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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嘉善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20 10:04 浏览次数:

局属各学校(单位)、各民办学校:

为做好2020年我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54号)、《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嘉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嘉教人〔2020〕1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全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嘉人社〔2016〕150号《关于印发嘉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和善人社[2016]75号《关于印发嘉善县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并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开展。其中申报资格按上述文件中的申报条件执行,对农村任教满25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两校”任教要求可不作为申报条件。评价条件作为各地各校推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省厅改革文件要求执行。

二、根据省、市文件精神,2020年嘉善县作为县域内高级教师及以下教师职称整体改革试点县,职称自主评聘单位覆盖全县除中职以外的所有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为此,试点学校要成立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领导小组,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嘉人社[2019]59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学教师系列、中职中专教师系列职称学校自主评审的通知》(善教办人〔2019〕104号转发)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工作方案,组建评审组织,按步骤精心组织好自主评聘改革工作。学校的职称自主评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并于10月28日前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以及市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开展相应评审工作。中职学校(副高及以上)以及未纳入试点的其他中小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全面实行评聘结合,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通知》(嘉人社〔2020〕29号)精神,县教育局依据最新的岗位结构比例对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重新核定,各单位要严格在县教育局下发的2020年各单位推荐评聘中、高级职称岗位指标数内开展评聘工作。考虑到全县幼儿园规模及人数,为更好地开展自主评聘试点工作,决定将全县各公办幼儿园高级评聘岗位指标设置到学段,由学段负责组建学科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由学段中的高级教师及部分外聘专家组成,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一家幼儿园为当年度轮值园,评委会主任由轮值园所在专家担任,并严格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按时召开评委会,评审结果反馈给各幼儿园,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相关幼儿园按自主评聘程序做好岗位聘任工作。

四、为提高评审工作效率,2020年,继续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线申报系统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职称评审权限,请各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学校参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在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职称评审管理立项等工作,参评教师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该系统在线申报并由系统内导出评审表,操作指南可从嘉善教育网教师频道栏下载。市教育局于9月28日至11月10日开通网报功能。县教育局于10月12日至11月13日开通网报功能。尚未进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的单位可仍按原渠道申报。

五、要优化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把课堂教学作为评价教师的主要依据。未开展自主评聘试点的学校(单位),送鉴论文要求仍按原办法操作。凡被推荐人员均有资格送审论文,高级论文鉴定结论有效期为三年,中级论文鉴定结论有效期为两年,已送鉴过的论文不得重复送鉴。送鉴的论文要附有效证明、证书、报刊等复印件(发表的请复印封面、刊号所在页、目录、论文内容页),原件由学校经办人审核,同时提交论文打印件或出版物复印件每篇3份,其中2份不署作者单位及姓名,另1份署作者单位及姓名。每篇论文均需作者提供400字以内的论文概要,说明论点、论据及论文的结构和思路。送鉴的论文以及《论文送鉴清册》(电子稿),以学校为单位于10月27日下午3:00时前,报送县教育学会左文骥老师(县教育研训中心内),联系电话:84273226,电子邮箱87856670@qq.com。已开展自主评聘试点的学校(单位),是否需要组织论文鉴定,由各试点单位自主决定。

六、根据上级部门通知精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初定职称亦不能突破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对于已开展自主评聘工作的单位,市、县人社部门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中、初级职称初定,由自主评聘试点单位自主完成初定工作。其他单位按以下要求执行:

1.初定中、初级资格人员需登陆“嘉兴人事人才网”(www.jxrsrc.com)点击进入“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个人申报信息,并将身份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继续教育学时情况表》(初定中级人员提供)、教师资格证等原件作为附件上传。附件材料以具体材料名称命名,大小请勿超过2M,格式建议为PDF。

2.2020年初定职称网上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5日,网上通过初审后,将带有水印的申报表纸质材料双面打印,一式二份,亲笔签名,连同其他材料(所有复印件必须签上“验证有效”,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经办人收齐后于11月18日前报送局人事科(1401室),请务必在规定时间段内申报,逾期责任自负。

3.初定条件可参照善教人〔2019〕96号《嘉 善 县 教 育 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八、材料要求

1.《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稿(一式1份),学校(单位)要写全名,不能写简称。名单一旦上报不再调整。

2.申报者的个人材料,按市局文件要求所列项目逐项整理,每人一个档案袋(带扣线),材料清单粘贴在档案袋正面。其中《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需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内申报后导出,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并贴上照片。然后将“论文鉴定结果” 沿中线粘贴在第6页“任现职以来科研方面主要成绩”栏处,经办人签名,骑缝加盖学校公章,用缝纫机走宽间距线装订。

3.有关表格及要求等可进入“嘉善教育网教师频道栏”,从下载专区下载,按要求填写打印。

4.所有材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材料报送地点:局人事科(1401室),联系人:俞海红,电话:89102548,电子邮箱1005595108@qq.com

