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嘉善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改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嘉善县民政局、嘉善县教育局、嘉善县财政局、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善县农业农村局、嘉善县卫生健康局、嘉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嘉善县应急管理局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嘉善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二、法律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 2、《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 3、《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嘉政民救〔2020〕9号) 三、主要内容 《嘉善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共4张21条。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算及认定标准等。 第一章 总则 1、《嘉善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适用范围。 2、《嘉善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中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状况。 3、《嘉善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核对和实地调查等方式所掌握的社会救助家庭情况,对社会救助家庭申报的经济状况进行确定的活动。 第二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算 1、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以及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共同居住的父母;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认定的计算项目。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3、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认定的不计项目。 (1)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 (9)按规定发放的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 (10)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 (1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2)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 (13)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14)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5)规定期限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6)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搬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止)。 (17)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 (18)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得就业收入。 (19)政府为帮扶困难群众而安排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收入。 (20)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5、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等。 6、复核在册救助对象的财产不计项目。 (1)保障期内近三年来源于不计收入部分形成的银行存款。 (2)属于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对困难家庭及个人捐助所形成的银行存款。 (3)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家庭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三章 认定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之内的家庭。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3、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4、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1-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2)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2-1.具备特困供养人员条件的; 2-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的人员;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3)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5、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因患大病、教育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并且财产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 (3)急难型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县的外来人口,简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直接予以救助。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作为低收入农户,同时享受扶贫政策。 2、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读,联系方式:0573-8402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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