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业主可以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发包给一个EPC企业。
(二)项目业主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可以依据经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或扩初设计),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要求为标的,开展EPC的招标工作。
(三)以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EPC模式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符合法定条件的,并通过邀请招标联审小组联审,可进行邀请招标。
(四)对于规划清晰、子项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由于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下浮方式确定合同价。
(五)参与EPC投标的企业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EPC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EPC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EPC项目管理经验,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EPC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包括EPC报价、设计技术方案、建安工程报价、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EPC组织管理方案、后期承诺、优惠条件,以及企业资信、相应的工程业绩等,确定相应的权重和量化评审分值,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七)为体现公正、公平、诚信,鼓励充分竞争,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地龙头、重点和骨干设计企业、施工企业或设计施工联合体参与EPC投标,积累和提升本地EPC管理经验和水平。
三、EPC实施管理
(一)对采用EPC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分阶段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二)EPC企业(或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实施EPC项目施工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EPC合同、EPC企业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依法签订的分包合同,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EPC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可以一次性申领,也可以依法分阶段申领。
(三)EPC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由EPC企业签署意见,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上签署意见。
(四)EPC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会同EPC企业共同组织。工程保修责任书由EPC企业签署,并由EPC企业负责向项目业主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可根据合同约定整体一次性验收,或按单项工程分段验收、交付使用,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五) EPC项目变更应按《嘉善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善政发〔2018〕64号)、《嘉善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办法》(善政办发〔2014〕151号)等规定执行。采取固定总价合同的EPC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可仅对符合EPC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四、EPC监督管理
(一)对于EPC项目应严格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管。除监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外,应将EPC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建设主体,依法监督其履行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的主体责任。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要加强对EPC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考核制度,督促EPC企业认真履行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项目业主可采用第三方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方式,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项目管理,代为实施EPC项目全过程的监督。
(三)EPC项目竣工后,要建立后期管理长效机制,确保EPC项目的长期效果。对实施EPC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估。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8月3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采用EPC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