九、时间安排

1.未开展自主评聘工作的单位,10月27日前汇总上报《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纸质+电子稿),教师个人相关职称评审材料:高级11月5日前上报,中级11月10日前上报。

2.县中评委评审时间:高级职称推荐评审11月上旬,中级职称评审12月中旬。

3.已开展自主评聘工作的单位,材料上报时间由各单位自主安排。

4.学校高评委、中评委评审时间:12月。

十、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关系到每一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各校(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试点学校是本校改革规则的制定者,也是改革工作的实施者,是推进改革的主体。要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有关文件,严格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要切实增强推荐和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在广泛开展全体教师评议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今年的推荐评审工作。

县教育局将会同县人力社保局每年随机抽取若干学校开展职称复审工作。对自主评聘工作中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学校,责成其立即纠正;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暂停其自主评审的权限。

十一、今年是县域内职称整体改革试点的第一年,为更好地指导学校开展此项工作,县教育局定于10月21日下午2:00在电大嘉善学院报告厅召开2020年全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会议,请各学校(含民办)书记或校长和负责职称工作的人员参加。

附件:1.2020年度各单位推荐评审中、高级职称指标数

2.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嘉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嘉教人〔2020〕129号)

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54号)

 

嘉善县教育局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

2020年度各单位推荐评审中、高级职称指标数

单位

编号

单位简称

高级
指标

中级
指标

备注

3

嘉善中专

3

4


4

信息学校

3

8


5

高级中学

1

2


6

嘉善二高

2

3


7

嘉善中学

3

3


8

嘉善一中

1

3


9

嘉善四中

3

4


10

泗洲中学

1

3


11

实验中学

1

2


12.1

里泽中心校中


1


12.2

里泽中心校小

1

3


13.1

姚庄中心校中

1

2


13.2

姚庄中心校小

1

3


14

嘉善五中

1

2


15.1

大云中心校中

1

2


15.2

大云中心校小

1

4


16

干窑中学

1

3


17

嘉善三中

1

1


18.1

丁栅中心校中


1


18.2

丁栅中心校小


1


19

陶庄中学


1


20

天凝中学

1

1


21.1

浙师大附中


2


21.2

浙师大附小

2

3


22

硕士小学


2


25

实验小学

2

6


26

实验二小

1

4


27

吴镇小学

1

2


28

杜鹃小学

1

3


29

车站路小学


2


30

泗洲小学

1

2


31

城西小学

1

3


33

枫南小学


2


34

惠民小学


4


35

大通小学

1

1


37

干窑小学

1

3


38

范泾小学


2


39

西塘小学

1

1


40

大舜小学

1

3


41

下甸庙小学

1

2


42

俞汇小学

1

3


43

陶庄小学


2


44

逸夫小学

1

2


45

天凝小学

1

3


46

洪溪小学

1

2


47

杨庙小学


2


49

杜鹃幼儿园

3

3


50

实验幼儿园

2


51

嘉善三幼



52

嘉善四幼

1


53

玉兰幼儿园

1


54

西塘幼儿园

1


55

惠民幼儿园

1


56

姚庄幼儿园



57

俞汇幼儿园



58

陶庄幼儿园



59

江南幼儿园



70

大云幼儿园

2


71

丁栅幼儿园



76

干窑实幼



78

天凝幼儿园

1


99

浙师大附幼



93.2

教育局事业

1



98

各成校


1 







合计

49

131


注:推荐指标包含初定职数。

(此页无正文)

 

附件2:

嘉兴市教育局文件

 

嘉教人〔2020〕129号              

 


关于做好2020年嘉兴市中小学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经开区教文体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做好2020年我市中小学教师、教育管理、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54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嘉人社〔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指导,以适应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为总要求,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严格把握推荐评审质量关,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积极性,为我市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评审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

二、总体要求

2020年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嘉人社〔2016〕150号,以下简称《条件》),并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按省改革文件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继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全面实行评聘结合,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通知》(嘉人社〔2020〕29号),严格遵循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 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54 号),新增16所学校(含3所义务教育学校)纳入省级自主评聘改革范围,并支持嘉善县开展县域内高级及以下职称整体改革试点;同时,扩大市级试点学校范围至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段,每个县(市、区)确定不少于两所学校(经开区、港区不少于一所)开展中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聘工作。未纳入试点的其他中小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稳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 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0〕36 号),稳妥推进改革,完成现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称过渡。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更加突出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更加突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更加突出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和市场、企业的实际贡献,制定更加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实际的职称评价标准体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开展。

(三)有序推进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

各地要按照统筹资源、均衡配资、优化结构、强化监管的要求,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空编学校流动。各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地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岗位数,用于评聘交流教师,以鼓励教师参与交流,鼓励其服务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教育工作。

