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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残疾人之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0-12-01 21:40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嘉兴市为贯彻落实中残联、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和省残联、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发〔2016〕12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嘉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根据《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4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6〕46号)(以下简称“小康文件”)等文件精神,于2016年12月20日,由市残联、市发改委、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嘉兴支中心、税务局、地税局等10部门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残联〔2016〕5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要求,“到2017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示范性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庇护人员达30人以上);至2020年,每个镇(街道)至少建有一所规范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庇护人员达10人以上),……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庇护性就业需求,以改善残疾人生存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面小康进程。”

2017年7月13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17〕101号)文件,有效期是3年。今年,8月14日到期后,有关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惠企惠残政策将无法继续执行,2020年5月,县委巡察组巡察时对此提出整改要求。由于该文件3年有效期已到,但我县还有陶庄、大云2镇没有建成工疗型“残疾人之家”。目前,我县劳动年龄段内智力、精神三、四级持证残疾人达到1996人(其中精神三、四持证残疾人1365人;智力三、四级持证残疾人有631人),就业压力比较大。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2019年8月,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残联发〔2019〕27号)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28号)文件,对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都提出了明确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2.2020年7月4日,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20〕20号),对工疗型“残疾人之家”建设也提出了明确要提出,“三、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改革创新(四)打造工疗型“残疾人之家”品牌。到2025年,全市各镇(街道)至少建成1家工疗型“残疾人之家”,的目标。”

3.2020年11月5日,《中共嘉善县委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善委发〔2020〕38 号)“(七)加强残疾人困难帮扶和权益保障。……到 2022 年,所有镇(街道)建有规范化‘残疾人之家’。因地制宜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4.《嘉善县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17〕101号)文件,通过3年来的执行情况看,该文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目前,我县已建成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心(即工疗型“残疾人之家”) 8家,直接安置重度肢体和智力、精神三、四级残疾人208人,达到了“安置一人,解放一家,带动一片”的效果。根据中残联、省市残联有关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相关要求,继续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需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适用范围

嘉善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心、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

四、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一)“残疾人之家”建设的有关条件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残联发〔2019〕27号)文件要求。

(二)工疗型“残疾人之家”建设的总体目标

2020年7月4日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20〕20号)。明确提出:三、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改革创新(四)打造工疗型“残疾人之家”品牌。到2025年,全市各镇(街道)至少建成1家工疗型“残疾人之家”,的目标。

(三)“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八个有”的要求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残联发〔2019〕27号)都给出了明确要求,我们按照省里的标准进行建设。

(四)“残疾人之家”的政策扶持措施

结合我县原有《嘉善县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善政办发〔2017〕101号)文件执行。主要内容是:

1.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企业创办的工疗型“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件,相关条件的企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以本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为“残疾人之家”提供工作场地等用房。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之家”,对符合兴办“残疾人之家”的单位,由镇(街道)协调为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等标准的工作场地和其他必须配套的用房;租用工作场地等用房,有条件的镇(街道)财政给予50%的租金补贴,其它50%由企业承担。

3.给予“残疾人之家”管理、护理人员岗位补贴。

4.给予“残疾人之家”残疾职工培训补助。

5.给予“残疾人之家”残疾职工就业安置补助。

6.给予“残疾人之家”残疾职工床位费补贴。用于补助在机构安排床位休息的残疾人开支。标准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

7.根据“残疾人之家”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10人以上,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成功创建三星级以上的“残疾人之家”,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8.为“残疾人之家”残疾职工免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我县已经为所有残疾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9.明确“残疾人之家”参照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金标准。参照退税企业执行。

10.其他扶持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与期限

建议文件出台日期是2020年7月底前,施行日期是8月15日,长期执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17〕101号)同时废止。

六、 文件术语释义

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是指组织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2.“残疾人之家”:是指以日间照料为主,为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等服务,具有辅助性就业功能的专门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心、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

3.工疗型“残疾人之家”:享受国家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心,简称工疗型“残疾人之家”。

七、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嘉善县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方式:0573—84011911。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