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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编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8-06 09:5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委编办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县委、县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县委编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一岗双责”是指办领导班子、各科室负责人在抓好本职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廉政建设等负有双重责任。

第四条  实行“一岗双责”,坚持办领导班子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科室具体抓落实、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纳入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岗位职责的重要内容,做到与机构编制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领导在对分管科室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科室落实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各项权力能够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规范行使,确保分管科室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不出问题。各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本科室人员党风廉政建设不出问题。

第六条  坚持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办领导班子、 各科室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办领导班子对全办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主任对全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科室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三)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每年年初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分工报告书》、牵头科室《牵头任务函告书》,主任和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班子成员作出廉洁履职书面承诺。

第八条  班子成员把贯彻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如实检查和汇报,每半年进行述职,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科室负责人年终述职时把“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年中进行专题汇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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