2020年起,申报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义务教育教师,应具备两所及以上学校(含校区和教学点)任教的经历且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不少于3年(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为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优秀教师长期坚守农村教学一线,对农村任教满25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两校”任教要求可不作为申报条件。

(四)切实突出教书育人评价导向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的人员应符合《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普通话要求、继续教育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等申报条件。因受疫情影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41号)精神,疫情防控结束之前,对校本培训、远程培训、90学分培训比例省级不做统一要求,教师晋升职称暂停与教师培训挂钩;公需科目仍按《条件》规定每年不少于18学时。根据浙教人〔2017〕81 号文件精神,不再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申报职称的前置条件。

各校参照《条件》规定的评价条件(中职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参照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校内职称评审推荐方案,细化本校教师评价标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职称评审推荐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学校应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系列、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学校自主评审试点的通知》(嘉人社〔2018〕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建评聘组织,并具体组织实施。

(五)全面贯彻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有关规定

2020年参与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的选派教师,继续按照浙组〔2010〕46号、浙人社发〔2011〕145号和浙教人〔2014〕48号等文件精神,申请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对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教育帮扶任务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229号)精神,参与凉山教育帮扶的支教教师完成支教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再对其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提出要求;为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帮扶工作,其他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选派帮扶一学期及以上的支教教师参照该政策执行。

(六)积极引导教师参与扫盲与成人教育工作

为推进扫盲工作,对参加扫盲工作的教师,其扫盲工作可计入工作量。为加强成人教育工作,在成人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成人学校教师参与成人教育教学和科研的工作分别列入教学与科研考核范围。成人学校中的教育管理人员,可参评中小学教育管理职称。

(七)继续落实部分学科教师的申报条件

1.小学全科学科申报条件。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2020年继续开设小学全科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须符合如下条件:任现职以来,每年承担国家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不少于2门,且至少有2门课程(国家课程)实际教学课时数分别不少于该教师承担的课时总数的三分之一;具备一定的整合课程教学能力或承担的课程之一在县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力。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作同一学科的业绩。小学全科教师面试按小学全科学科进行,原则上由同一专家组完成。

2.德育学科教师申报条件。凡从事团组织、少先队、班主任工作或学校德育管理等学校思想教育工作的教师,可评审德育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须符合如下条件:任职以来从事上述学校思想教育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5年;任现职以来至少获得过一项由教育行政部门(不含教科研部门)颁发的县级及以上德育或师德系列相关荣誉(不含德育论文、课题评比);德育工作成绩突出,有育人的“典型事例”。对申报德育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应严把评审推荐标准,着重考察申报者“育人”实绩,“典型事例”须先在学校进行公示。

3. 少先队辅导员申报及参评要求。根据《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2号)精神,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的少先队工作量计入教师工作量,可折算为其所申报学科的教学工作量;辅导员获得的各级团委、少工委单独授予或与教育部门联合授予的荣誉,在少先队工作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参加的各级团委、少工委发布的课题,承担的少先队工作讲座、经验交流等活动和培养、指导年轻教师等工作,可视作其所申报学科的业绩。获得国家、省(部)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先进工作者(星星火炬奖)荣誉称号的可作为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的条件。

4.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有关人员参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129号),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评审;从事校外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系列评审。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结合其工作特点进行,其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面试一般宜采用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学校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

三、范围和基本要求及条件

(一)范围与对象

1.申报、推荐中专、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须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单位)的在职在岗教师。

2.申报、推荐中小学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须为中小学校、成人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3.申报、推荐中小学实验专业技术资格的,须为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4.根据浙教办〔2019〕66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满足中小学非在编教师的职称晋升需求,各地可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进一步理顺并规范非在编教师的管理,并加强在岗业务培训。对于符合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要允许其参加相应的职称评审,评审结果由所在学校自主使用。

(二)基本要求

各地各校要严格把握中小学校教师、中专、教育管理以及实验人员等不同职称系列的资格条件,并按照申报者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类别推荐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各岗位申报的基本条件详见《嘉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条件(试行)》(中职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参照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文件要求)。

1.申报对象的工作岗位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不予受理和推荐。

2.申报人的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与所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对于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关情况说明

1.高级职称评审推荐权继续下放到各县(市、区)及自主评审试点学校,由各地、各相关学校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考评后,召开中级评委会,并择优推荐至市高评委评审。各试点学校制定的评审方案应于10月30日前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县(市、区)试点学校的评审方案还需同时上报市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2.对申报对象的综合考评,应坚持分类评价原则,体现出对不同学段教师的要求和导向。各地要根据小学、中学、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特点和国家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要求,有区别、有侧重地设置考核项目,并突出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教育教学能力和育人工作实绩。

