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7-31 09:33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善政办发〔2019〕41号)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背景:1.法定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级机关要求。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 号)和《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函》(浙商务联发〔2019〕7号)的要求,各县市区在全面清理的同时,认真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并将清理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

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 号)、《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函》(浙商务联发〔2019〕7号)、《关于做好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函》(嘉商务联发2号)和《嘉善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善司〔2019〕7号)。

二、主要内容

依据现行开放政策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经过全面清理,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76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需修改暂时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2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包括了2018年开展的各项专项清理结果。清理结果将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公告。

三、文件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司法局

解读人:蒋益玲

联系电话:0573-84228529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