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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1-25 11: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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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嘉善县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善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分类梯度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按规定,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实施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等制度,并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保障对象与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新居民家庭。已享受过嘉善县城镇住房保障(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公有住房)家庭,在退出原有住房保障前不得再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单位公有住房享受租金差额补贴的除外)。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向被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公示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对已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保障家庭,可选择租金差额补贴;或选择退出承租的单位公有住房,按无房户保障面积标准享受保障。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按照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标准乘以单位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对无房家庭按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对已有私有住房或租住单位公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保障家庭,实行住房租金差额补贴。具体办法为:

已有住房家庭月租金补贴额=(户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已有住房面积)×单位面积租赁补贴金额标准。

租金补差面积小于等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补差,大于5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补差。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县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补贴梯度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房源户型面积等情况,采用公开抽签的方法来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安排。分配到房源的申请家庭须按相关租赁程序办理手续,并服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

三、资金筹集与使用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建设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专项资金;

2.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及其他筹集的资金;

4.上级有关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归集到资金专户,并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可从上述资金来源中,通过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四、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2.在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3.腾退的单位公有住房以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4.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鼓励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规定进行租赁运营管理。

五、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或者符合条件的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必须推选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如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为直系亲属的,需一并审核该监护人和申请人的经济和房产等情况;监护人为非直系亲属的,只需审核申请人的经济和房产等情况。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及居住时间计算到申请受理之日(含)。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荐的申请人代表应符合户籍与实际居住3年以上的条件。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新居民家庭不受以上年限限制。

申请家庭成员有异地(不包括境外)求学、服役,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如迁回本县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离异家庭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驻嘉部队军人家属已取得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1年以上,离婚日期计算到申请受理之日(含)。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由福利院抚养长大,年满18周岁(年龄计算至申请受理之日(含)),可作单独一户计算。

外来人员申请家庭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县办理居住登记的不计入保障人数。

大中专毕业生及退役军人户口挂在农村的非农业户,未享受过农村征收安置政策,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申请。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成员若持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其注册资金数额累计小于3万元(含);

3.无机动车车辆登记(普通摩托车除外),申请受理之日(含)12个月内办理过户的视同有车,因机动车车辆在此之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机动车申请家庭;

4.家庭存款数人均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1~3人户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家庭;

6.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集体宅基地。家庭成员已享受农村征迁补偿安置的、曾作为户主申请到农村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7.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家庭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家庭经审核保障面积(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扣除其私有房屋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并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善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5周岁(含);〔年龄计算至申请受理之日(含)(以下同)〕;

(2)申请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申请家庭成员有年满65周岁以上(含)无直系亲属的孤寡老人或有年满65周岁以上(含)且子女家庭无房产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自毕业的次月起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未满5年,且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以上;

2.申请人(已婚包括配偶、子女)人均收入不高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4.未享受本县人才引进政策补贴和人才公寓;

5.申请人如连续享受三年后,不得再按照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6.申请人有名额限定,每年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保障名额。

(三)新居民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县就业、居住;

2.家庭成员在我县境内无私有房产;

3.五年内无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记录;

4.在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达到5年(含);

5.未享受本县人才引进政策补贴和人才公寓;

6.在本规定的保障名额和补助标准内按积分由高到低享受。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核定:

1.家庭成员所有或共有的私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预售商品房等)的面积,以及到申请受理之日5年内转让的所有房屋面积;家庭成员有共有房产的,按不动产权证上面积份额计入;

2.家庭成员所有或共有的拆迁安置房面积,以及到申请受理之日5年内转让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含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或安置面积);家庭成员有共有房产的,按不动产权证上面积份额计入;

3.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且属县政府(民政、卫生、总工会、社保等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种,因治疗和经济困难,将原有唯一住房出售,售房款或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款用于以上救济,并能获得街道或卫生部门提供的信息,经县“因病致贫”联席会议认定确认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六、受理审核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在全年工作日内,通过网上(掌上)申请或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县行政审批中心或住房保障大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其中新居民家庭向新居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善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根据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表中申请家庭具结授权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包括县行政审批中心或住房保障大厅的受理),就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限应当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及时把意见反馈给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新居民管理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新居民家庭年度保障名额,按新居民积分管理办法计算的积分高低等额确定保障家庭,并公示申请人名单,申请人名单的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7日。