3.参评高级职称人员如选择《条件》第二十一条中总体条件第3款第1、2点作为考核评价条件的,须由其所在单位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文、著作(书籍)的鉴定工作,鉴定结论分为完全具备、具备、基本具备和不具备四个等次。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论文鉴定结论的有效期分别为两年、三年。为规范参评对象送审论文的发表渠道,保障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于申报者本人保证发表于正规纸质刊物的论文,其所在学校应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govservice/108.shtml)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交。在评审过程中凡发现送审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已参加评审并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同时,对涉事个人和把关不严的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

4.普通话、论文获奖或发表、各类荣誉等评审材料的有效时间确定和班主任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8月31日,各类评审材料须以原件和发证时间为准,复印件、样稿、证明等材料均视作无效。中、初级职称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5.申报者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审核本地区、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将申报者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凡经查实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6.为进一步树立为教师提供服务的工作导向,提高评审工作效率,2020年,继续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线申报系统开展评审工作。对于经学校和教育部门在相关工作中多次审核认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现聘任职称、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经历和在职培训(公需科目培训合格证明需要另附)等材料,由教师个人在评审表中承诺如实填报,不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能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验证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更加突出立德树人和教学导向,适度控制教师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论文课题、编著教材、公开课、获奖等数量,切实减轻教师提供材料负担。各地各校各教师务必及时完善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教师个人信息。参评教师均需通过该系统在线申报并由系统内导出评审表。中职教师职称评审按照相关改革文件完成过渡程序后参评。

四、工作要求

(一)对申报对象的推荐要求。各学校应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对申报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推荐委员会可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民主测评、量化打分等多种评价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申报对象所在学校应按《嘉兴市中小学教师德育工作情况考核表》和《嘉兴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情况考核表》的要求对其进行专门考核,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二)对申报材料的公示要求。学校根据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人员的名单以及申报对象提供的反映其本人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有关申报材料必须在学校公共场所公开展示,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申报对象的支教要求。有支教要求的申报对象,要由派出方和接受方学校进行双向考核,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填写《嘉兴市中小学教师支教情况考核表》,并报县(市、区)教育局人事科核准。

(四)对德育学科的教师的要求。德育学科的教师须填写“育人方面主要事迹及典型事例”;申报小学全科须填写“全科学科申报者真实性保证书”,并由所在学校统计其近5年任课课程及课时量情况。

(五)对初定专技资格人员的要求。教师系列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符合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和任职时间规定,自主评聘试点单位自主完成初定工作,其他单位按有关要求执行。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五、材料要求

嘉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复印件均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需要报送的材料及要求如下:

1.《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及电子稿(一式1份),学校(单位)要写全名(和学校公章一致),不能写简称。

2.申报者的个人材料:

(1)《材料清单》一式一份。

(2)《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一式两份。需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内申报后导出,并贴上照片。具体网上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3)《综合表》一式两份(A3纸电脑打印)。表格内容须由组织填写,经学校公示,并加盖公章。

(4)论文原件及《论文鉴定结果》。《论文鉴定结果》沿中线贴附在《评审表》第6页任现职以来科研方面主要成绩栏目内。

(5)评审表中所填荣誉的相关复印件一份。须经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校核,由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6)评审表中不能填报的论文、课题、参编教材以及获奖等材料,一律用表格形式反映,由所在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和复印件都不再提供。

(7)对于经学校和教育部门在相关工作中多次审核认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现聘任职称、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经历、在职培训(公需科目培训合格证明需要提交)和真实性保证书等材料,由教师个人在评审表中承诺如实填报,不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德育工作考核表、师德情况考核表还需提交纸质稿。

(8)任现职以来述职报告1份。

(9)破格晋升对象,须在《评审表》的《破格推荐审批表》中填写破格推荐职称和破格推荐理由,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提交。同时,须在《花名册》《评审表》和《综合表》相应栏目标明“破格”字样,注明符合哪几项破格条件。

3.非教育部门办的学校(单位),应提交主管部门的委托评审函。

4.报送材料中的评审表需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平台导出,其他有关表格及要求等可进入嘉兴教育网“教育人事”栏目,从下载专区下载,分别用A3、A4纸打印。

六、时间安排

1.市属学校(单位)10月30日前上报相关职称评审材料及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论文送鉴名册及电子稿等。各县(市、区)于10月31日前上报参评对象花名册及相关材料(须经中评委评审推荐和公示),名单一旦上报不再调整。

2. 市属中评委评审时间:11月。

3. 市高评委评审时间:12月。

4.各县(市、区)和市属学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材料,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5.2020年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另行通知。

6.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另行通知。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和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一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推荐和评审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推荐和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认真做好今年的推荐评审工作。

 

附件:1. 2020 年新增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省级试点学校名单

2.2020年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市级试点学校名单

 

嘉兴市教育局

2020年9月21日

 

共印3份

嘉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印发


附件1

 

2020 年新增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

省级试点学校名单

 

嘉兴市第三中学

嘉兴市第四高级中学

嘉兴市第五高级中学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嘉兴南湖高级中学

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九年一贯制)

