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善政复决〔2019〕34号 申请人:阮某某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新兴路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对其举报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日本lucky Trendy手膜的答复,于2019年10月2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移送处理不服,要求确认移送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受理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举报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日本lucky Trendy手膜一事,后续被申请人答复称“因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在苏州市太仓市上海路某大厦,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综上,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受理。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8月24日向苏州市12345举报信箱发送的信息; 2.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信息及反馈信息; 3.申请人阮某某的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2019年8月3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网站进行举报,称其于2019年4月22日在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某某企业店订购了日本lucky Trendy手膜,无中文标签及进口化妆品许可批件,订单号:418890337218967774,遂举报并要求奖励。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5日依法受理该案,9月11日,依法对位于嘉善县乔克国贸中心2号楼某室东侧的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嘉善县乔克国贸中心2号楼某室目前为一家叫“某某地产”的公司的经营场所,上述公司的员工称不知道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嘉善县乔克国贸中心2号楼某室这个地址上也只有他们一家公司。执法人员用手机拨打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电话139573412**,电话接通后,对方称该公司实际的经营地址在苏州市太仓市上海路某大厦,网店的发货地址也是上述地址。被申请人在调查中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认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在苏州市太仓市上海路某大厦,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9月11日将此案移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19年9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网站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二、对复议申请书中有关问题的说明。1、申请人涉嫌滥用权利。被申请人注意到,从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显示的信息表明,在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在该平台提起的举报共达121件,举报内容有高度的一致性,绝大多数为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注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间断地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非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监管秩序为目的,而是以得到相关赔偿、奖励为最终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申请人背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和宗旨,凭个人主观意愿不断提出投诉举报要求的做法,显然已构成了普通消费者权利的滥用,也是对法律赋予公民救济权利的滥用,不具有救济权利行使的正当性。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作出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1.全国12315平台相关信息打印件; 2.案件移送函、国内标准快递单及邮件查询记录; 3.移送审批表; 4.案源登记表、嘉兴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消费举报单; 5.受理审批表; 6.不予立案审批表; 7.现场笔录(2019.9.11)、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份; 8.当事人登记信息打印件一份; 9.全国12315网站办理流程打印件; 10.投诉记录打印件; 1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1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举报,称其于2019年4月22日在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某某企业店订购了日本lucky Trendy手膜,无中文标签及进口化妆品许可批件,订单号:418890337218967774,价格712元,要求受理处理并发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9月5日受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9月11日,依法对登记住所为嘉善县乔克国贸中心2号楼某室东侧的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执法人员用手机拨打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电话139573412**,电话接通后,对方称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在苏州市太仓市上海路某大厦,网店的发货地址也是上述地址。被申请人在调查中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等。9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将案件移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被申请人向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本案,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6日签收。9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申请人作如下告知:告知内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9月24日告知结案反馈情况,反馈内容为“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一案,因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在苏州市太仓市上海路某大厦,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请人不服上述反馈答复内容,引发本案争议。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通过现场检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本案移送是否合法问题。《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已不在嘉善县乔克国贸中心2号楼某室东侧,实际经营地址在苏州市太仓市上海路某大厦,嘉善县既不是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也不是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该案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将该案移送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所在地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无不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本案被申请人于9月5日受理申请人举报,未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即为受理,并未违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但被申请人至9月17日告知受理情况时未明确告知受理时间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另9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反馈处理情况时,未完整告知申请人移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本机关同时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申请人举报嘉兴某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日本lucky Trendy手膜的反馈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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