3.县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完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将申请家庭信息通过网上推送至各审核部门。

4.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嘉善县支行等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等进行核查。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信息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县民政部门,由县民政部门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给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房屋征收部门、县国资局、县国企办、各镇(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信息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申请人的公有住房承租、期房、房改房、城镇征收等查询情况反馈给县住房保障部门;新居民的申请材料由县新居民管理部门将初审资料直接转县住房保障部门。

5.县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民政等部门开展联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做好公示准备。

6.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在《嘉兴日报嘉善版》、县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居民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拟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经公示符合条件,获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在抽签以及签订租赁协议前申请人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对象一人,则须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保障实施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年度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名额、新居民保障名额和实物配租方案向社会公布。

实物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等内容。

(二)实物配租方案公布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实物配租应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置计划,通过抽签等方式有序开展保障,在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制,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可以先自行租赁住房,发给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以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实施保障。最终保障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种类和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对经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分配根据房源户型等情况,采用公开抽签方式来确定。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由政府对外公布,实行常态化受理,每半年举行一次抽签分配。房源不足采用轮候制,未配租的家庭,自动轮候到下一批,连续二次未配租的家庭,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复核通过后,第三次直接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按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分配户型,原则上1-2人户分配36平方米左右户型,3人户分配45平方米左右户型,3人户以上分配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左右户型。在实物分配时,有孤老、烈属或一级、二级肢体、视力残疾、年龄65周岁以上(含)老人等特殊情况的,优先安排低层或电梯房屋抽签。

对获得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之内的居民家庭(含),租金减免到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半收取。

2.公共租赁住房三类租赁补贴保障

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1-2人户36平方米,3人户45平方米,3人户以上家庭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予以保障,以上面积均以建筑面积计。

第一类在获得保障资格的家庭中,具有城镇低保资格、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家庭成员有65周岁以上(含)老人的住房保障对象,且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之内的居民家庭(含)。补贴金额为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元(20元/月·平方米)。此类家庭保障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

第二类在获得保障资格的家庭中,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居民家庭(含)。补贴金额为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元(15元/月·平方米)。

第三类其余获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包括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居民家庭)享受此类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为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3元(13元/月·平方米)。

新居民家庭补贴发放方式为当年度申请符合条件且以积分排序在保障名额内的,补贴金额将于下一年度结束前发放。如补贴发放前新居民申请人确定已离开嘉善(《浙江省居住证》注销,且实地查看已搬离所登记的居住处所),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补贴金额,不再予以发放。

对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原则上须进行实物配租。若放弃实物配租选择租赁补贴的,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如申请家庭成员有退役军人或从事公交驾驶、环卫等市政公用行业工作证明且从事该工作满6个月(含)以上的,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2倍发放。

八、后续管理

(一)保障期内,保障家庭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保障,否则房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由于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租赁补贴在保家庭进行年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根据其相应的保障类别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期限为3年,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继续给予实物配租,并相应调整租金标准。符合租赁补贴第一类标准的家庭,保障面积内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半收取,保障面积外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符合租赁补贴第二类标准的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符合租赁补贴第三类标准的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两倍收取。

因不符合保障条件而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指毛坯房),其室内自行固定装修部分由出租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补偿承租人。委托评估费和室内固定装修补偿费由出租人垫付。出租人每年向县财政结算,列支“公共租赁住房支出”项目。

(三)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间发生离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一方重新签订保障协议,承租该公共租赁住房,另一方需承诺退出。如双方都符合条件,则优先考虑人员众多的一方。

(四)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人及配偶不得再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其申请家庭中子女结婚已满一年以上(含),且该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五年但仍未上市的,子女可以选择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交清相关费用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其保障资格终止。

九、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者书面通知承租人对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2.要求承租人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3.对承租人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且其中至少1人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是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从其规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单位、企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2015年9月11日公布的《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善政办发〔2015〕12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嘉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