嘉兴市实验初级中学教育集团(初中)

浙江师范大学附属秀洲实验学校(九年一贯制)

平湖中学

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

平湖市乍浦高级中学

海盐高级中学

海盐第二高级中学

海宁市高级中学

海宁市第一中学

海宁市紫微高级中学

海宁市南苑中学



附件2

2020 年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

市级试点学校名单

 

序号

县(市、区)

学校名称

教师数

核定专技岗位数

实际使用岗位数

近三年退休教师数

备注

高级

中级

初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附件3:

浙教办函〔2020〕154 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0 年中小学教师

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

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0 年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文

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激发中小学教师教

书育人的主动性,经研究,决定在更大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职

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改革覆盖面

2020 年普通高中原则上改革全覆盖,杭州高级中学等 305

所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纳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自主评

聘改革范围;北京师范大学附属杭州中学等 38 所义务教育学校

- 1 -


纳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范围,具体名单附后。民

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全部纳入自主评聘改革范围。2018 年和 2019

年已经纳入改革范围的学校仍按原计划实施。

暂不具备自主评聘条件的其他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

中,各地要加强对学校符合高级教师申报人选的条件审核,指导

学校按程序委托设区市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委员会或开展职称自主评聘的其他普通高中评审,具体由各

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为支持长三角教育一体化发展改革,在嘉善县开展县域内高

级教师及以下教师职称整体改革试点,请嘉兴市做好改革指导。

二、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

设区市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区试

点学校的岗位设置、教师结构以及教育发展需要,做好改革的顶

层设计。要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通知》(浙人

社发〔2019〕55 号)精神,把中小学校的高级岗位和中级岗位

结构比例调整到位,并合理配置到中小学校,为试点学校开展改

革创造条件。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均衡发展要求配置岗位,其他

学校也要避免高级教师过度集中在部分学校。要加强对试点学校

的培训和指导,立足于培养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自主评聘新机

制,重点指导试点学校编制年度评聘计划、完善评价标准和评聘

办法、规范评聘程序。要努力突破中小学教师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 2 -


指导试点学校加强对现在岗高级教师的绩效考核,对于不能完成

岗位职责、考核结果靠后的,可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聘任到相

应岗位,帮助试点学校特别是高级教师超岗严重的试点学校腾出

高级岗位,用于评聘优秀的青年教师。对于实现岗位“能上能下”

试点学校,在高级岗位配置时可给予适度倾斜。

三、强化学校的主体责任

试点学校是本校改革规则的制定者,也是改革工作的实施

者,是推进改革的主体。试点学校要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

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方案(试行)》要求,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

自主评聘改革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开展自主评聘,不得在评聘

过程中临时突破条件、改变规则。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

督,确保自主评聘的公平公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当年参

加自主评聘的校领导和教师,不得担任学科评议组和评聘委员会

专家,并回避相关自主评聘工作。要优化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

把课堂教学作为评价教师的主要依据,增加班主任等育人工作的

评价权重,不再将论文和课题作为限制性条件。加强对教师考核

结果的运用和教育教学过程的精细化评价,避免采用对参评教师

一次性听课打分或录像课外送评价等做法,切实引导教师把主要

精力放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要科学组建学科组和评聘委员

会,成员应以校内人员为主体,准确把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

结合的内涵,逐步凸显岗位聘用作用。要精简评审材料数量,依

托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在线申报,身份证、学历(学位)

- 3 -


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职称(职务)、教学业绩、班

主任年限、培训学分、荣誉称号等学校多次审核或已经掌握的信

息,不得再让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切实减

轻教师提供材料的负担。

四、下放自主评聘结果公布权限

2020 年起,纳入自主评聘改革范围的普通高中,自主评聘

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并从取得资格之日起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

岗位,按规定兑现工资待遇。对于委托评审的其他公办普通高中

和民办普通高中,受委托的高评委把评审结果反馈给委托学校,

通过评审的由委托学校按规定做好岗位聘任工作。主管部门不再

发文公布普通高中自主评聘结果。今后跨校流动的,由流入学校

按程序予以重新评聘或认定。

纳入自主评聘改革的其他学段改革试点学校,自主评聘结果

仍按原规定由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五、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中小学校职称自主评聘改革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社会和教师

关注度非常高。各地和试点学校要准确把握改革目的和意义,把

政策向教师讲清楚,并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建议,让广大教师明

白改革不是简单把评审权下放给学校,更不是降低评价标准,引

导教师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到改革中去。要密切关注教师的思

想动态,特别是对于没有竞聘成功的教师和“高职低聘”的教师,

要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制定帮扶措施,确保队伍

- 4 -


稳定,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人力社保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提前谋

