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天台县、三门县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发布〈禁止在浙江省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的请示》(宁政〔2018〕4号)收悉。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实物调查工作,按《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进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由你们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乡镇、村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你们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处理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依法稳妥处理实物调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依法维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宁海县清溪 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 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确保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一)工程占地区。分为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主要涉及宁海县桑洲镇上叶村、坑口村、麻岙村、三星村、桑梅村、下洋周村,一市镇山皇岙村、西刘村、新跳头村、一市村,越溪乡梅枝田村、七市村。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水库洪水回水、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产生的临时淹没区。水库正常蓄水位为高程110.00米。其中: 1.林地、草地:正常蓄水位高程110.00米以下; 2.耕地、园地:干流为高程110.50米以下,鲍下溪支流为高程110.50—111.34米以下,泳溪支流为高程110.50米以下; 3.人口、房屋:干流为高程111.00米以下,鲍下溪支流为高程111.00—111.93米以下,泳溪支流为高程111.00—111.04米以下。 4.专业项目: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主要涉及宁海县岔路镇泉峰村、吕家村和桑洲镇木坑村、上叶村、外岗村,天台县泳溪乡岙溪村、岩下方村、岩下蒋村、家湖村。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详见《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及房屋装修等),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违反规定继续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新生儿、婚嫁人口和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移民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组织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五、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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