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大力振兴实体经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做大做强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科学布局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推动木业家具等传统产业与互联网、大数据、文化创意深度融合,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提高专业化水平。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促进区域间人力资源交流合作。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就业形态发展。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促进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现代农业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二、优化创业生态,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三)实行创业培训补贴。不断优化创业培训服务,拓展培训范围,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引导市场资源共同推进创业培训。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有偿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免费提供培训的,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四)实行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在嘉善县初次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不重复享受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实行创业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场地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按年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实行创业人才购房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县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吸纳就业人员5人(含)以上的,在我县首次购买住房后可申领嘉善县“企业人才住房券”面值15万元;吸纳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可申领嘉善县“企业人才住房券”面值30万元。按照面值金额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到位,直接汇入申请人个人账户,企业人才住房券每人只可申领一次。 (七)实行创业贷款及贴息。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初次创业,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合伙经营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可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加大创业贷款贴息力度。对重点人群创业实行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创业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 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融资路演活动并经银行审批取得创业贷款的,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下部分按每年利息额的50%进行补贴,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 以上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岗职工总数2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贷款,创业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进一步完善创业贷款管理办法。健全创业贷款担保机制,充实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可申请创业贷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按规定享受扶贫项目支持、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 健全创业贷款担保机制。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的一类贷款净损失,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代偿95%(含贷款合同签订时的LPR计算的利息,不含LPR上浮利息和逾期利息及罚息,下同);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一类贷款净损失,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八)实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在嘉善县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农村电商创业补贴标准上浮20%。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2万元。 (九)实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在嘉善县初次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带动3人(含)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5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2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从事农村电商创业的,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上浮20%。 (十)广泛开展创业大赛。人力社保部门要广泛开展创业大赛等活动,并给予必要奖励,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城乡劳动者创业。对县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胜奖5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含参加长三角区域创业大赛)的创业项目给予1:1的奖励资金配套。 依托获奖项目在我县注册成立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我县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并在享受贷款担保、创业园入驻、人才公寓入住等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可享受相应的人才扶持等政策。定期开展创业典型评选,并给予1万元的创业典型奖励。 (十一)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镇(街道)、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孵化补贴,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5000元一次性奖补,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8000元一次性奖补,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1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二)实行创业税费减免。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失业半年以上,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初次创业的,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享受对象户籍不限,为2017年1月1日以后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期限为登记注册(创业)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提升职业技能,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十三)大力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创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推进职业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当年度为本地企业培养紧缺技能型人才300名以上,给予培训机构当年度场地租赁费50%的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四)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职工培训中心免费为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取得人力社保部门认可技能证书的,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纳入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建设补贴。 (十五)引导公办院校开展社会培训。推动公办职业(技工)院校利用现有师资和实训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完成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公办职业(技工)院校,其社会职业培训所得收入,可用于教职工奖励和教职工非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支付,奖励分配额度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量。 (十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培训需求的本县户籍、本县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本县就业创业或在本县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培训的,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退役军人、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相关群体以及企业职工,制定项目制培训补贴目录清单,由符合规定的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对项目制培训以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为依据进行补贴。 (十七)实行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证书,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职工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职工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4000元。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紧缺急需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上浮20%。 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培训机构免费培训的,不能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本人交清培训费的方可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十八)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对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培养技能人才的企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职工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学生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为1年。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十九)加大重点群体培训支持力度。加大对受经贸摩擦影响的本县企业职工的培训力度,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2021年底前,受经贸摩擦影响的本县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30%。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按照不低于全县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十)实施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我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A类企业新引育的全职工作高技能人才,从事职业(工种)列入我县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目录,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持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达到相应年份(劳务派遣除外)的,按年给予在职岗位津贴,具体标准为:高级技师(含新入职和自主培养)2万元/年/人、技师(含新入职和自主培养)1万元/年/人、高级工(仅为新入职)5000元/年/人,津贴发放不超过3年。当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相应年度的津贴,且不再顺延。 (二十一)鼓励参加技能人才项目选拔。以高技能人才荣誉评选为导向,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的培养扶持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技能人才、培养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对荣获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的,按照上级拨付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对荣获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杰出技能人才”“拔尖技能人才”“优秀技能人才”称号,“浙江省首席技师”“嘉兴市首席技师”称号,“浙江省技术能手” “嘉兴市技术操作能手”称号,按照上级文件给予相应奖励;对荣获“嘉善县首席技师”称号,给予个人1万元奖励。 (二十二)鼓励参加各类职业技能比赛。以职业技能竞赛为抓手,提升培养质量,促进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对在国家、省、市技能比赛中获奖的,按照上级文件给予相应奖励;对在县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按15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由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含长三角区域城市)、县级职业技能比赛的选手(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人员除外),分别给予每人每天500元、400元、300元、200元的参赛补贴,参赛要求领队(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人员除外)的给予领队同等标准补贴。 (二十三)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以技能大师工作室为纽带,有效发挥技能大师在带徒传技、技术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文件给予相应奖励;对获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单位,给予2万元的建设补贴。设在企事业单位(学校除外)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培养相应工种高技能人才10人以上,设在学校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培养相应工种高技能人才30人以上,给予所在单位每年1万元的奖励。 (二十四)推动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大中型企业为依托,争创各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拨付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补贴;对获评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300万元的建设补贴。同一对象在原有等级上再晋升等级,补足差额。正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共实训基地,三年内为本地累计培养高技能人才800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以上(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中涉及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 四、夯实就业基础,努力稳定和扩大就业 (二十五)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补贴期限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二十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人力社保、县财政部门审定,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十七)实施困难家庭就业精准帮扶。建立困难家庭成员就业信息库,将零就业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本县户籍困难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建档入库,分类施策。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提高就业援助的精准性,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二十八)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人群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在最低工资标准1-2倍之间确定,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三费之和,县财政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同类编外合同工的保障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二十九)实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城镇原国有(集体)企业“4050”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居民中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三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本县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 (三十一)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确保所有县级党政机关、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三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落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军人。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五、实施精准帮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三十三)实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本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本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低保家庭、孤儿、持证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年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给予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三十四)实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县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实行到企业就业补贴政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三十五)实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其中,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十六)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十七)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吸纳毕业2年以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实践),并给予见习(实践)人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给予见习基地见习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鼓励见习基地为见习(实践)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见习基地为见习(实践)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 对见习基地为见习(实践)人员配备带教人员的,给予指导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教指导一人1000元。 对见习基地招(聘)用见习(实践)人员,并按规定补缴见习(实践)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三十八)实行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补助。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的力度。其中招录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镇(街道)、村(社区)人力社保协理员工作,按照“统筹兼顾、控制数量、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各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和村(社区)数量,原则上按每3000名常住人口,配备1名人力社保协理员的要求,抓好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人力社保协理员队伍建设,全县人力社保协理员总数不突破原有数量。县财政按同类编外合同工的标准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所需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各镇(街道)要加强考核,给予资金足额配套,确保人力社保协理员收入不低于县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三十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健全服务制度和规范,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快实现业务办理事项的名称、依据、材料、流程、表单内容等全县统一。优化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平台的窗口和人员配置,加大服务人员培训力度,确保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到位。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新就业形态培育、就业创业调查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两项资金”审计等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用工监测。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逐步实现社会保障“证卡合一”。 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援助。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壮大,择优比选县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委托其承办公益性人力资源招聘会,组织参会企业达到35家,提供岗位350(含)个以上,给予每场1万元的补贴,参会企业每增加1家补贴250元,单场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赴市外(境内)参加人力资源招聘或校企对接等交流活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经费补贴。对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赴境外参加人力资源招聘或校企对接等交流活动的企业,给予交通、住宿费50%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政府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县内企业赴市外(境内)开展招聘或校企对接等交流活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家企业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赴境外开展招聘或校企对接等交流活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家企业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单场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参加招聘(交流)活动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吸引高校毕业生来善应聘。对受邀来善参加应聘求职、实习(见习)等人才交流活动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带队老师,按照省内300元/人次、省外500公里以内地区500元/人次、500公里以外1000公里以内地区1000元/人次、1000公里以外地区15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求职应聘补贴。 (四十)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逐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完善和扩大监测企业样本范围。对被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年1200元的监测经费补助。 (四十一)推进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准确掌握基础数据、扎实开展就业创业服务、不断推动政策服务延伸、强化队伍建设 。 七、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四十二)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失业率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进一步优化调整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结构,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十三)健全政策落实奖惩机制。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单位,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四十四)加强政策宣传。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各类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展览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毕业2(3、5)年以内是指首次认定享受政策的资格条件,此后按相关规定期限享受政策。 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和一般预算中列支。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善政发〔2017〕19号)同时废止,其他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