划制定改革计划,及时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帮助学校解

决个性问题,在 11 月底之前完成改革任务,12 月底之前设区市

把改革总结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并推荐 3-5 所改革样板

学校。

各地和试点学校在改革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

和省人力社保厅联系。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方案(试

行)

2.2020 年新增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学

校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5 -


附件 1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

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更好发挥职称评聘的激

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共浙

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

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改革试点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充分落实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为目标,以推动中小学教师

职称评聘权限下放为重点,在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校岗位管理的基

础上,开展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

点,探索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学校自主评聘和政府宏观监

督管理的中小学教师评价体系,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

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和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的深度融合,

打破聘任终身制,逐步形成评价科学、导向正确、竞争择优、能

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中小

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基本原则

- 6 -


(一)坚持党管人才,确保政治方向。

(二)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合同管理。

(三)坚持体现教师岗位特点,突出教学地位。

(四)坚持公平公正,确保竞争择优。

(五)坚持“放管服”相结合,确保改革平稳。

三、实施范围

承担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的中小学校。

四、主要内容

(一)编制年度评聘计划。主管部门要科学核定试点学校的

岗位设置方案,试点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内,根据本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岗位的统筹使用和可

持续发展,编制年度职称自主评聘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科学设

岗计划、空缺岗位情况、年度评聘数量、评聘办法、评聘组织、

评聘程序等。

(二)科学制定评聘标准。要按照分类评价精神,充分考虑

任教学段和学科要求,在省定标准基础上,分别制定能体现教师

岗位特点的评聘标准。评聘标准要体现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

的政策导向,体现教学的中心地位和日常考核结果的应用,把一

线教学水平、学生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业绩摆在重要位置,淡化

学历和资历,原则上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评聘职称的前置条件,

逐步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

对于获得中小学教师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的教师以及师德特

- 7 -


别突出的教师,要在评价中予以充分体现,探索建立特别优秀

教师直接聘任办法。

(三)建立评聘机构。试点学校要建立健全本校教师职称自

主评聘机构,一般应包括学科评议组和评聘委员会,组成人员

应当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正性,负责对参加职称评聘教师

开展综合考评。学科评议组由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 5 人,

由学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对参加职称评聘教师的教育

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专业评议,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结果

作为评聘委员会的重要参考。评聘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

政教等教育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人数

一般不少于 17 人,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可

视情况聘请部分校外专家参加。自主评聘结果经评聘委员会 2/3

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完善评聘程序。自主评聘一般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

人竞聘、学科组评议、评聘委员会评审表决、公示拟聘人选、评

聘结果报备、签订聘任合同等程序进行,坚持全过程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要提前公开实施方案,公开评聘程序,公开岗位任

职条件,充分征求本校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并提交教代会讨论通

过,及时做好参加评聘教师的材料公示和拟聘人选公示,接受校

内教职工的监督。自主评聘的聘期要与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工作合理衔接。完成自主评聘工作后,试点学校要对自主评聘工

作进行总结,县(市、区)的试点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和人

- 8 -


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连同评聘结果一并报设区市教育和人力社保

部门,由设区市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公布评审结果,并发放电子

证书。

(五)推动职称评聘与岗位竞聘相结合。学校要切实承担起

用人主体的责任,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

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高级、一级教师职称

评价标准应当与专技七级、十级岗位的晋升条件相互衔接,实现

职称评聘与岗位竞聘相结合。在落实专技岗位逐级晋升原则的基

础上,研究制定优秀教师未满下一级岗位聘期或越岗位等级竞聘

的条件和规则,既发挥好岗位等级的阶梯作用,又鼓励优秀教师

一鸣惊人、脱颖而出。人力社保和教育部门应当健全专技岗位结

构比例动态调控机制,试点学校的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

例应当与评聘标准、评聘质量紧密挂钩。

(六)加强教师聘后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对教师的日常考

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在续聘、晋升、低

聘或解聘以及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对于部分严重超岗的学校,要

通过科学设岗、聘后考核和竞聘上岗等措施,逐步解决历史遗留

问题,给年轻的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对同时聘任在管理

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要从严把握,实行“双岗

双考”,不承担具体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不再“双肩挑”。对于低

聘或转聘岗位的教师,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以新

聘岗位按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 9 -


对于在竞聘或聘期考核中,确因业务工作实绩不符合原聘专

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而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专业技术岗位的

教师,若其在原聘岗位聘满两个及以上聘期,且现聘岗位年度考

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学校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

个月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并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

定办理退休。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学校的业务指

导,及时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

总结改革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试点学校要成立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领导小组,制

定本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工作方案,按步骤精心组织好自主

评聘改革工作。

(三)不具备自主评聘条件的系列或专业,可委托省、市相

关评委会对拟聘人选进行评议,通过人员由学校按自主评聘程序

做好聘任工作。

(四)严肃自主评聘改革纪律,对在改革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学校和个人,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并视情况收回

自主评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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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2020 年新增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

