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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顾某某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0-07-29 09:23 浏览次数: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0〕1


申请人:顾某某

住址: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幸福河某号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68

 

申请人顾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补正,并于202016日收到申请人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根据2019924日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嘉善县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分布位置以及每个停车场的容量的信息向嘉善县建设局申请”,申请人于201911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嘉善县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分布位置以及每个停车场的容量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112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时至今日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求拒之不理,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嘉善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挂号信封面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XA52829367933、挂号信单号查询(XA5282936793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询XA52829367933号挂号信邮政投递记录,显示该挂号信于20191125日“已签收,收发室”。上述记录中载明的“收发室”实际为被申请人的门卫室。因信件内部流转原因,导致该挂号信未能及时处理。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知晓了申请人顾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于2020117日作出2019年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嘉善县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分布位置以及每个停车场的容量”提供“嘉善县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分布表及位置”政府信息。综上,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积极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第19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XA52871181233、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XA52871181233

经审理查明:20191124日,申请人顾某某向被申请人邮寄《嘉善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A52829367933),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嘉善县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分布位置以及每个停车场的容量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该邮件于1125日由被申请人签收,状态为:“已签收,收发室”。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117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第19号),并于119日向申请人邮寄(XA52871181233,公开了嘉善县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分布位置以及每个停车场的容量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于120日收到。

本机关认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给被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内部流转原因,导致该申请未能及时处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未依法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法律后果。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已经得到保障,已无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的必要。

综上,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顾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OO年二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