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善市监〔2019〕33号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发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现将《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1. 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挂证”。我局将加强与医保、人社等部门的联动,对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及执业药师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列入信用“黑名单”等手段,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和执业药师管理不断规范。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系统记录。 2. 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其社保原则上应缴纳在任职药店,如缴纳在其他单位,应有正当理由。 各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本文件精神,并将学习过程保存在培训档案。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嘉市监〔 2019〕40号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港区分局: 现将《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局(分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把关,从严惩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 2.请各地严格对照总局和省局相关通知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各阶段工作安排、时间节点、处理要求,以国家局药监综药管﹝2019﹞22号文件为准。 3.各地要加强与医保、人社等部门的联动,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手段,不断规范执业药师管理。 4.各地于年9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药品流通处联系人:杜晓平,联系电话:82092832 稽查支队联系人:徐隽佳,联系电话:83689415 人教处联系人:沈伟群,联系电话:82084054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浙药监通〔2019〕2号
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刻把握“挂证”整治工作重要性。药品零售企业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执业药师作为指导用药的一线人员,其合法经营、规范执业不仅是药品监管领域的行业性问题,更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各地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开展整治工作,促进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不断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明确标准,严格落实“挂证”整治工作各项要求。省局已于下发了《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药品经营过程执业药师虚挂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浙药监电〔2019〕2号)。各地要严格对照两个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各阶段工作安排、时间节点、处理要求,以《通知》为准。各市市场监管局于将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三、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推动执业药师管理。各地要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的日常监管,对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及执业药师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列入信用“黑名单”等手段,加强与医保、人社等部门的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和执业药师管理不断规范。要从严惩处,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系统记录。 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漆翔、王蓓;联系电话:0571-88903355;邮箱:zjyjoffice@sina.com。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抄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2019年4月19日印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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