试点学校名单

杭州市(53 所)

杭州高级中学

杭州第四中学

杭州第七中学

杭州第九中学

杭州第十一中学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杭州第十四中学

浙江大学附属中学

杭州市长河高级中学

杭州市源清中学

杭州学军中学海创园学校

杭州第二中学钱江学校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杭州中学(初中)

杭州市艮山中学

杭州市天杭实验学校(九年一贯制)

浙江省杭州市夏衍中学

- 11 -


杭州市长征中学

杭州市西湖高级中学

浙江省萧山中学

杭州市萧山区第二高级中学

杭州市萧山区第三高级中学

杭州市萧山区第五高级中学

杭州市萧山区第六高级中学

杭州市萧山区第八高级中学

杭州市萧山区第十高级中学

杭州市萧山区第十一高级中学

杭州市余杭高级中学

杭州市余杭第二高级中学

杭州市余杭实验中学

杭州市塘栖中学

杭州市余杭中学

杭州市余杭文昌高级中学

杭州市瓶窑中学

浙江省桐庐中学

浙江省桐庐富春高级中学

浙江省桐庐分水高级中学

浙江省淳安中学

浙江省淳安县第二中学

- 12 -


浙江省淳安县汾口中学

浙江省淳安县威坪中学

浙江省严州中学新安江校区

浙江省严州中学梅城校区

建德市新安江中学

建德市寿昌中学

浙江省富阳中学

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中学

杭州市富阳区新登中学

杭州市富阳区场口中学

杭州市富阳区实验中学

浙江省临安中学

杭州市临安区天目高级中学

杭州市临安区於潜中学

杭州市临安区昌化中学

宁波市(78 所)

宁波中学

宁波市第二中学

宁波市第三中学

宁波市第四中学

宁波市李惠利中学

- 13 -


宁波市慈湖中学

宁波市四明中学

宁波市外国语学校

宁波市鄞州中学

宁波市鄞州高级中学

宁波市姜山中学

宁波市正始中学

宁波市鄞江中学

宁波市同济中学

宁波市五乡中学

宁波市咸祥中学

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十二年一贯制)

宁波市第十五中学(初中)

宁波市东恩中学(初中)

宁波市李兴贵中学(初中)

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中心初级中学(初中)

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中心初级中学(初中)

宁波市实验学校(九年一贯制)

宁波市惠贞书院

宁波市江北区实验中学(初中)

宁波市江北区新城外国语学校(九年一贯制)

宁波市镇海中学

- 14 -


宁波市镇海区龙赛中学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中学

宁波市北仑中学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中学

宁波北仑明港高级中学

宁波市北仑区泰河中学

宁波市第七中学(初中)

宁波市曙光中学(初中)

宁波市鄞州实验中学(初中)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中心初级中学(初中)

宁波市新城第一实验学校(九年一贯制)

浙江省奉化中学

武岭中学

奉化高级中学

宁波市奉化区江口中学

宁波市奉化区第二中学

宁波市奉化区实验中学(初中)

宁波市奉化区锦屏中学(初中)

奉港中学(初中)

慈溪市龙山中学

慈溪市观城中学

慈溪市逍林中学

- 15 -


慈溪市浒山中学

慈溪市杨贤江中学

慈溪市三山高级中学

慈溪市周巷中学

慈溪市横河中学

慈溪市上林初级中学(初中)

浙江省余姚中学

余姚市梦麟中学

余姚市第二中学

余姚市第三中学

余姚市第七中学

余姚市第八中学

余姚市兰江中学(初中)

余姚市梨洲中学(初中)

余姚市子陵中学教育集团子陵校区(初中)

余姚市舜水中学(初中)

余姚市阳明中学(初中)

浙江省宁海中学

宁海县知恩中学

宁海县柔石中学

宁海县正学中学

宁海县跃龙中学(初中)

- 16 -


浙江省象山中学

浙江省象山县第二中学

浙江省象山县第三中学

象山县西周中学

浙江省象山县丹城中学(初中)

象山县石浦中学(初中)

象山文峰学校(九年一贯制)

温州市(57 所)

温州第二高级中学

温州人文高级中学

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

温州市第八高级中学

温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

温州市第二十一中学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

瓯海中学

龙湾中学

洞头区第一中学

龙湾区永强中学

瓯海区三溪中学

瓯海区第一高级中学

- 17 -


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

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

温州市第八中学

龙湾区实验中学

瓯海区外国语学校

乐清中学

乐清市第二中学

乐清市第三中学

乐清市虹桥中学

乐清市柳市中学

乐清市白象中学

乐清市大荆中学

乐清市芙蓉中学

乐清市柳市镇实验中学

瑞安中学

瑞安市第二中学

瑞安市第四中学

瑞安市第五中学

瑞安市第六中学

瑞安市第八中学

瑞安市第十中学

瑞安市塘下中学

- 18 -


永嘉中学

永嘉第二高级中学

永嘉县永临中学

永嘉县罗浮中学

永嘉县碧莲中学

永嘉县上塘中学

永嘉县上塘城西中学

文成中学

文成县第二高级中学

文成县第二实验中学

平阳中学

平阳县第二中学

平阳县鳌江中学

平阳县实验中学

泰顺中学

泰顺县城关中学

苍南中学

苍南县灵溪第二高级中学

苍南县宜山高级中学

苍南县金乡高级中学

龙港中学

龙港市第二高级中学

- 19 -


湖州市(9 所)

