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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19-07-12 10:5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公用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条例》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六)人事录用、选聘、任免情况;
(十七)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程序等情况;
(十八)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十九)便民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其联系方式;
(二十)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九)人事录用、选聘、任免情况;
(十)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程序等情况;
(十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十二)便民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其联系方式;
(十三)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行政机关更新和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应当报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形式有: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县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设政府信息公开网。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传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二)县政府在县档案馆、县图书馆、县审批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嘉善县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点,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
(三)行政机关可以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镇可以在便民服务窗口、社区服务(活动)中心等场所设置相应的政府信息查阅点;
(四)新闻发布会以及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方式;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开。
第十一条   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条例》和《嘉善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嘉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