社会智库等其他单位的,由评估委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以竞争性采购方式择优确定。

第八条  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应当成立由专家、学者和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为主组成的评估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人员、评估指标、评估步骤等。

评估方案经评估委托方审查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坚持强谋划、强执行,提高行政质量、效率和政府公信力的工作导向,选取反映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进展和执行效果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包括执行体系建立、相关执行机关协同配合和执行举措的时效性、正当性、合法性等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的实现程度,包括产生的近期效益和远期影响,实施前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比较等;

(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

(四)行政系统内部认可度、利益相关方评价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五)评估委托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方案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座谈交流、专家论证、实地调查、抽样检查、问卷调查、舆情跟踪、数据收集等形式开展第三方评估,全面收集反映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资料、图文、数据,全面了解利益相关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执行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文件档案、数据图表、音像视频等,并为评估机构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问题导向,对照评估指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判,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执行效果、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透彻、建议可行。

评估委托方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讨论评判,并由评估机构修改完善后报评估委托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作为省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评估报告反映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作为完善行政决策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经验推广或者跟踪审计、跟踪督查、跟踪评估的重要参考。

省政府领导对评估报告作出批示或者有其他明确要求的,由执行机关及相关单位按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必需的经费经评估委托方统一审核后列入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评估机构属于非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省级预算单位的,列入该单位部门预算;评估机构属于社会智库等其他单位的,相关预算列入评估委托方部门预算,并由评估委托方负责组织实施。

评估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未经验收通过的,不得支付评估经费。评估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执行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第三方评估工作,不得引导评估机构作出预设的事实判断和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要求,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评估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评估成果归评估委托方所有。未经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评估报告,不得就评估工作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中摘录、引用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执行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评估工作延误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

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评估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可以由省财政部门追缴评估经费;违反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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