湖州市第一中学

湖州市南浔中学

湖州市浔溪中学(初中)

德清县第四中学(初中)

德清县武康中学(初中)

长兴县金陵高级中学

长兴县太湖高级中学

安吉县孝丰高级中学

安吉县昌硕高级中学

嘉兴市(16 所)

嘉兴市第三中学

嘉兴市第四高级中学

嘉兴市第五高级中学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嘉兴南湖高级中学

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九年一贯制)

嘉兴市实验初级中学教育集团(初中)

浙江师范大学附属秀洲实验学校(九年一贯制)

平湖中学

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

- 20 -


平湖市乍浦高级中学

海盐高级中学

海盐第二高级中学

海宁市高级中学

海宁市第一中学

海宁市紫微高级中学

海宁市南苑中学

绍兴市(31 所)

绍兴市文澜中学(初中)

浙江省柯桥中学

绍兴鲁迅中学

绍兴鲁迅高级中学

绍兴市柯桥区豫才中学

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中学

浙江省春晖中学

浙江省上虞中学

绍兴市上虞区城南中学

绍兴市上虞区东关中学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中学

绍兴市上虞区丰惠中学

绍兴市上虞区小越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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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中学

诸暨中学暨阳分校

诸暨市第二高级中学

诸暨牌头中学

诸暨市学勉中学

诸暨市浬浦中学

诸暨草塔中学

嵊州中学

嵊州市马寅初中学

嵊州市高级中学

嵊州市崇仁中学

嵊州市长乐中学

嵊州市黄泽中学

嵊州市三界中学

浙江省新昌中学

新昌县鼓山中学

新昌县澄潭中学

新昌县知新中学

金华市(28 所)

金华市第四中学教育集团婺城中学

浙江省兰溪市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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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第五中学

兰溪市游埠中学

兰溪市蜀山中学

兰溪市厚仁中学

浙江省东阳市第二高级中学

浙江省东阳市第三高级中学

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高级中学

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高级中学

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高级中学

浙江省义乌中学

义乌市第二中学

义乌市第三中学

义乌市大成中学

义乌市义亭中学

义乌市第五中学

义乌市第六中学

义乌市上溪中学

浙江省永康市第一中学

永康市第二中学

永康市第六中学

浙江省浦江中学

浦江县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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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中山中学

浙江省武义第二中学

浙江省武义第三中学

磐安县第二中学

衢州市(10 所)

浙江省龙游中学

龙游县第二高级中学

浙江省江山中学

浙江省江山市滨江高级中学

江山市第五中学

江山市清湖高级中学

常山县第一中学

常山县紫港中学

浙江省开化中学

开化县华埠中学

舟山市(9 所)

浙江省普陀中学

浙江省定海第一中学

舟山市沈家门中学

舟山市六横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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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白泉高级中学

南海实验学校高中部

浙江省岱山中学

浙江省岱山县东沙中学

浙江省嵊泗中学

台州市(35 所)

台州市第一中学

台州市三梅中学

台州市黄岩第二高级中学

台州市院桥中学

台州市灵石中学

台州市宁溪中学

台州市路桥中学

台州市金清中学

台州市新桥中学

浙江省临海市大田中学

临海市第六中学

浙江省临海市杜桥中学

临海市灵江中学

浙江省温岭中学

温岭市新河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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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第二中学

温岭市箬横中学

温岭市松门中学

温岭市大溪中学

浙江师范大学附属泽国高级中学

玉环市楚门中学

玉环市玉城中学

玉环市坎门中学

天台中学

天台平桥中学

天台育青中学

天台育英中学

天台苍山中学

天台平桥二中

仙居中学

仙居县城峰中学

仙居县盂溪中学

浙江省三门中学

浙江省三门第二高级中学

三门县亭旁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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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17 所)

浙江省丽水中学

丽水学院附属高级中学

丽水市实验学校(九年一贯制)

丽水经济开发区中学(初中)

莲都区老竹民族学校(九年一贯制)

龙泉市第一中学

龙泉浙大中学

浙江省青田中学

云和县云和中学

浙江省庆元中学

浙江省缙云中学

缙云县仙都中学

缙云县壶镇中学

遂昌中学

松阳县第一中学

松阳县第二中学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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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