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其中政府财政资金不少于30%”建议将“不少于”改为“最高可占比”或“最高可达”,理由是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我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资金在子基金中占比不得高于30%。采纳 第3条“技术及软件投资”建议删去,理由是技术及软件投资额度很难确定,特别是技术的估值很难做到准确可靠。采纳 第4条“的中介机构或者本县企业”建议修改为“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第三方(介绍人)”,与我县发展外向型经济政策(善政发〔2018〕1号)的相关描述一致。采纳 第6条“技术及软件投资”建议删除,理由同2。采纳 第7条“按上级资助额度1:1”建议改为“按上级资助额度一定比例”,既避免了当上级资助金额超过500万元且上级明确要求1:1配套时的违规,也在上级补助内容与本县政策补助内容重复时有更多的回旋余地。未采纳 第17条建议尚需推敲,增加可操作性。未采纳 建议删去倒数第二段“自然人”,并另行制订对自然人的补助要求。未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