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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9-12-31 18:16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开放联动战略,加快推进我县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一步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的文件精神,前期由县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嘉善县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框架

《办法》共分4部分14条内容,包括总则、建设与认定、支持与管理、附则四章,主要内容内容如下:

(一)总则。包括规定了制定原因及各有关单位职责等2个条款。

(二)建设与认定。包括定义了嘉善县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功能、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报认定的程序等3个条款。

(三)支持与管理。包括规定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县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补助等5个条款。

(四)附则。包括对“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充说明以及办法办法施行期限的说明等3个条款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在嘉善县内注册,具有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等性质的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和政府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设立。

3.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研发人员激励约束、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自主性的引人机制、开放型的创新机制、高效率的决策机制、合同制的研发机制、绩效式的分配机制等。

4.拥有专业化、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以提供社保或工资流水或完税证明为准)不少于5人且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2人。

5.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每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和固定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

6.每年度引进孵化1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且每年度为我县企业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30%。

(二)规范认定评审程序

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筛选,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县科技局。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现根据审核论证意见,研究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列入《嘉善县新型研发机构名录》并发布。

(三)加强支持与绩效管理

1.符合条件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建立包括体制机制、研发条件、创新活动、创新成果、成果转化、社会效益等方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县科技局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奖补。绩效评价在合格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80分以上的给予50万元补助,90分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