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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9-04-18 16:08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

渔船管理和捕捞许可制度是渔业管理最基本的制度。制定本《办法》是行政许可工作的需要。渔业捕捞许可证是依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非是传统概念的渔民。对于符合许可条件、有意愿从事渔业捕捞的群体,我们称之为“职业渔民”;制定本《办法》是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需要。嘉善地处太湖下游流域,河网率达14.3%,虾类、螺蚬类、常规鱼类资源丰富,且市场需求大,是提高从业者,尤其是农村居民收入,助推乡村振兴的有效手段;制定本《办法》是规范行业管理的需要。通过制定办证条件、打通办证通道、规范行业管理,不仅能真正解决从业人员生计问题,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又能加强行业秩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为从源头上控制捕捞强度、规范渔船和捕捞行为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联合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5、《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6、《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

7、《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兴市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103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号)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

10、《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内河渔船标准化船型的通知》(浙渔检〔2018〕10号)

11、《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海渔计〔2015〕25号)

12、《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核准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的通告》(浙海渔政〔2016〕19号)

三、本《办法》主要内容

《嘉善县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共7章28条。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为原则性说明,其余五章通过从业人员管理、捕捞渔船管理、捕捞许可管理、许可证件管理、证书签发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嘉善县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明确持证上岗、申请人年龄、资格条件、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证书有效期、办理渔业船员保险等内容。

第三章“捕捞渔船管理”,明确渔船总量控制、船体建造材质、推进动力、船型、渔船建造企业、渔船有效配备等相关要求;明确渔船申报初次检验,渔船灭失、拆解、销毁,渔船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捕捞许可管理”,明确核发的捕捞许可证类型、捕捞方式、作业区域等内容。

第五章“许可证管理”,明确申报营运检验、申领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确重新申请许可证和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相关情况。

第六章 “签发人制度”,明确签发人负责制和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四、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嘉善县域范围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五、标准

无。

六、本《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

七、文件术语解释

1、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在尚未管理的滩涂或水域手工零星采集水产品的除外。

2、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船舶。

3、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4、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的主机功率数值、网具或其他渔具的数额。

5、购置渔船:从国内买入渔船。

八、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嘉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73-84237118。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