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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临时救助办法》
发布日期: 2020-12-01 21:58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解决临时救助中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程序不规范、救助方式单一等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嘉善县临时救助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

三、救助对象

本办法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类:

一类对象:嘉善县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二类对象:嘉善县户籍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申请对象及其供养人财产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嘉善户籍人员家庭或个人。

四类对象:居住在嘉善县并持有本县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嘉善县区域内的在善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嘉善县的其他流动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救助标准:

1.申请日前6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一类救助对象按总额的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本县月低保标准的12倍。二类救助对象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本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6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75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本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

2.家庭中有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教育,就学相关费用较高导致家庭负担重的,给予不高于2000元/人·年的救助金。家庭中有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在扣除各类助学补助后,一学年就学相关费用仍超过5000元/人·年的,一类救助对象给予救助金3000元/人·年。二类救助对象给予救助金2000元/人·年。

3.因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本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特别困难的,最高不得超过本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仅限于一、二类救助对象。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或死亡,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一、二类救助对象按家庭人口数一次性给予每人本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三、四类救助对象按家庭人口数一次性给予每人本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2.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可根据需要给予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本县月低保标准的12倍的住房修建补助。

3.因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本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三、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嘉善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善政发〔2009〕40号)和《关于印发嘉善县困难群众“救急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善政办发〔2014〕188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读,联系方式:0573-84022486。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