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善政复决〔2019〕29号 申请人:吴某 住址:浙江省庆元县荷地镇苏湖村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第三人: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西路355号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吴某申请查处违法用地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和依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本案与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答复》,依法对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正在进行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桥港村某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协同村委以及施工方于7月18至19日对申请人的合法房屋实施了强行打桩行为,导致申请人房屋多处出现裂缝,院舍内部多处破损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居住。申请人以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强行占用土地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关于吴某申请查处违法用地的答复意见》,认定违法占地行为事实不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该答复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违法强占行为未经过法定公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公告程序是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征收公告是一项独立法定程序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具有依法公告职权,其应当依法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及所在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在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单位内依法进行公告。申请人自始未收到公告通知,相关行政机关以及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征地公告法定职责,强行占用土地,程序严重违法。(二)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无强制执行权且未与申请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集体土地拆迁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下达相关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如征收、占用土地,亦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土地照片、施工照片及录像可清楚表明,申请人房屋被强行打桩,房屋多处出现裂缝,院舍内部严重破坏。然而申请人并未收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知,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土地实施了强制执行行为,其程序严重违法。综上,申请人房屋在无合法征地审批文件和公告通知、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进行强制执行通知情况下被违法强行占用,被申请人的答复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身份证、施工现场照片、视频、录音、集体土地使用证、买卖协议、调解协议书、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吴某申请查处违法用地的答复意见》等复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浙土字(330421)A[2018]-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申请人吴某所述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桥港村某号的房屋,区域征收的建设用地项目为2018年度计划第九批次2018A-51-1号地块,该地块涉及浙土字(330421)A[2018]-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批准机关为浙江省人民政府,该批准文件同意嘉善县2018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21.0355公顷(农用地转用20.1242公顷,其中1.4832公顷已经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0.4297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6058公顷)。二、魏塘街道某某公寓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供地经依法批准,为合法用地2018A-51-1号地块涉及魏塘街道某某公寓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供地经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文号为善土字[2018]304号,供地面积为10.5947公顷,供地时间为2018年12月23日。三、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吴某《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作出答复意见并送达。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吴某《查处申请书》。经调查核实,于2019年8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吴某申请查处违法用地的答复意见》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吴某已于2019年8月22日签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浙土字(330421)A[2018]-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魏塘街道某某公寓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供地经依法批准,为合法用地。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浙土字(330421)A[2018]-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嘉善县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吴某《查处申请书》《关于吴某申请查处违法用地的答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等证据、依据。 第三人答复称:一、第三人不存在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申请人所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镇桥港村某号位于魏塘街道某某公寓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区块。经询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项目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7日以浙土字(330421)A[2018]-0012号文件审批同意征收,经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3日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批准文号为善土字[2018]304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嘉善县商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因机构改革,并入嘉善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于2019年6月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综上,申请人所述地块经依法批准,为合法用地,项目建设和施工同样经合法批准。而答复人既非项目法人也非用地、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存在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二、关于某某公寓房项目施工现场情况的说明。魏塘街道某某项目用地为农户征迁、农房集聚的公寓安置房地块,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上千魏塘百姓的切身利益。应建设方和施工方请求,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本着“促进地方发展、维护地方稳定”的宗旨,组织人员在某某项目施工现场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和安全,保障建设工程正常顺利推进。工程施工行为(包括打桩)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计划实施,答复人并未参与,也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第三人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3304212018A1007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宅基地审批件、情况说明等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某某村(原魏塘镇桥港村某号),于1987年4月19日进行审批,户内人员为户主董某某及其妻子、儿子董某某、儿媳谢某某、孙子董某。谢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后,2004年10月20日,谢某某户在原魏塘镇某某村申请75㎡宅基地,户内人员为谢某某和董某。2007年1月5日,谢某某、董某与申请人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东侧二楼二底分出售给申请人吴某。2011年8月15日,董某某户在魏塘街道梁桥村申请75㎡宅基地审批,户内人员为董某某和董某某。申请人吴某户籍不在原嘉善县魏塘镇某某村,也不在合并后的嘉善县魏塘街道某某村。案涉房屋区域征收的建设用地项目为2018年度计划第九批次2018A-51-1号地块,该地块《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为浙土字(330421)A[2018]-0012,批准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批准机关为浙江省人民政府,该批准文件同意嘉善县2018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21.0355公顷。2018年12月23日,经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嘉善县商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魏塘街道某某公寓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文号为善土字[2018]304号,供地面积为10.5947公顷,该项目包括2018A-51-1号地块。2018年12月18日,嘉善县商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330421201800382)。2019年6月6日,嘉善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421201906060101),建设单位嘉善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7月25日收到申请人吴某《查处申请书》,要求依法对嘉善县魏塘街道办事处正在进行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8月20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其所述房屋涉及区域征收的建设用地项目为2018年度计划第九批次2018A-51-1号地块,经浙江省人民政府(330421)A[2018]-0012号文件审批同意征收,2018A-51-1号地块涉及魏塘街道某某公寓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8年12月23日以划拨方式供地,批准文号为善土字[2018]304号,申请人所述房屋涉及的2018A-51-1号地块经依法批准,为合法用地,申请人反映的该项目违法用地的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于8月21日邮寄《关于吴某申请查处违法用地的答复意见》,申请人于8月22日签收。申请人不服《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根据2019年嘉善县机构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将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农业经济局(县林业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和林业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城乡规划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县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2019年1月4日,嘉善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商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合并重组,重组后的名称为嘉善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被申请人统一负责嘉善县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申请人吴某所述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桥港村某号号的房屋区域征收的建设用地项目2018A-51-1号地块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经嘉善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作为魏塘街道某某公寓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供地。该项目建设单位嘉善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不存在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明确告知不存在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违法占用该项目土地的行为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吴某申请查处违法用地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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