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改善和提高百岁老人的生活质量,根据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户口在本县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长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长寿保健补助费从老人年满100周岁的当月发给,发至老人辞世后的下个月为止。 二、长寿保健补助费仍有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发放,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列“社会福利-老年福利”支出。 嘉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 嘉善县民政局 嘉善县财政局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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